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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 | 权威 | 精品知识共享公司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友情提示:欢迎光临小店,本店致力于全行业精品知识共享,所有内容均为Word格式,可自由修改编辑,如果对您生活或工作有所帮助,欢迎下载!公司各部门、各工段:为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有 关 企 业 员 工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文 件 , 现 结 合 我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模 式 状 况 , 特 制 定 公 司 员 工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管 理 规 定 如 下 : 一、本规定依据的法津法规文件(一)、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之规定:第 二 十 一 条 生 产 经 营
2、 单 位 应 当 对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 保 证 从 业 人 员 具 备 必 要 的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 熟 悉 有 关 的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掌 握 本 岗 位 的 安 全 操 作 技 能 。 未 经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合 格 的 从 业 人 员 , 不 得 上 岗 作 业 。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
3、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 八 十 二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 可 以 并 处 二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1)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 ) 未 按 照 本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 第 二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对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4、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 或 者 未 按 照 本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如 实 告 知 从 业 人 员 有 关 的 安 全 生 产 事 项 的 ; (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之规定:第 十 五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新 上 岗 的 从 业 人 员 , 岗 前 培 训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2 4 学 时 。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
5、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第 三 十 一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由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监 察 部 门 给 予 警 告 , 吊 销 安 全 资 格 证 书 , 并 处 3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1)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2)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三 )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3 9 3 号 之 规 定 :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
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二 、 接 受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员 工 的 范 围 (一)、公司各部门新入人员:在综合管理部办理了员工入职手续,但未经生产安全部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 二 ) 、 公 司 各 工 段 新 入 人 员 : 在各工段办理了员工入职手续,但未经公司生产安全部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三)、进入公司临时性施工单位人员:在 相 关 负 责 部 门 办 理 了 进 厂 施 工 手 续 , 但 未 经 生 产 安
7、全 部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的 人 员 。 (四)、变换工种及变换项目的人员:在公司内部变换部门、工段或在本部门、本工段变换工种从事不同项目、工艺,但未经生产安全部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 五 ) 、 从 事 特 种 作 业 及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 在公司所属施工范围内从事电工作业。(送电工、变电工、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工、运行工、检修工、试验工、电钳工)在公司所属施工范围内从事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焊接工、切割工)在 公 司 所 属 施 工 范 围 内 从 事 起 重 机 械 ( 含 电 梯 ) 作 业 。 ( 起 重 机 司 机 、 起 重 司 索 工 、 信 号 指 挥 工 、 安 装 与 维 修 工 ) 在公司所属施工范围内从事机动车辆驾驶。(在公司内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在公司所属施工范围内从事登高架设作业。(含2M以上登高架设工、安装工、拆除工、维修工)在 公 司 所 属 施 工 范 围 内 从 事 压 力 容 器 作 业 。 ( 含 压 力 容 器 罐 装 工 、 检 验 工 、 运 输 押 运 工 、 大 型 空 压 缩 机 操 作 工 ) 在公司所属施工范围内从事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从事以上特种作业,但未经生产安全部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本文已阅读完毕,欢迎下载、点赞关注-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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