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石施工合同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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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理石施工合同7篇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本着公平互利的共赢的原则,就甲方托付乙方外墙干挂石材工程签订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内容: (1)龙骨制作、安装 (2)石材制作、安装 二、工程设计规格:按甲方要求和确认后立面设计施工图施工 三、质量商定: 1、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按国家和省施工验收标准执行 2、乙方所用的材料必需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标准、不得擅自改动,如的确需要改动时,必需事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获得甲方批准后乙方方可施工。 3、乙方必需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现场必需设一名质检
2、员,对其产品及安装进展全程质量跟踪和监视,只有经质检员检验合格方可向监理报验。 四、甲方责任 1、甲方向乙方供应主体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文献 2、对乙方工程进度,质量负责全面监控 3、按合同商定进展拨付工程款和工程结算 五、乙方责任 1、根据甲方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2、听从甲方统一指挥和工程部的统一治理,做好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对施工中消失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负。 3、按规定提交施工技术方案和内业资料,按月支付农夫工工资。 六、工程量:约3500平米左右(详细数量以施工后实际发生为准) 七、工程单价 1、每平米 380元(包工包料) 特殊声明:石材按图纸要求 工程决算以工程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准
3、。 工程价款中包含施工水电费、架子费及土建协作费。 八、工程总造价:约 1330000 元。 (注: 主材80及50全部为镀锌Q235B国标件,石材厚度不小于25mm,全部刷防护剂,空心砖部位做穿墙螺栓处理。) 九、付款方式 1、万。 2、石材进场,乙方自行垫付 万元。其他款按工程进度拨款。 3、其余招待甲方验收合格后在付全工程款的95% 4、工程质保金留:万元,保修期1年 到期后全部付给乙方。 十、工期 开工日期:20xx年 5 月 1 日,竣工日期:20xx年7月20日;有效工作日 80 天交工;拖后一天罚款1000元。 十一、质保期 1、 从乙方将详细施工的工程正式交给甲方使用之日起一年
4、为乙方承诺的质保期。 2、 乙方应具备完善的售后效劳体系,接到甲方修理通知必需在24小时内上门效劳,否则甲方按实际修理费用的双倍从质保金中扣除 3、 在质保期 内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害外,凡因材质和施工缘由造成质量问题均在乙方无偿保修范围内。 十二、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必需严厉仔细的执行本合同,在执行本合同同时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仲裁部门协商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来解决。 十三、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马上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发包方:(盖章)承包方:(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协议订立日期:20xx年月 日 大理石施工合同2 合
5、同编号: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自愿、公正和诚恳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事项协商全都,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二、工程承包形式 1、包工; 2、包质量; 3、包工期; 4、包安全; 5、包施工措施费; 6、包辅材、工具; 7、包主材运输及装卸; 8、施工水电费; 9、包垃圾清运费; 10、包现场材料、设备保管; 11、包验收。 选择项:全部 三、合同工期 总日历天数为 40天,(自20xx年 月日到20xx年月 日);因非乙方缘由的停水、停电、自然灾难等非乙
6、方缘由引起的工期延误则工期顺延。 四、质量技术标准 工程质量要求: 根据设计施工图要求标准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xx)、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xx)等现行相关专业标准、标准的规定,质量等级合格以上;确保一次性通过有关标准验收。若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承包人应担当由此引起的重新施工、返工、整改或重新请人整改的全部费用(材料费、人工费),并担当由此引起的一切直接或间接的后果。 五、合同价款、支付条件和支付进度 1.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固定单价为元/(大写:叁百捌拾元每平方米)。外墙干挂面积预估为平方米,工程价款估计为元(大写: ),最终工程价
7、款依据实际施工面积、变更及甲方签证据实核计、结算。 如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增加、削减、变更工程设计和工程量而导致工程造价变更的,双方可以对该工程总造价进展相应变更,否则工程总造价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变更,此总造价将直接作为工程决算款项金额的依据。 2.合同价款包括全部主材运输/装卸费、机械费、人工费、辅材费、损耗、设备材料保管费、检测费、验收费用、治理费、利润、安全措施费、第三者的工伤保险及施工水电费等一切费用。 3.每次合同价款的支付条件如下: (1) 承包人已经按合同商定正确履行合同义务; (2) 承包人没有合同中的任何违约行为,或者承包人有违约行为但已按发包人的要求予以
8、改正; 承包人不能到达以上条件之一的,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合同价款,直至以上支付条件得到全部满意。 4.合同价款支付的安排和进度如下: 第一次付款:完成总工程量的 50 %,支付至工程总价的 30 %; 其次次付款:完成总工程量的 80 %,支付至工程总价的 50 %; 第三次付款:完成总工程量的 100 %,支付至工程总价的 75 %; 第四次付款:工程全部竣工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经发包方相关人员确认合格的完整标准的工程档案、竣工资料及工程结算资料之日起二十日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决算总价的余款(质保金除外); 工程决算总价款的5 %做为工程质保金,由发包人自工程竣工验
9、收合格之日起预留 贰 年,预留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发包人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清工程质保金。(工程质保金不计息)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本钱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 2.标准、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 3.设计图纸和施工图纸; 4.工程量清单; 5.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文件、函件或例会纪要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 七、图纸 发包人应按商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供应设计图纸一式份。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交的图纸和其它资料履行保密义务。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保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
10、存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及有关人员进展工程检查时使用。 八、现场指令和授权代表 发包人的指令、通知由其授权代表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授权代表,承包人委派授权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人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赐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指令应予执行。发包人不能准时赐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发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连续执行原指令的打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状况下,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马上执行的指令或
11、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发包人打算仍连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发包人对工程完工后的总工程量确实认、工程价款变更通知确实认和竣工验收合格确实认,应有发包人授权代表的签字及发包人盖有公司公章。 九、双方责任和义务 1.发包人按商定的时间和内容完成以下工作 (1) 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连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 帮助乙方搭设脚手架、施工所需水、电等线和安排工人宿舍(除甲方免费搭设脚手架外,其余费用乙方自理),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 向承包人供应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精确性负责; (4) 对承包人派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协调工作; (5) 应依合同相关
12、条款的规定时间内准时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项。 2.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 承包方现场安装损耗量大于实际安装面积且数量超过总量 2 %,超出局部由承包方自行负责,小于 2%由发包方负责。 (2) 依据发包人的托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发包人确认后使用; (3) 向发包人供应月度工程进度规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4) 依据工程需要,供应和修理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同时对,并负责安全保卫; (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爱护和安全生产等的治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因承包人责任
13、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负担; (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爱护工作,爱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7) 按商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上地下、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爱护工作; (8)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治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到达商定的要求,担当因自身缘由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 施工中需各相关政府部门进展的报建和验收等手续; (10) 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承包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十、暂停施工 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
14、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要求停顿施工,并妥当爱护已完工程。因发包人缘由造成停工的,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缘由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担当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十一、工期延误 1.因以下缘由造成工期延误,以发包人书面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商定供应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商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展; (3) 发包人未按合同商定供应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展; (4) 因发包人缘由导致重大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并引起施工量的重大变化; (5) 一周内非承包人缘由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10小时; (6) 应由
15、甲方供应的材料未能按规划进场; (7) 不行抗力; (8) 双方商定或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状况。 2.承包人在上述状况发生后1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否则视为承包人放弃要求工期顺延的权利。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一天内予以书面确认。 十二、质量与检验 1.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应当到达商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缘由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商定的质量标准,又不能在发包人规定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承包人担当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和解除合同,承包人除应按合同总价款的 20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还应担当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2.检
16、查和返工 (1) 承包人应仔细根据标准、标准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承受发包人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供应便利条件。 (2) 工程质量达不到商定标准的局部,发包人一经发觉,应要求承包人撤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撤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商定标准。因承包人缘由达不到商定标准,由承包人担当撤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如承包人对重新施工的工程工程仍未到达质量要求,发包人有权免减未施工的工程量及解除合同的权利。 (3) 发包人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展。但检查检验确认工程不合格时,虽然影响施工正常进展,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担当。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
17、工的,相应顺延工期。 十三、隐藏工程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隐藏条件或到达商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展自检,并在隐藏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验收。通知包括隐藏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预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展隐藏和连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重新检验:无论发包人是否进展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藏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展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掩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担当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担当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8、十四、安全标准施工 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立安全生产有关治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承受发包 2.人和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视检查,实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退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发包人、承包人和第三人等人身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担当。 3.承包人应文明施工,不经发包人书面认可,不得损坏建筑物构造及附属设备,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全部由承包人负责。 4.由于承包人的任何不文明、不标准施工行为造成的城管、建立、环保等政府部门的任何经济、 5.行政惩罚,均由承包人自行担当,若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担当一切责任。 6.应对施工人员进展
19、安全、防火、用电教育前方可上岗,并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条例,制止 脚手架上抛扔物品。乙方生产人员所造成的他人或本人工伤事故,一切经济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7.为保证整体工程的顺当进展,承包人在施工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部门关于人员及机械材料出入场的相关规定。 十五、工程量确实认 1.承包人于每月二十五日后三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七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二十四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供应便利条件并派人参与。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与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缘由造成返工的工程量,
20、发包人不予计量。 3.发包人计量后,承包人与发包人应共同对计量结果进展书面确认,否则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 十六、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发包方依据核实确认的工程量,并按构成合同价相应工程的综合单价计算的款额,经发包方相关代表签字后7天,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2.发包人不按合同商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展,承包人可停顿施工,但发包人不担当因此而增加的任何费用。 十七、材料供给 1.发包方供应干挂石材 发包方负责选购本工程所需的干挂石材,并清点交接给承包方安排运输到施工现场卸车及保管存放,如承包方在装卸、运输过程中或施工时造成发包方交接
21、的石材发生损坏或丧失的由承包方负责。 2.承包方供应除干挂石材外的材料和设备 (1) 承包人负责选购施工所需石材外的材料和设备时,应根据商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选购,并供应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发包人清点和验证。施工用的钢型材、夹件、钢板等必需为热镀锌的,挂件和螺栓必需为标准的不锈钢材质。 (2) 承包人选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选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担当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 承包人选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进展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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