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津煤矿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使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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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津煤矿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使用管理规定孟津煤矿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使用治理规定 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的有关规定和上级其它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处详细状况,制定本规定。 一、使用范围 总经理、总工、爆破工、施工队负责人、通风区区长、生产技术部、班长、流淌电钳工、安全监测工、施工单位相关领导和特别工种等人员下井时随身携带。 二、使用地点 全部开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 三、使用时间 下井后实行8小时连续不连续实时监测。 四、发放 由通风区制定发放方法。 五、使用治理: 修理人员应按时调校仪器,保证仪器性能稳定,灵敏牢靠。性能不稳定的仪器,不得下井。 仪器发放工发仪器时,应先检查外观,然后检查电压及零点,有问题时必需更换,领仪器人员下班时必需按时交回,若超一班(从领仪器到交仪器超12小时),将赐予罚款,若超过一天不交者,罚款100元,超过三天,视为丧失。 下井后,应正确使用仪器,不得敲打、碰撞、挤压,不得损坏零件,否则视损坏程度赐予50800元的赔款,丧失者赔款800元。 依据上述规定,凡应携带仪器的人员,下井时要随身携带,否则赐予501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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