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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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娄底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_物业经理人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娄政发20231号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治理,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立步伐,保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促进城市污水处理行业安康进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娄底中心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治理工作。第三条 娄底市建立局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治理工作。市财政、物价、审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污水处理费使用、治理和监视工作。第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治理,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
2、条线”。定期审计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使用状况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 市建立局给排水治理办公室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第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对象:由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备水源(含江、河、湖、塘、水库及地下水井等)取水,并在城市规划区内经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废水的用户(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居民等)。凡自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经相关单位检测到达国家排放标准,且不经城市排污管网直接排入自然水体的单位,免征污水处理费;需经城市排污管网排放的,按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50%征收;处理后水质仍旧超标的,全额征收污水处理费。对城镇居民中由
3、民政部门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费的特困户,每月每户免收 4 吨水的污水处理费。第七条 单位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可计列生产、经营本钱或治理费用。第八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低于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最低标准和保本微利的原则,综合考虑城市经济进展状况、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本钱和用户的承受力量制定。第九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逐月计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排污者,其用水量根据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暂未安装水表的,根据收取水费的相应用水量核定(来自:)。使用自备水源,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根据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未安装水表的,根据水泵铭牌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的用水量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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