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與審查--楊智傑老師(精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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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專利申請與審查專利申請與審查楊智傑老師單一性原則(單一性原則(第第32條條)申請發明專利,應就每一發明提出申請。二個以上發明,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者,得於一申請案中提出申請。舊法一、利用發明主要構成部分者。二、發明為物之發明時,他發明為生產該物之方法,使用該物之方法,生產該物之機械、器具、裝置或專為利用該物特性之物。三、發明為方法之發明時,他發明為實施該方法所直接使用之機械、器具或裝置。分割申請分割申請分割申請第33條申請專利之發明,實質上為二個以上之發明時,經專利專責機關通知,或據申請人申請,得為分割之申請。前項分割申請應於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為之;准予分割者,仍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為申請日。
2、如有優先權者,仍得主張優先權,並應就原申請案已完成之程序續行審查。專利代理人專利代理人第11條申請人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得委任代理人辦理之。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申請專利及辦理專利有關事項,應委任代理人辦理之。代理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專利師為限。專利師之資格及管理,另以法律定之;法律未制定前,代理人資格之取得、撤銷、廢止及其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專利師法2007年6月20日通過專利師法專利專責機構職員及專利審查人員於任職其內,除繼承外,不得申請專利及直接、間接受有關專利之任何權益(專利法15條)申請日申請日一、文件備齊日第25條III申請發明專利,以申請書、說明書及
3、必要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二、文件補正日第25條IV前項說明書及必要圖式以外文本提出,且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以外文本提出之日為申請日;未於指定期間內補正者,申請案不予受理。但在處分前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申請改請申請改請第102條申請發明或新式樣專利後改請新型專利者,或申請新型專利後改請發明專利者,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為改請案之申請日。但於原申請案准予專利之審定書、處分書送達後,或於原申請案不予專利之審定書、處分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後,不得改請。第114條申請發明或新型專利後改請新式樣專利者,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為改請案之申請日。但於原申請案准予專利之審定書、處分書送達後,或
4、於原申請案不予專利之審定書、處分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後,不得改請。申請日之追溯申請日之追溯第34條發明為非專利申請權人請准專利,經專利申請權人於該專利案公告之日起二年內申請舉發,並於舉發撤銷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者,以非專利申請權人之申請日為專利申請權人之申請日。發明專利申請權人依前項規定申請之案件,不再公告。生物材料寄存之申請日生物材料寄存之申請日第30條申請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之發明專利,申請人最遲應於申請日將該生物材料寄存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之國內寄存機構,並於申請書上載明寄存機構、寄存日期及寄存號碼。但該生物材料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易於獲得時,不須寄存。申請人應於申請日起三個月
5、內檢送寄存證明文件,屆期未檢送者,視為未寄存。申請前如已於專利專責機關認可之國外寄存機構寄存,而於申請時聲明其事實,並於前項規定之期限內,檢送寄存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之國內寄存機構之證明文件及國外寄存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者,不受第一項最遲應於申請日在國內寄存之限制。優先權優先權申請案同前後申請案之內容需為相同,始得主張優先權。優先權之效果主張優先權者,其專利要件之審查,以優先權日為準優先權之種類國際優先權國內優先權國際優先權國際優先權第27條申請人就相同發明在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或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外國第一次依法申請專利,並於第一次申請專利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向中華民國申請專利者,得主張優先權。
6、外國申請人為非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之國民且其所屬國家與我國無相互承認優先權者,若於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或互惠國領域內,設有住所或營業所者,亦得依第一項規定主張優先權。主張優先權者,其專利要件之審查,以優先權日為準。國際優先權主張時間國際優先權主張時間第28條依前條規定主張優先權者,應於申請專利同時提出聲明,並於申請書中載明在外國之申請日及受理該申請之國家。申請人應於申請日起四個月內,檢送經前項國家政府證明受理之申請文件。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喪失優先權。複數優先權與部分優先權複數優先權與部分優先權複數優先權外國是兩案,在台灣申請成一案27II依前項規定,申請人於一申請案中主張二項以上優先權時,其優先權期
7、間之起算日為最早之優先權日之次日。部分優先權外國一案,後來台灣申請時增加此時原始案可以主張優先權,增加部分不能主張優先權國內優先權國內優先權(第第25條之條之1)2001年修正引進國內優先權制度,係指專利申請人將其發明或新型在我國提出專利申請後,在12個月內就所提出之發明或新型加以補充改良,再行申請時,可主張優先權,而以先申請案之申請日作為審查專利要件之基準日。國內優先權適用於發明及新型。(新式樣不適用)前案視為撤回(自申請之次日起滿十五個月)。審查基準日,以優先權日為準。原案未揭露之部份,仍以後申請案之申請日作為判斷專利要件之基準點。國內優先權國內優先權第29條1申請人基於其在中華民國先申請
8、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案再提出專利之申請者,得就先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載之發明或創作,主張優先權。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之:一、自先申請案申請日起已逾十二個月者。二、先申請案中所記載之發明或創作已經依第二十七條或本條規定主張優先權者。三、先申請案係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分割案或依第一百零二條之改請案。四、先申請案已經審定或處分者。國內優先權(緒)國內優先權(緒)2前項先申請案自其申請日起滿十五個月,視為撤回。3先申請案申請日起十五個月後,不得撤回優先權主張。4依第一項主張優先權之後申請案,於先申請案申請日起十五個月內撤回者,視為同時撤回優先權之主張。5申請人於一申請案中主張二項以上優先權
9、時,其優先權期間之起算日為最早之優先權日之次日。6主張優先權者,其專利要件之審查,以優先權日為準。7依第一項主張優先權者,應於申請專利同時提出聲明,並於申請書中載明先申請案之申請日及申請案號數,申請人未於申請時提出聲明,或未載明先申請案之申請日及申請案號數者,喪失優先權。8依本條主張之優先權日,不得早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優先權比較優先權比較優先權內容期間條文國際優先權專利申請人向一國提出的申請,在一定期間內,於其他國家申請者,得主張第一次申請日為後申請案之申請日發明:12月新型:12月新式樣:6月83年引進,第27條國內優先權基於在境內申請之發明/新型專利案,再提出專利申請者,得主張
10、優先權92年引進,第29條申請文件申請文件第25條申請發明專利,由專利申請權人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及必要圖式,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之。申請權人為雇用人、受讓人或繼承人時,應敘明發明人姓名,並附具僱傭、受讓或繼承證明文件。專利說明書之內容與屬性專利說明書之內容與屬性專利說明書內容專利說明書內容發明名稱發明摘要發明說明申請專利範圍屬技術性質屬法律性質專利說明書專利說明書第26條I前條之說明書,應載明發明名稱、發明說明、摘要及申請專利範圍。II發明說明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一、發明或新型所屬之技術領域二、先前技術三、發明或新型內容:發明或新型
11、所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四、實施方式五、圖式簡單說明申請專利範圍申請專利範圍26III申請專利範圍應明確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各請求項應以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專利說明書最重要之部分係申請專利範圍(claim)或稱請求項。各請求項應以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專利說明書專利說明書-示例示例發明名稱:杯子摘 要:種具有把手的杯子發明說明:種杯子,具有杯體1與把手2,杯體1與把手2 相互連接。申請專利範圍:?21完成說明部分申請專利範圍的架構申請專利範圍的架構專利範圍(claim)之結構包含三個部份,前序部分(preamble)
12、轉折連接詞(transitionalphrase)技術主體(bodyofclaim)三隻腳凳子前文:一種可支持物體的裝置;轉折詞:其至少包含有(whichcomprises);請求主文一水平基部元件以及;三支垂直支撐元件,每支的一端均聯結至該水平部元件的同一面申請專利範圍之基本原則申請專利範圍之基本原則 一句話原則每一項僅能在最末段的結尾使用句號。其它段落的分隔則以分號;為之。最少要件原則通常文字敘述愈長,所限制的範圍愈窄。第一個名詞出現時,要加上冠詞字,再出現時需使用該字。獨立項:基本技術內容與實施態樣附屬項:修正部分補充或修正補充或修正第49條專利專責機關於審查發明專利時,得依職權通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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