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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法院的实习报告范文锦集5篇 首先,我想向全部为我的实习供应帮忙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教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当实习所作的帮忙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其次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阅历,稳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学问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加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当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局部参加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确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
2、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展了深入的讨论,参与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与合议庭评议。案件详细状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XX年4月29日作出(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展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托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托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
3、简称建筑公司)托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托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托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状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托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托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托付代理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托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 托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
4、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 ,2/0 - 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商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此房于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知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担当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托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
5、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爱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觉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根据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商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辩论。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
6、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 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
7、可证是在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觉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
8、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马上返复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赐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担当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恳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爱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托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
9、(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恳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根据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商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爱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四平
10、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立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工程。工程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治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托付),郭继魁购置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2/0 - b 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X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置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 - ,2/0 - b ,轴
11、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商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置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状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掌握。 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参谋)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全部权进展了确认。三方协商全都,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全部,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X
12、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托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展确认。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商定房屋,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商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全部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
13、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依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恳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辩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爱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爱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次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
14、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托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工程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 它需要这一工程明确产权全部人,并由产权全部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展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工程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全部人,并取
15、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展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爱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全部。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全部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工程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全部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次条的规定
16、,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 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全部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全部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爱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
17、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恳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恳求出卖人担当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有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
18、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赐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担当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简单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局部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剧烈争论实行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恳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XX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争论打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
19、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讨论,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 1、其次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恳求的范围进展,当事人没有提出恳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制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
20、、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复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缘由,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爱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赐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担当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当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爱护,而且增加诉累,铺张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行缺少的重要经受,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学问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行分的,在实践中我的学问得到了稳固,解决问题的力量也受到了熬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
21、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把握;此外,我还结交了很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沟通,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尽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 在法院的实习报告 篇2 经过这两个月短暂的实习生活,我不仅稳固了大学三年以来所学的法学专业学问,还熬炼了法律实践力量。通过与第一法院的各位教师的沟通与沟通,和他们建立了良好的关系,大大增加了我的人际交往力量,增长了社会阅历,开阔了眼界,令我受益匪浅。 初到法院的我满怀着激情,虽然我之前在检察院实习过,但却从未接触过法院的工作,对法院的工作流程亦不甚了解,但我对一切都布满
22、了信念,信任只要自己多与那些法官、书记员沟通,不懂的地方多向他们请教然后再渐渐去领悟,自己在较短的时间内肯定能够很快适应这里的工作。开头实习时,我步步留心,时时在意,究竟刚来到一个生疏环境吗,对很多状况都不熟识,自然得当心慎重。不过好在法院工作人员以及指导教师们都很热忱,很是令我意外,又满怀感谢,觉得自己真是幸运。所以大家很快就熟识起来了,办起事情来也丢弃了那种生涩感,慢慢得心应手了。 我被安排在第一人民法院的审判治理效劳中心进展实习,该中心是刚刚从立案庭分出来的,分管之前立案庭的信访、案件报结、司法鉴定等等几项工作。(一)信访工作作为审判工作的晴雨表、衡温器和减震器,它已经成为法院工作的重要
23、组成局部。无论是本院受理的,没有受理的、省院处理的案件,还是本院受理判决的案件,由于当事人文化素养水平的不同,对法律理解程度的不同,都会导致当事人上访、询问,有的当事人还会对裁判文书中的用语、术语等提出各种各样的询问。信访工作中必需积极撰写信访专题材料。针对不同时期信访工作的动态,对老上访户上访的焦点以及违法上访状况分析并实行了措施和建议,并写成专题材料逐级上报。(二)第一法院的案件报结工作通过办公自动化的形式进展的。案件报结形成了分工负责、协调协作、输入标准、审核严格的案件治理机制。法院一方面对各类案件信息输入的根本要求、不同类型案件应入的信息及单位审判人员在不同的环节应填写的详细内容作了明
24、确规定,另一方面加强培训工作,让全体审判人员、书记员具体了解案件报结的详细内容和要求,充分把握案件报结应具备的条件,进一步强化案件报结治理的意识。为解决案件报结任务重,时间紧,人员少的问题,法院特地选择一名人员,特地负责案件报结工作,做到专人负责,专人审查。案件报结信息统一由审判治理效劳中心报结治理员在网上点击行使,并在全面检查案件报结材料是否标准、齐全、案件流程节点上的时间是否与实际相符的根底上,真实、精确地进展报结。(三)司法鉴定工作是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指派或托付具有特地学问的人,对特地性问题进展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审判
25、治理效劳中心的工作任务繁重而重大,实习的过程中,让我体会颇多。 在实习中,发生几件有意义的事情,让我成长了许多。 (一)东莞第一人民法院是案件调解的示范点,到法院来立案的当事人或代理律师,能调解结案的肯定会先经过调解。这样既节约时间又节省司法资源,当事人愿意,调解法官也愿意。某一次,有一个当事人直接闹到审判治理效劳中心。这是一个离婚案件,案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涉及资产评估,女方要求离婚,男方也同意,但男方不情愿与女方分家产,想单独占有。后来女方代理律师依据程序查明男方的财产,男方一气之下闹到我们部门,认为对方律师侵害其隐私权,对法官、对方律师破口大骂,非常不敬。司法鉴定小组根本跟他
26、解释不通,这时轮到我们庭长出动了,领导就是领导,极具魄力,当事人也怕三分,最终加上本案的主审法官朱法官才能让当事人冷静下来,承受法院处理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我在旁边悄悄观看,学习他们对临时状况该如何反响,该如何处理,其中最重要就是要权衡双方利益,选取双方都能承受的结果。 (二)实习期间法院开展了年尾的“清案规划”,每天的案件报结几百甚至上千件。邝庭长对报结标准进展了新的修改,工作量也随着增加了许多。每个民事案件都必需仔细计算它的结案标的,只有与判决书或是调解书的金额全都才可做报结。由于这个标准是新设定的,各法庭还没精确知晓把握,我每天都必需通过电话或是腾讯通通知各位书记员修改他们的报结,解释
27、怎样修改。在这过程中,我学会怎样与人更好地沟通,学会礼貌待人。 (三)实习的另外一项主要工作就是司法鉴定的事前摇珠预备:通知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把整理鉴定资料托付司法鉴定公司。司法鉴定是一项非常需要细心跟急躁的工作,由于这往往涉及几千万甚至上亿的工程造价;或是事关人命的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期间,发生了一件值得我自己深刻反省的事情,在通知当事人到法院摇珠的时候,当事人是东莞本地人,讲的是东莞话,不会讲白话,一般话水平也不高。当我询问他的地址想寄通知书给他时,只能请他逐字读出他的通讯地址,而他读完一遍我还没听懂时,他便大吼大叫。当时我没能很好地掌握好自己的心情,回了一句“是你的一般话不标准我才听
28、不明的嘛”。挂完电话,带我的指导教师媚姐跟我讲了一句话,“不能对当事人这样,你要学会急躁”。我回头想想,自己的确不应当做出这种反响,而是应当急躁地学会沟通。 (四)我们部门有一个分出的办公室,主要负责当事人的信访工作。某星期下午,市里的政法委下来指导信访工作,前期的会议预备主要由信访办公室的珠姐负责,我从旁帮助。由于与会领导比拟多,材料的撰写任务很繁重,单单会议报告就有4份共10几页。在这之前,我对于会议报告、会议材料是一窍不通,加上庭长要求珠姐必需亲自操刀,我就没有参加材料的撰写,只是在旁边帮助选取文件材料、向法院其他相关部门收集相关数据资料等等。会议的筹办用了我们整整4天的时间,还好会议举
29、办得很胜利,与会的领导都能跟随会议的脚步发表自己的看法,畅所欲言。会议完毕后,我们也得到了庭长的表扬,让我们很有成就感。 时间飞速,两个月的实习生活已经完毕,它让我深深熟悉到: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要求很强的学科。在把握扎实的理论学问的同时,要能够带到生活中。将理论联系实际总结出一套属于自己但又不违反法学原则的道理。有了坚固的理论体系,就要实现其次次飞跃,把理论带到实践中。 这两个月的实习,有困惑,有感动,有迷茫也有反思。对一些现实中的案件与所学东西有较大的出入时,会困惑;面对平易近人的法院的同事,面对每一个质朴渴望得到帮忙的当事人,会感动;遇到社会上的一些不好的风气,实实在在的去面对一些暴
30、力案件,离婚案件时,心里有一种说不出的难过和迷茫;而对于在实习期间关于纯粹的法学理论及法律事务方面的问题,我又会积极的反思和总结。两个月,所见到听到学到的东西并不是一篇文章所能概括完,有一些东西还需要更深入更长期的思索和回味。我想这种总结反思回味会对我以后的做人,法学学习,职业生涯产生许多正面的影响。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根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仔细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育。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阅历和学问大多来自领导和同事们的教育,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珍贵财宝。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
31、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根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马上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许多,他们就是最好的教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必需向他们学习许多学问、道理。 在此,我谨向全部为我的实习供应帮忙和指导的各位教师和我的实习指导教师教师表示诚心的感谢。还有感谢我的学校汕头大学法学院为我供应的这个难得的实习时机,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当实习所供应的帮忙和努力。通过实习,我在法学领域获得了特别宝贵的实际的工作阅历,检验并稳固了自己三年以来本科学习的学问水平。 在法院的实习报告 篇3 在*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综合处实习的日子,虽然仅有短短四个星期的
32、时间,但在这二十余天的时间里,接触了到大量的执行案件,涉及信访、督导、执行、监管等一系列系统操作。从第一天起,我就意识到今后二十余天的实习熬炼将使我学到在学校无法遇到的一些新东西,对于它们的把握与讨论将会对本人今后在法学领域中进一步的进展有着极大且重要的促进作用。作为一名大学生,有些东西不管书本上还是从别人的描绘诉说中,无论多么生动、形象,假如你从未亲身体会过,那么你将永久无法获得第一手的资讯,在当今这个信息时代尤为如此,换句话讲,即便对于书本理论头头是道,但远离了实践,充其量仅仅是个门外汉,只能纸上谈兵。事实证明的确如此,在这段时间里,我不敢妄论自己从中究竟学到了多少东西,但这期间我第一次真
33、正体会到了所谓法院系统的“执行难”问题的现状,看清了其庐山学真习面网目。从对执行一无所知开头,到接触到第一个执行案件,看到第一份卷宗,写出第一份案件报告、第一份催促执行令、第一份指令函,再到最终的订卷以及归档,全部的这一切,让我的实习生活紧急而劳碌,充实而有条理。看到了许多,听到了许多,遇到了许多,同时也想到了许多、学到了许多。自始至终我是以一名初学者的姿势和心情对待这一切,有些事情从头到尾都需要教师手把手地教,甚至在遇到的有些案子上,根本无法将所学理论学问与详细实践做一联结。有时候一份案件的审理报告,从一开头写初稿到最终的成稿出炉,期间要经受多达六次的返工处理,仔细分析每一个字每一个词的运用
34、是否稳妥得当,对于法律条文的选取以及语言句式的构造,从中可以切身体会到老法官的严谨以及其对于法院工作的扎实的态度。 固然和绝大多数参加法院实习的学生一样,我也面临着整理卷宗的枯燥、熬人、同时又富含极大乐趣的工作。对于卷宗内文件的挨次的排列以及其间所包含的严谨的规律连结性,都是对初学者的一种历练和考验,而作为法院审理判案的灵魂的载体,每一份卷宗中所包含的更是对于每一个案件的审理过程的记录和判决执行结果的展现和追索。在这二十余天的工作中,前后累计整理订卷达90余份,不仅使我对于法院正常审理执行案件的程序过程有了切实的体 认,同时更使我在相当短的时间内大量的阅读和知晓了种类各异的诸多案件在执行中所遇
35、到的问题,促使我对于导致案件执行难这一法院系统的老大难问题有了更为深刻的认知和思考。 固然还需要在这里感谢实习期间赐予我巨大的帮忙和引导的执行局的各位领导和教师们,他们无微不至的关心和指导,使我在整个过程中有更多的学习空间和领悟内容。还有他们在自我本职工作中所呈现的仔细、恳切、扎实的工作作风,使我对将来参与工作之后的模式有了正确的建构方向。在日常闲暇时分的闲聊畅叙中,他们言辞中所透露出的意蕴和对我的期盼更使我感觉自己须付出百倍之努力和拿出更好的将来来对待他们赐予我的那份希冀。 短暂的实习期一瞬即逝,看似漫长的二十余天的工作也在白驹过隙间走到了终点,看着自己在这些天来所经受的诸多案件,看着自己在
36、这些天来所整理的卷宗,所做出的每一份文件报告,可以说这段过程不行谓不充实,期间经过的每一天,结交的每一位教师朋友,都是我难以忘记,诚心的祝愿他们在今后的工作中有更佳的表现,我也会怀抱着这段充实美妙的经受在今后的学习工作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走向自己的将来。 在法院的实习报告 篇4 在大学的最终的一个暑假里,我来到了我自己的家乡荣成法院实习,实习的时间是20xx。7。3120xx。8。13,在这段时间里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学问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仔细完成领导和法院人员交办的工作,得到院领导及全体法院干警的全都好评,同时也发觉了自己
37、的很多缺乏之处,是我自己以后要仔细的改良的。 这次实习我主要是在我们荣成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在和庭里的同事相处的半个月的时间里我学多了许多我课本里学不到的内容,其中有许多的体会是我在上课的时候是无法理解的,到现在为止我有几点的体会是让我自己都很惊讶的,在实际的工作中我发觉我们书生是有许多的东西是很不切实际的,想出来的东西在实际的应用中是无法进展的! 一,对判决书的重新熟悉 我以前是觉得判决书是写的越多越好的,由于我在大一的时候,我的法理教师曾经是给我们读了一篇德国的判决书,他就是用了一个半小时的时间来读的,那时候给我的感觉是判决书要写的长,只有写的长了才能是具体,才能是论证的周密。但是在实际的工
38、作中我觉得不是那样的,其实我那样看是很片面的,我们的高级法院实际是有多的论证的很好的,描述的也是很具体的判决书的,可是我在基层法院实习的过程中是有多的案件都是相当的简洁的,很多的案件都是事实很清晰的,当事人对于案件的事实局部都是没有什么异议的,法院要做的主要的工作是在定罪和量刑上,而对于争议的焦点的事实和证据局部都是没有过多的时机来论述的,而大局部是法理上的阐述是犯了什么罪,对于刑期确实定的依据是什么的。对于这样的案件来说,其中在判决书的阐述的过程中就少了许多的地方。其中要表达出法官在对事实的认定的过程中的推理和论证都是省去了。这样法官在判决书的书写的过程中就少了许多发挥的空间的,这样就使的我
39、们的判决书的内容是很少的,其实我的那位法理教师是给我们读的是德国的优秀的判决书的,而我们却是拿着德国的优秀的判决书和我们的基层法院的判决书来比拟的,这样的话,确定是不占优势的,对我们的判决书也是不公正的,其实在德国也是有我们这样的简洁的案件的,很多的判决书也是相当的简洁的,并不是我们想象的那样的简单的。 还有一个对于判决书的重新熟悉,以前我太轻视写判决书了,我常常是说这个或者是那个判决书是写的如何的垃圾的,他们有许多缺乏的地方,还常常的埋怨的,但是在法院的实习的过程中我有了许多的时机去接触判决书,我就开头敬重它了。我去的第一天的下午就和带我的王法官一起整理一个案件的综合报告的,其中的很多的措辞
40、就很让我头疼的。那天下午我们就整理了200多字的,其实许多的内容都是我们不好把握的。后来我争取到了去搞判决书的时机了,我在帮法官起草判决书的时间就有一种明显的感觉是用什么词都是不好,怎么想也想不到一个周全的词,那时候就是一个苦痛撒,真的是很难的,想什么都不好,但是又不能不写的,真的是在两难中求的进展,写也不好不写也不好,就这样我就开头写的撒,写了好多,自己看了都不是很满足的。可是又没有其他的方法,任务是交的,最终判决书是要下的,不行能始终让你在想啊。就这样出的判决书我是自己都无法让自己信服的,也不希望是别人能看着是很爽的,我估量其实在中国有许多的法官在写判决书的时候和我的感觉是很相像的,就是这
41、样出的判决书,其实他们已经是尽力的,但是力量的问题的,我们不能给他们太多的批判的,我们要敬重他们的劳动的成果的,我以前是常常看到这样的判决书,觉得是写的很不好的,就开头用很剧烈的语言来批判的,现在我想不会了。那也是别人的一种劳动的成果的,是他们尽力的产物,我们不应当这样的轻视这样,这样也是很不礼貌的,俗话说“不入行,就不知道里面的苦”,我现在体会到了他们自己的辛苦,也就更敬重和理解他们了。而这些都是在书本中无法学到的学问的,我们在学习中,就是学习怎么提高我们的写作水平的,不会讲其中的枯涩和辛酸的。 二、对于法院中的安置军人的态度 我以前是很厌烦军人进入我们的公检法系统的,但是在我实习的期间内我
42、熟悉了一位好法官,使我彻底转变了军人进入法院的态度。在我实习的刑事审判庭中,有位姓王的男法官,是位部队安置的军人,给我了深刻的印象,使我对军人又多出了几点的敬重,假如是说到对军人的感情,在军训的时候是我们体会到了什么教军人,我们体会的更多的是军人的作风,但是,我们的这位王法官是给我做了一个好的典范,告知我们什么是军人的精神,在实习的过程中,我时刻体会到了他的气质,是在许多小的方面是给我深刻的.打击的,我觉得这是一个法官应当具备的素养,或许是由于我们的国家缺少的法律的文化的根底,所以我们在对待法律的时候是少了许多的敬重的,以前记得有位教师这样说的,在法制比拟好的国家,人民对于法官的敬重就像是我们
43、中国人对有着长长的花白的胡子的老中医的敬重,人们完全没有我们学习法律的人所要求的那种对法律的理解和敬重的感情的,而能找到这样一丝不苟的感情的是我们的军人,我们的刚毅的性格,对于程序的把握是一丝不苟的仔细,都不是我们这些始终在书堆里泡大的书生一样,我们不行能有那种气质,或许这种感情是只有军队里才有的,只有军队才会造就这样的人,造就这样的适合我们法律执行的人,也只有这样的人才不会是像我们书生搞那么多的弯,他们直莱直去的性格是我们的法律在运用和执行的过程中真正的做到了公正和公正的。我想到其中的几个经典的大事,公安机关最初是有一次把王法官开了庭的犯罪嫌疑人给放走了。这使得王法官很生气,就责令他们把人给
44、抓回来,但是就是其次天当人回来的时候却怎么都想不到是什么理由抓的人的,原来这个时候就想让王法官赶快下个裁决就放人的。其实案件是证据缺乏,是要放人的,但是王法官就是不下,要拖,但是公安机关是拖不下去,就让我们法院的领导来帮说下话,结果一个下午家一个上午也没有结果,从我们庭长到我们法院的副院长,都说了,但是就是没有用,王法官还是坚持自己的做法,根据开庭的时间来办,也不给他们任何的理由。就在让公安机关吃了点苦头了,后来的事情我就不太知道了。就知道那天的上午是闹的很凶的。还有一件事情是,一个警察来要我们的案卷回去帮助查另外的案件,原来是找的我们的刘姐借的,刚好是王法官是从旁边路过就询问了事情,当知道是
45、要用工作证来借东西的时候就说不行,肯定要他们领导开的证明才行,还始终强调是我们去你们那里都是这样办的,现在你们到我们这里也要这样的,不能坏了法规,以前就知道公检法是一家的,但是在我们的王法官的眼里就是法院一家的,根本就不管你们公安机关是什么态度的,想的是我们程序的公正,这和其他的法官有很大的不同,还有平常他在办公室里都是说话最有气势的一个,说我们副庭长的错误的时候也是很严峻的,搞的我最初的时候以为他是很大的官了,可以任凭说任何人的错误的,但是现在明白了。他是我们最最需要的人,也只有军人才有这样真正的实事求是的态度,而其他的好多人在说事实求实的时候都是很虚伪的,没有望法官这么的热诚的。 我是很敬
46、重他的,我想我要是从事法律工作的时候我也要做这样的人,尽管我知道像他这样的人是很难往上进展的,就像他自己说的一样,他永久是一个兵蛋子,但是我觉得这样的做人的方式也是人坦荡的,做自己想做的事情,对得起自己的良知,也对得起自己的信仰,在凡人的眼里是一个另类。但是在自己的天堂中确是无比的幸福的。 三、对于程序的公正性我有了更多的熟悉 在实际的工作当中我熟悉到了一个惊奇的现象,在有许多的时候我们的程序的正值使用没有发挥起真正的作用的,许多的时候是发挥着相反的作用的。我现在尽管是在做着一个很重要的工作程序正值进展究竟,但是我们没有考虑的是,在我们进展程序的正值的讨论的时候我们就没有讨论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
47、,我们的程序文化土壤的缺乏,是我们的程序正值也无法发挥其应当有的作用的,我举一个例子,在我的实习日记中提到了,法院在开庭的过程中就仅仅是告知当事人就开庭的是附带的民事的局部,没有开刑事的内容,但是,在开庭的过程中却是都开了。这样当事人就根本没有准其中的许多证据,有的可能收集的证据也没有找来,就错过了,法庭的审理的时机,在程序来看说是很完善了。但是我们当事人的权利是没有爱护,并且也没有相关的内容来补充的,这样对于我们的当事人来说是很不公正的,其实这样的程序是没有和程序当时的立法的原则相违反的,是我们不能允许的。我们可以看到程序的再怎么标准还是可以被人来钻空子的,法律也是无法到达一种非常的完善的境地的,由于是我们的实际状况是始终的在变化的,我们立法是相对于实际来说是永久的滞后的,而要真正的要到达我们在制定我们程序的原则的时候,是需要我们来理解,需要有更多的人来关怀和呵护的,不仅仅是我们搞法律的,还应当是有其他的一般的人民群众,只有这样才能是是使程序不在是强者手中的利器,而是要变成是若者有中的救命符。所以我们在以后一味的强调我们的程序要完善的时候要好好考虑的,要更加好好完善的是我们的群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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