经典案例中的法律智慧----婚姻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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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典案例中的法学智慧经典案例中的法学智慧婚婚 姻姻 法法家家庭庭与与婚婚姻姻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之间的关系婚姻婚姻父母子女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权利与义务侵犯家庭成员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主要庭和睦的主要行为行为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子女的义务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扶助的义务相互继承遗产的义务相互继承遗产的义务虐待虐待遗弃遗弃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结婚结婚结婚条件结婚条件结婚登记结婚登记夫妻关系夫妻关系人身关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本本专专题题的的知知识识结结构构图图起起点点案例一案例一夫妻一方的受赠财产和人身伤害
2、赔偿金,夫妻一方的受赠财产和人身伤害赔偿金,离婚时应如何处理?离婚时应如何处理?李君辉(男)与王韵香(女),两人都曾经有过李君辉(男)与王韵香(女),两人都曾经有过一段不成功的婚姻。一段不成功的婚姻。2003年年3月,两人经人介绍相识,月,两人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底登记结婚。李君辉自幼父母双亡,与寡居没并于同年底登记结婚。李君辉自幼父母双亡,与寡居没有子女的姑姑住在一起,有子女的姑姑住在一起,2004年姑姑患重病,卧床不年姑姑患重病,卧床不起,为防止自己的财产流落他处,姑姑与李君辉签订赠起,为防止自己的财产流落他处,姑姑与李君辉签订赠与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证明,约定自己死后,自己与协议,并
3、经公证机关公证证明,约定自己死后,自己名下的所有财产归李君辉所有。名下的所有财产归李君辉所有。2005年年初,姑姑医年年初,姑姑医治无效死亡。治无效死亡。2005年年5月,李君辉在下班途中,遇交月,李君辉在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造成右腿截肢。事后,肇事方一次性赔偿给李通事故,造成右腿截肢。事后,肇事方一次性赔偿给李君辉人民币君辉人民币20万元,这笔钱随后由妻子王韵香代领。万元,这笔钱随后由妻子王韵香代领。基本基本案情案情 2005年年9月,李君辉出院。出院后,王韵香不断嫌月,李君辉出院。出院后,王韵香不断嫌弃李君辉的残疾,并提出离婚。李君辉一时难以接受,弃李君辉的残疾,并提出离婚。李君辉一时难
4、以接受,但王韵香态度坚决,无奈之下,李君辉遂同意离婚。但王韵香态度坚决,无奈之下,李君辉遂同意离婚。在财产在财产分割分割问题上,夫妻双方争议不断。王韵香问题上,夫妻双方争议不断。王韵香主张李君辉受赠的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主张李君辉受赠的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共有财产,自己有权分得一半;,自己有权分得一半;20万元赔偿款是两人万元赔偿款是两人婚姻存续期内所得的钱物,也应该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婚姻存续期内所得的钱物,也应该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她也有权获得一半。李君辉坚决不同意,表示受赠的财她也有权获得一半。李君辉坚决不同意,表示受赠的财产和自己的赔偿金都应当归自己所有
5、。双方争执不休,产和自己的赔偿金都应当归自己所有。双方争执不休,王韵香遂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王韵香遂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分割分割财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经审理后认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后,判决双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后,判决双方离婚;依据方离婚;依据婚姻法婚姻法第第18条的规定,条的规定,被告李君辉受赠的财产和人身伤害赔偿金被告李君辉受赠的财产和人身伤害赔偿金20万元均是李君辉的个人财产,不应当进万元均是李君辉的个人财产,不应当进行行分割分割。法院判决法院判决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的处理:第一个是婚姻
6、关系存本案涉及两个问题的处理:第一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赠与合同所得财产,在离婚时是否应当续期间通过赠与合同所得财产,在离婚时是否应当分割分割的问题;的问题;法律上,赠与合同的含义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法律上,赠与合同的含义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本案中,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本案中,针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受赠所得的财产,应针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受赠所得的财产,应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呢?答案是否定的。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呢?答案是否定的。第一,分析李君辉与其姑姑订立的赠与合同,我第一,分析李君辉与其姑姑订立的赠与合同
7、,我们可以明显地发现,该赠与合同的受赠人仅是李君辉,们可以明显地发现,该赠与合同的受赠人仅是李君辉,而不是李君辉和王韵香两人,因此,只有李君辉享有该而不是李君辉和王韵香两人,因此,只有李君辉享有该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赠与财产的所有权;案件案件分析分析 第二,第二,婚姻法婚姻法第第18条规定: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方的财产”可见,李君辉的受赠即使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可见,李君辉的受赠即使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内,法律也规定了该受赠财产仍然是李君辉的
8、个人财产。期间之内,法律也规定了该受赠财产仍然是李君辉的个人财产。而且,即使李君辉与王韵香的婚姻关系一直持续下去,该部分而且,即使李君辉与王韵香的婚姻关系一直持续下去,该部分受赠财产也不会从李君辉的个人财产转变成李君辉与王韵香的夫受赠财产也不会从李君辉的个人财产转变成李君辉与王韵香的夫妻共有财产,因为,根据妻共有财产,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第19条规定:条规定:“婚姻法第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
9、转化为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婚姻法的上述规定符合民法的公平正义原则,的上述规定符合民法的公平正义原则,也符合合同法赠与合同订立的宗旨。也符合合同法赠与合同订立的宗旨。因为,赠与合同的订立,有其特殊目的。在本案因为,赠与合同的订立,有其特殊目的。在本案中,该赠与合同订立的目的是李君辉的姑姑为防止其死中,该赠与合同订立的目的是李君辉的姑姑为防止其死后财产流落他处,从而与李君辉签订的赠与合同。如果后财产流落他处,从而与李君辉签订的赠与合同。如果认定该财产为李君辉和王韵香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认定该财产为李君辉和王韵香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有财产,直接违背了赠与人处分自己财产的真实意思表有
10、财产,直接违背了赠与人处分自己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显然是违背该赠与合同订立的目的的。需要注意的示,显然是违背该赠与合同订立的目的的。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如果李君辉与其姑姑订立的赠与合同没有是,本案中,如果李君辉与其姑姑订立的赠与合同没有明确规定财产赠与李君辉一方还是李君辉与王韵香两人,明确规定财产赠与李君辉一方还是李君辉与王韵香两人,那么这时候,该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那么这时候,该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共有财产。也就是说,看赠与财产为。也就是说,看赠与财产为夫妻个人财产夫妻个人财产还是还是夫妻夫妻共有财产共有财产,关键是看赠与合同中的受赠方到底是谁。,关键是
11、看赠与合同中的受赠方到底是谁。针对第二个问题。针对第二个问题。第二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人第二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在离婚时是否应当身损害赔偿金,在离婚时是否应当分割分割的问题。的问题。人身伤害赔偿金是在加害行为实施后,由加害方支付给受人身伤害赔偿金是在加害行为实施后,由加害方支付给受害方的货币赔偿,目的是保障受害方以后的医疗、生活等方面害方的货币赔偿,目的是保障受害方以后的医疗、生活等方面的支出。因此,人身伤害赔偿金具有典型的人身属性,对于在的支出。因此,人身伤害赔偿金具有典型的人身属性,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具有典型人身属性的人身伤害赔婚姻关系存续
12、期间一方取得的具有典型人身属性的人身伤害赔偿金,在婚姻法上如何认定,是属于夫妻偿金,在婚姻法上如何认定,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共有财产,还是属于,还是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夫妻个人财产?答案是?答案是夫妻个人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婚姻法婚姻法第第18条规定: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二)一方因(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可可见,李君辉的人身伤害赔偿金的取得即使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见,李君辉的人身伤害赔偿金的取得即使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内,该人身伤害赔偿金也应当是李
13、君辉的个人财产。存续期间之内,该人身伤害赔偿金也应当是李君辉的个人财产。而且而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第19条规定:条规定:“婚姻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可见,人身伤害赔可见,人身伤害赔偿金具有典型的人身属性,是一项专属的财产,在夫妻偿金具有典型的人身属性,是一项专属的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如果认定为夫妻离婚时,如果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共有财产对其进行对其进行分割分割,对
14、遭,对遭受人身伤害的一方来说是不公平的。人身伤害赔偿金应受人身伤害的一方来说是不公平的。人身伤害赔偿金应当做到专款专用,应当由遭受人身伤害的一方享有所有当做到专款专用,应当由遭受人身伤害的一方享有所有权。权。婚姻法婚姻法的这些规定是很好地保护了离婚时当事人的的这些规定是很好地保护了离婚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李君辉受人身伤害所得的人身伤害合法权益。本案中,李君辉受人身伤害所得的人身伤害赔偿金应当属于李君辉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应当进赔偿金应当属于李君辉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应当进行行分割分割。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王韵香与被告李君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王韵香与被告李君辉离婚,并
15、认定被告李君辉受赠的财产和人身伤害赔偿辉离婚,并认定被告李君辉受赠的财产和人身伤害赔偿金金20万元均是李君辉的个人财产,不应当进行万元均是李君辉的个人财产,不应当进行分割分割,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都是正确的。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都是正确的。改革开放前,妇女更多地从事家务劳动,而较少改革开放前,妇女更多地从事家务劳动,而较少参与社会工作。基于这样的事实,参与社会工作。基于这样的事实,19801980年婚姻法曾规定年婚姻法曾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所有财产都是夫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所有财产都是夫妻共有财共有财产产。19801980年婚姻法的规定体现了对于妇女权益的倾斜性年婚姻法的
16、规定体现了对于妇女权益的倾斜性保护,这一规定在当时对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具有积保护,这一规定在当时对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改革开放后,妇女更多地参与到社会工作中,极意义。改革开放后,妇女更多地参与到社会工作中,对夫妻财产制再做上述规定,难免以偏概全,不能真正对夫妻财产制再做上述规定,难免以偏概全,不能真正地达到个案中的公平。因此,地达到个案中的公平。因此,20012001年修正后的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婚姻法规规定了在保留夫妻定了在保留夫妻共有财产共有财产制的同时,又规定一了制的同时,又规定一了夫妻个夫妻个人财产人财产制。这就将制。这就将夫妻个人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明晰化,更加强调夫妻明晰化
17、,更加强调夫妻经济生活中的独立性,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经济生活中的独立性,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为合理。为合理。随感随感案例二案例二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工龄买断款工龄买断款”在离婚时能在离婚时能否分割?否分割?李斐(男)与秦晓檀(女)两人都曾有过一段不李斐(男)与秦晓檀(女)两人都曾有过一段不美满的婚姻。美满的婚姻。20032003年经人介绍两人相识,交往一段时间年经人介绍两人相识,交往一段时间之后,两人遂于之后,两人遂于20042004年年2 2月登记结婚。婚后初期,两人月登记结婚。婚后初期,两人感情尚好。不料,感情尚好。不料,2004200
18、4年李斐单位进行股份制改革,所年李斐单位进行股份制改革,所有员工一律买断工龄,解除原有劳动合同。李斐得到了有员工一律买断工龄,解除原有劳动合同。李斐得到了3 3万元的买断工龄款。买断工龄后,李斐无奈下岗。因万元的买断工龄款。买断工龄后,李斐无奈下岗。因一时难以接受失去心爱的工作的打击,李斐终日借酒消一时难以接受失去心爱的工作的打击,李斐终日借酒消愁。丈夫自暴自弃的态度使妻子秦晓檀非常生气,夫妻愁。丈夫自暴自弃的态度使妻子秦晓檀非常生气,夫妻俩为此经常吵架,妻子以离婚相威胁,李斐仍不以为然,俩为此经常吵架,妻子以离婚相威胁,李斐仍不以为然,夫妻关系趋于恶化。夫妻关系趋于恶化。20052005年,
19、妻子秦晓檀一纸诉状起诉年,妻子秦晓檀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提出要到法院要求离婚,并提出要分割分割李斐的李斐的3 3万元万元工龄买断工龄买断款款。基本基本案情案情 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秦晓檀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秦晓檀与被告李斐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判决与被告李斐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判决原告秦晓檀与被告李斐离婚,被告李斐在原、被告双方原告秦晓檀与被告李斐离婚,被告李斐在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3万元万元工龄买断工龄买断款属款属夫妻共同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应予,应予分割分割,原被告双方各得,原被告双方
20、各得15万元。被告李万元。被告李斐不服,遂提起上诉,主张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斐不服,遂提起上诉,主张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的3万元万元工龄买断款工龄买断款属自己的个人财产。属自己的个人财产。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秦晓檀与上诉人李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秦晓檀与上诉人李斐感情确已破裂,维持一审法院关于两人离婚的判决;斐感情确已破裂,维持一审法院关于两人离婚的判决;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3万元万元买断工龄款应为李斐个人财产,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买断工龄款应为李斐个人财产,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依法改判3万元万
21、元工龄买断款工龄买断款属李斐的个人财产。属李斐的个人财产。法院法院判决判决 本案的焦点是本案的焦点是3万元万元工龄买断款工龄买断款性质的认定:性质的认定:是夫妻是夫妻共有财产共有财产,还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如果认定为夫妻在离婚诉讼中,如果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共有财产,那,那么离婚时就要么离婚时就要分割分割;相反,如果认定为;相反,如果认定为夫妻个人财夫妻个人财产产,离婚时则不,离婚时则不分割分割。我国。我国婚姻法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这些财产的性质没有明确规定,因此,的司法解释对这些财产的性质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对该部分财产如何处
22、理,在实践中成为了离婚案件对该部分财产如何处理,在实践中成为了离婚案件的一个难点问题。的一个难点问题。案例案例分析分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夫妻第一种观点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夫妻共有财产共有财产,理由,理由是:是:1 1婚姻法婚姻法明确规定可以认定共同财产的范围明确规定可以认定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工资、奖金等,最高法院包括工资、奖金等,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第1111条第条第2 2、3 3项项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
23、产安置补偿费属夫妻共同财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夫妻共同财产。买断工龄款与工资、奖金具有相似之处,与养老保产。买断工龄款与工资、奖金具有相似之处,与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性质相同,买断工龄款属于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性质相同,买断工龄款属于夫夫妻共同财产妻共同财产。2 2我国我国婚姻法婚姻法采取的是法定夫妻财产共有采取的是法定夫妻财产共有制,即只要当事人没有特殊约定,婚姻关系存制,即只要当事人没有特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在理论上都应当认定为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在理论上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司法实践中,这种观点以一审法院。司法实践中,这种观点以一审法院
24、为代表,判决该经济补偿金为夫妻为代表,判决该经济补偿金为夫妻共有财产共有财产,应予应予分割分割。第二种观点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夫妻个人财产,理由第二种观点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夫妻个人财产,理由是:是:1 1买断工龄款与工资、奖金性质不同。买断工龄款与工资、奖金性质不同。婚姻法婚姻法第第1818条第条第2 2项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项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买断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买断工龄是指对尚未到退休年龄的职工,用工单位以对该职工龄是指对尚未到退休年龄的职工,用工单位以对该职工今后的生活一次性给付一笔钱的办法,
25、使该职工提前工今后的生活一次性给付一笔钱的办法,使该职工提前退休,以后该职工的任何事情均与单位无关的一种行为。退休,以后该职工的任何事情均与单位无关的一种行为。该买断工龄款在性质上类似于养老保险金,是对夫妻一该买断工龄款在性质上类似于养老保险金,是对夫妻一方失去工作后能在一定时期内得以继续谋生、减少生存方失去工作后能在一定时期内得以继续谋生、减少生存风险的一种经济扶助,也是为夫妻一方今后再就业提供风险的一种经济扶助,也是为夫妻一方今后再就业提供的资助和保障,因此,以这种形式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在的资助和保障,因此,以这种形式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在本质上与工资、奖金性质不同。本质上与工资、奖金性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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