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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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23)_物业经理人 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治理方法(2023)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123号 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治理方法业经2023年9月4日市政府十四届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万才 2023年十一月七日 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治理,适应车辆停放需求,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配建停车场、单体停车
2、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配建停车场是指依据停车场建立规划、规划与各类建筑配套建立的供车辆停放的场所;单体停车场是指依据停车场建立规划、规划独立选址建立的供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利用土地、建筑、业主共有道路等设置的供车辆停放的场所;道路停车泊位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的供车辆停放的场所。各类停车场中,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为公共停车场;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停放的为专用停车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立、设置、经营及其相关治理活动,适用本方法,但是公共交通、道路客运及货运停车场的规划、建立、使用和治理除外。 第四条 停车场治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
3、一治理、建立与治理并重、便利群众、确保交通安全畅通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以配建停车场为主、单体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 第五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停车场规划、建立和治理协调机制,讨论、解决停车场规划、建立和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规划、建立和治理工作。 第六条 大连市公安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主管部门,并详细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高新园区、金州新区的停车场治理工作;其他区和县(市)公安机关是本区域内停车场主管部门。 市及区(市)县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与停车场及停放的营运车辆治理有关的工作。 其次章 配建停车
4、场、单体停车场的规划与建立 第七条 规划和建立停车场,应当遵循节省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地下、地表和地上空间,合理配置并与城市交通体系建立相连接。 第八条 规划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交通需求状况和城市建立进展需要,会同进展改革、公安、城乡建立、城建、国土资源、交通、土地储藏等部门或者机构,编制停车场(库)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规划部门在编制掌握性具体规划时,应当根据停车场(库)专项规划和公共停车场(库)年度建立规划予以落实。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根据停车场(库)设置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或者停车位。 第十一条 以下公共建筑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的,
5、建立单位或者业主应当在改建、扩建时根据停车场(库)设置标准予以补建: (一)火车(轨道交通)站、道路客运(场)站、机场、码头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点; (二)体育场(馆)、科普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区、贸易市场、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消遣等经营性场所。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停车场挪作他用或者停顿使用,不得增加或者削减规划确定的停车位数量,不得转变公共停车场为社会车辆供应停放效劳的性质。 转变建筑物功能的,应当根据停车场(库)设置标准重新核算停车配建指标,并根据新核算的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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