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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小企业借款合同 借款人: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 贷款人: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借款人与贷款人经协商全都,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 1.1币种:_。 1.2金额(大写)_。 1.3期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1.4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_。 其次条利率及利息的计付 2.1利率执行:_。该利率系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基准利率上浮_%。 2.2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以(大写)个月为一期,按期还款,首期自放款日起计算。计算一期的正常利息采纳月利率,本合同项下的月利率为: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2.
2、3本合同签订后、放款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的,贷款人将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按2.1条商定执行。 2.4本合同项下贷款实际发放后,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的,自法定利率调整日的次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按2.1条的商定执行。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调整日当日还款的,该期贷款仍执行调整前利率;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调整日后还款的,该期贷款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 2. 5利息的计算 2.5.1借款人每月还息额=当月贷款余额X贷款天数X日利率。 2.5.2逾期贷款和挪用贷款的罚息依逾期或挪用的金额和实际天数计算。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商
3、定利率上浮_%,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商定利率上浮_%;浮动利率贷款逾期或挪用后遇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贷款人有权相应调整本合同罚息利率,自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日起适用新的罚息利率。 2. 6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以下第_种方式结息,贷款最终到期时利随本清。结息日为付息日: (1)每季末月的20日结息; (2)每月的20日结息。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与归还 3. 1借款人以本公司名义在托付银行开立存款帐户,账号:_,作为贷款人发放贷款的账户。 公司财务部审核确认借款人证件、借款合同、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无误后,最晚于次日将贷款支付到帐。 3.2借款人的提款应至少提前3个银行工作日办理相关手续,并应符合
4、以下放款规划。 放款日放款金额 _年_月_日;_(大写金额) _年_月_日;_(大写金额) _年_月_日;_(大写金额) _年_月_日;_(大写金额) 3. 3在以下条件全部符合前,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 (1)借款人已办妥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等法定手续及贷款人要求办理的其他手续,且前述许可、批准或登记等手续持续有效; (2)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如有)已生效并持续有效; (3)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借款人没有违反本合同的商定。 3. 4实际的放款日和放款金额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3. 5借款人应按第1.3条商定的到期日和以下规划按时还款,借款凭证记载的到期日与
5、本合同商定不全都时,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到期日还款金额 _年_月_日;_(大写金额) _年_月_日;_(大写金额) _年_月_日;_(大写金额) _年_月_日;_(大写金额) 3.6提前归还贷款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利息。 3.7借款人死亡、丢失民事行为力量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应由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连续履行已借款项的还款义务,若借款人无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财产代管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借款合同的,公司有权处分抵押物和质押权利,追究保证人连带责任。 第四条,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4.1借款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民事主体,具备全部必要的权利力量,能以自
6、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担当民事责任。 4.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全部必需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4.3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供应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精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贷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还款力量的任何信息。 第五条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5.1贷款人有权根据本合同商定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收取借款人应付的”费用,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商定的其他权利。 5.2对借款人供应的财务、经营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六条借款人的义务 6.1借款人应当按本合
7、同商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6.2借款人不应将本合同项下贷款挪作他用。 6.3借款人应担当本合同项下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 6.4借款人应遵循贷款人与办理贷款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协作贷款人对贷款使用状况和借款人经营状况的监视检查,准时供应贷款人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供应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精确的。 6.5借款人有以下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30天书面 通知贷款人,并且,在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或供应贷款人认可的还款方案及担保前不应实行行动: (1)出售、赠与、出租
8、、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局部; (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 6.6借款人应当在以下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宅、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打算; (2)借款人或担保人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3)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者,主要资产或本合同项下担保物被实行了财产保全等强制措
9、施; (4)为第三方供应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力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6)借款人或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撤消; (7)借款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治理人员涉及违法活动; (8)经营消失严峻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力量有负面影响的其他大事。 6.7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准时供应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撤消、申请或被申请破产
10、;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担保物的价值削减或可能削减或被实行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借款人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不成立或无效;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其他大事等。 第七条其他商定事项 借款人必需供应公司认可的有效担保方式,并与贷款人签订相关的的担保合同,假如借款人未按本协议商定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自愿承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贷款人有权根据公证书给予的强制执行效力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抵(质)押合同中商定的抵(质)押物或要求保证人担当连带清偿责任。 第八条贷
11、款的提前到期 消失以下任一情形时,贷款人有权停顿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局部和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马上归还全部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1)借款人在第四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商定; (3)第6.6条所列应通知的任何事项之一实际发生,贷款人认为将影响其债权的安全; (4)借款人在履行与贷款人订立的其他合同时,有拖延履行等违约行为且经贷款人催告后仍未予以订正。 第九条违约及违约责任 9.1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商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按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
12、利息计收复利。 9.2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当担当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9.3借款人有躲避贷款人监视、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等行为时,贷款人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十条扣划商定 10.1借款人有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其他费用时,授权贷款人扣划借款人在托付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 10.2扣划后,贷款人应将扣划所涉账号、借款合同号、借款凭证编号、扣划金额及剩余的债务金额通知借款人。 10.3扣划所得款项缺乏以清偿借款人全部债务时,
13、应首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费用。本金及利息逾期缺乏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 10.4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抵偿的债务币种不全都的,按托付银行在扣划日公布的汇率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依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连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章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其他条款
14、 12.1借款人已通读上述条款,贷款人已应借款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借款人对全部内容无异议。 12.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凭证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 12.3本合同经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12.4本合同正本一式_份,签约双方及担保人各执一份。 借款人(公章)_贷款人(单位印章)_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_负责人或授权代表_ 签署日:_年_月_日签署日:_年_月_日 小企业借款合同2 贷款人: 负责人: 联系人: 住宅(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借款人: 负
15、责人: 联系人: 住宅(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借款人、贷款人经公平协商,就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事宜达成全都,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局部 借款条件 第一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 。未经 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监视款项的使用。 其次条 循环借款额度和使用期限 2.1 本合同项下循环借款额度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大小写不全都时,以大写为准)。 2.2 本合同项下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上述期限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上述借款额度,但每次提款金额不得少于 万元,且在该期限内任一时点上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循
16、环借款额度。 2.3 借款人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自实际提款日起至商定还款日止,以借据记载为准,但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最短不少于 ,最长不超过 ,且任何一笔提款的到期日不得迟于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届满日。 第三条 利率、利息和费用 3.1 【人民币借款利率确定方式】 人民币借款利率为以下第 种: (1)固定利率,年利率为 %,在合同有效期内利率不变。 (2)浮动利率,借款利率以基准利率加浮动幅度确定,其中基准利率为提款日与该笔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为 (上浮/下浮/零) %,合同期限内浮动幅度保持不变。借款人提款后,借款利率以 (1/3/6/12)个月为一期,一期一调
17、整,分段计息。其次期利率确定日为提款日满一期之后的对应日,假如调整当月不存在与提款日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终一日为对应日,其他各期依此类推。 (3)其他: 3.2本合同项下借款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算,按 (月/季/半年)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其中日利率=年利率/360。 3.3本合同项下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根底上加收 %确定,挪用借款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根底上加收 %确定。 3.4除利息外,借款人还应向贷款人支付承诺费。承诺费按下了第 种方式支付: (1)按循环借款额度的 %,在本合同生效日一次性支付给贷款人。 (2)对循环借款额度按 %得年费率,在本合同生效日以及该日在每一年的对应日
18、按年分次支付,并在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届满日结清全部承诺费,缺乏一年的仍按一年收取。 (3)本合同生效后,在每 (月/季/半年)的20日,按循环借款额度与借款人已提款项(计费周期内日均余额)的差额和 %的年费率,分次向贷款人支付,并在循环借款额度使用届满日结清全部承诺费。 (4) 第四条 提款 借款人按以下第 项提取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1)直接向贷款人指定银行营业网点提取借款。 (2)通过网上银行自动提取借款。 第五条 还款 5.1 借款人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的资金来源于但不限于: 5.2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符合本合同商定,提前还款金额不得少于 万元,并按提前还款金额的 %向贷款人支付补偿
19、金。 第六条 账户 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开立或指定以下账户作为提款以及还款的专用账户: 第七条 担保 7.1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 7.2 本合同项下借款担保合同为: 担保合同名称: (编号: ) 担保人: 第八条 财务商定(选择性条款,本条 适用 不适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应遵守以下财务指标商定: 第九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解决方式为 : (1)将争议交 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章,在 (仲裁地点)进展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在贷款人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条 其他 10.1 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贷款人、 各执
20、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 以下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他附件构本钱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提款通知书(格式) 其次局部 循环借款合同条款 第一条 利率和利息 1.1 本合同执行固定贷款利率,为月利率 ,借款期限内不变。 1.2 借款逾期后利率调整规章仍按原利率执行。 其次条 借款发放和支付 2.1 借款人提前借款必需满意以下前提条件,否则贷款人没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任何款项,贷款人同意先行放款的除外: (1)在每次提款时,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和保证仍旧真实、精确、完整,且未发生本合同项下或借款人与贷款人签署的其他合同项下的违约状况; (2)借款人已
21、按贷款人要求供应相应担保,相关担保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且担保为发生不利于贷款人的变化; 2.2 借款人满意提款条件后,贷款人将借款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即视为贷款人已经根据本合同商定向借款人发放了借款。 第三条 还款 3.1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商定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在还款日和每一结息日前一个银行工作日,借款人应在贷款人指定的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应付利息、本金和其他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在还款日和结息日主动划收,或要求借款人协作办理有关划款手续。假如还款账户中的款项缺乏以支付借款人全部到期应付款项的,贷款人有权打算清偿挨次。 3.2 借款人申请提取归还全部或局部借款的,应向贷款人提
22、交书面申请,征得贷款人同意,并根据本合同商定标准向贷款人支付补偿金。 3.3 经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应于提前还款日同时付清至提前还款日止,依据本合同商定到齐应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款项。 3.4 因借款人提前还款或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商定提前收回借款导致实际借款期限缩短的,仍执行原借款利率。 第四条 担保 4.1 借款人应为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供应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4.2 本合同项下担保物发生受损、贬值、产权纠纷、被查封或扣押,或抵押人擅自处理抵押物,或保证担保的保证人财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或发生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借款人应准时通知贷款人,并另行供
23、应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4.3 经贷款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借款以应收账款供应质押担保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消失以下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马上归还局部或全部借款本息,或追加经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足额的担保: (1)应收账款出质人应付款方的应收账款坏账率连续2个月上升; (2)应收账款出质人应付款方已到期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占对该付款方应收账款余额的5%以上; (3)应收账款出质人与付款方或其他第三方产生贸易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技术、效劳方面的纠纷)或债务纠纷,导致应收账款可能无法到期按时偿付的。 第五条 陈述和保证 借款人向贷款人做出以下陈述和保证,并维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始终有效: 5.1 依法具备借款人主体资格,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力量。 5.2签订本合同已获得全部必需的授权或批准,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本公司章程、股东出资协议、联营协议、合伙协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应担当的其他合同项下的义务均无抵触。 5.3应付的其他债务已按期偿付,无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行为。 5.4在最近一年内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现任高级治理人员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 5.5供应给贷款人的全部文件和资料都是真实、精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虚假加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5.6 未向贷款人隐瞒其所涉及的诉讼、仲裁或索赔大事。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