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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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 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应积极协作副总经理兼安监局局长开展安全治理、安全检查工作,保证煤矿在生产、建立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标准等规定。 第2条 安全监察局副局长要组织制定本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治理制度,并按规定进展考核。 第3条 安全监察局副局长要依据实际状况常常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副总经理兼安监局局长提出建议。 第4条 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应加强对排查的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危急源治理状况的督查,确保重大隐患按时得到有效整改。 第5条 安全监察局副局
2、长应帮助相关部门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等工作,切实提高煤矿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 第6条 安全监察局副局长要按时参与集团公司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7条 安全监察局副局长要按规定组织进展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第8条 安全监察局副局长要常常深入现场,准时查处现场存在的问题,常常检查特别工种的持证上岗状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状况,并准时向副总经理兼安监局局长汇报。 第9条 安全监察局副局长要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第10条 安全监察局副局长要参加矿井灾难预防与处理规划的编制、审查、实施。 第11条 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必需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安全监察局副局长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干部)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13条 安全监察局副局长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赐予责任追究: (一)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经发觉的事故隐患不准时实行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4条 对于上述职责的失职行为,赐予安全监察局副局长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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