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劳动合同法要义暨实施条例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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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讲义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彭光华彭光华简介通讯地址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号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100872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个人网页个人网页:http:/ 副副 所长所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副副 教授教授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杂志杂志 主主 编编日本九州大学日本九州大学 法学博士法学博士劳动合同法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讲义提纲劳动法入门(初涉江湖)法律民法劳动法法律规范的含义法律是调整某一法律关系的规范其中,规范的含义是指以国家机器为背景
2、的规矩和范式,即规范一般具有强制力,强制力的保障是因为他可以合法启用暴力。法律关系是建立在一些虚拟的理念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所谓调整,是指既不能承认现实又不能脱离现实的与理念之间的中间机制。劳动合同法实际上就是调整公平/自由/民主等理念与现实劳动关系的中间机制.而这种中间机制往往通过博弈形成,所以立法过程存在博弈.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是以作为近代法支柱的民法原理、即“契约自由”、“过失责任”、“所有权的绝对”等为原则成立的。这些原则在劳动关系方面就意味着要形成根据自由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的契约关系。但是,实际上民法原理不仅不能对劳动者的实质不平等进行救济,反而会助长这种状况,甚至为压制工人
3、提供法理上的依据。劳动法是是对这种状况进行深刻反省后产生的法领域,是在对民法原理进行否定和修正的基础上成立的。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合意。对于这个合同,一般国家民法中用“雇佣”的名称,作为典型合同之一设立了种种规定。但是,劳动法把这个合同称为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的名称下把明确劳动条件以及设立最低基准等政策目的吸收进来,对雇佣合同进行独自的规制。劳动合同雇用合同政策目的.劳动法的特点1、劳动法是社会法:社会法是独立于公法、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是对本属私法调整对象的关系进行公法干预的法律领域。2、强制与合意:法律效力或来自强制、或出于
4、合意,即法律效力一来自法律直接规定,一由契约产生。但劳动法中强制与合意交错,侵权与违约并行。3、与政策的紧密关系(目的手段的图式):劳动法因属资源分配法律,所以往往会做一些纲领性规定明确目的,而对这些目的的具体实现,则需要依靠政策来完成。4、与经济发展及国际贸易的关系:为促进国内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扩大购买力)以及追求国际贸易的公平(成本的接近),需要提高劳动条件。5、判例的重要性:劳动关系是广泛的长期的连续的基本社会经济关系,且具备人身与交换的双重性,靠成文法无法穷尽,需要重视通过判例积累所形成的“行情”。6、劳动法主体、对象的特殊性:劳动者的外延开放性、用人单位的统一性、劳动关系的不确定性
5、、劳动合同的工具性。劳动法与劳动关系美国和日本上市公司HR地位比较政府对劳动关系的规制暨企业对员工的博弈对中国现阶段劳动法、劳动关系状况及特点的认识美国和日本上市公司HR地位比较企业经营与资本主义多样性中国HR的发展方向企业经营与资本主义多样性产业结构技术力量雇用关系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企业内部组织以及企业统治(公司治理)企业内部组织以及企业统治(公司治理)欧洲的利益相关人法定主义英美的股东至上主义美国企业核心部门为制造、市场、财务HR位于经营管理阶层最下层美国HR也曾经有过辉煌时期一战及二战期间因工会运动的高扬而需求对策(对抗或规避)1960.70年代因政府加强规制而开发遵守法律的各种制度亚洲的
6、沟通协调主义日本企业人事部位于系统核心平衡的公司治理(股东、顾客、银行、职工)与相辅相成企业内培训、长期雇用、不景气时的雇用保护、企业别工会的普及政府与企业的高度协调企业经营、公司治理与HR的作用HR与经营者HR与其他部门HR与职工政府对劳动关系的规制暨企业对员工的博弈政府对劳动力的“陶冶”企业的价值与社会问题政府对劳动关系的干预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建设政府对企业的规制“行规”的形成对中国现阶段劳动法、劳动关系状况及特点的认识劳动法、劳动关系研究的资源、状况及特点劳动立法、司法的状况与特点劳动行政的现状分析中国劳动法、劳动关系现状确认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法的突破(理论认识)1、立法目的的突破用劳动合
7、同法部分“修改”劳动法第一条中取消“根据劳动法”字眼立法目的的突破尊重劳动保护劳动者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完善劳动合同制度2、适用范围的突破用人主体扩大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但允许优先适用特别规定其他非公务员与参公管理的均适用劳动合同法扩大的原因:1、民非等新型用工主体的出现。2、编外用工的扩大。3、激发事业单位的活力。4、统一劳动力市场。3、概念的突破按立法惯例,法律2条应对本法适用对象进行定义。我国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对劳动合同法的适用主体及重要概念,立法者曾经试图做过定义:“本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
8、单位管理、指挥或者监督下提供有偿劳动的权利义务关系;所称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送审稿2条)劳动合同法中依然不对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进行定义不做定义的意义:4、劳动规章制度的突破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
9、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5、“劳动关系”确立的突破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但是,劳动合同法规定,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义务,也是证明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之一。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
10、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6、告知义务的突破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7、担保禁止的突破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8、必备条款的突破取消了劳动纪律条款。取消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条款。原因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期限约束,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劳动法中有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明确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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