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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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治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宁波市城市规划治理条例,制定本规定。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第三条 编制具体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和治理应按批准的具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尚无具体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在规划编制、治理中,涉及消防、人防、环保、交通等其他专业的,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其他专业的有关标准和
2、标准。其次章 用地治理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展划分和归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结合本市用地的实际状况,本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宜符合表一的规定。1表一宁波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类别代号大中类小类类别名称范围类R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邻居、居住组团社区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R12公共效劳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公共设施和效劳设施用地
3、,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效劳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治理、文化活动、居家养老、卫 生效劳点、派出所等用地不含幼托、中小学等用地R1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社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R14绿地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小游园等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2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R22公共效劳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公共设施和效劳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效劳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治理、文化活动、居家养老、卫 生效劳点、派出所等用地不含幼托、中小学 等用地R
4、2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社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R24绿地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小游园等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穿插的用地R3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R32公共效劳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公共设施和效劳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效劳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治理、文化活动、居家养老、卫 生效劳点、派出所等用地不含幼托、中小学 等用地R3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社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R34绿地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小游园等用地R
5、4四类居住用地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R4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R42公共效劳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公共设施和效劳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效劳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治理、文化活动、居家养老、卫生效劳点、派出所等用地不含幼托、中小学等用地R4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社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R44绿地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小游园等用地Rr其它居住用地效劳式公寓以及直接为工业区、仓储区、学校等功能区配套建设、有肯定配套设施、独立占地、供单身职工及学生集体居住的成片单身宿舍区以及有肯定配套设施的、供老年人居住的Rr
6、a效劳式公寓老年公寓等其他有居住功能的用地效劳式公寓是指承受酒店式效劳与治理方式的住宅建筑用地,日照标准按居住建筑掌握,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前提下,与其他建筑的间距可按非居住建筑掌握,不考虑与一般住宅相应的Rrb学生宿舍配套设施。学生集体居住的宿舍用地Rrc单身职工宿舍单身职工集体居住的宿舍用地Rrd老年公寓老年人集体居住的公寓用地Rs幼托、中小学用地幼托、小学、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Rsa幼托用地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用地Rsb Rsc小学用地中学用地小学用地各类中学用地,包括初中、高中和寄宿制高级Rsd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中学等涵盖小学和初中的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Rm住宅混合用地以效劳式公寓为
7、主混合商业办公的用地 .(一般指单栋建筑的功能复合用地 ,不包括用地规模较大的混合,该类混合应依据功能细分,区分用地类别)C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效劳设施用地C1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办公用地C11市属办公用地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等办公用地C12非市属办公用地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等行政办公用地C2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效劳业、旅馆业、市场业等用地3C21商业用地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
8、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加工场、车间和仓库等C22金融保险业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C23商务办公用地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询问机构、企事业管理机构等用地C24效劳业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C25旅馆业用地宾馆、公寓式酒店、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C26市场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商品展销、商品批发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C2m商办混合用地以商业、办公 C21、C23为主,与其他商业金融业混合形成的用地C3文化消遣用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播送电视、图
9、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C31闻出版用地各类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C32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各类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C33播送电视用地各级播送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C34图书展览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C35影剧院用地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C36游乐用地独立地段的游乐场所、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C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场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C41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场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 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
10、陆域局部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C42体育训练场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场用地C5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C51医院用地综合医院、中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院等用地,如口腔医院、妇产科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等C52公共卫生用地疾病预防掌握中心、专科防治所、社区卫生效劳中心、卫生监视所、卫生监视检疫所、急救中心、采供血机构等用地10C53休疗养用地疗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归入居住用地RC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争论和勘测设 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 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1高等
11、学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争论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C6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一般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C63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C64特别学校用地聋、盲、哑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C65科研设计用地科学争论、勘测设计、观看测试、科技信息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他单位内的争论室和设计室等用地C7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C9其它公共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
12、,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M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附属设施等用地, 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M1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根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肯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峻干扰和污染的 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 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W仓储用地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13、W1一般仓库用地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一般仓库用地W2危急品仓库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急品的专用仓库用地W3堆场用地露天堆放货物、集装箱等为主的仓库用地T对外交通用地铁路、大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T1铁路用地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T2大路用地高速大路和其他各级大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短途客运站和简易客运站用地,包括附属配套的监控通讯设施、收费设施、效劳设施、养护治理设施等用地T21高速大路用地高速大路及其附属设施用地T22一、二、三、四级公路用地除高速大路之外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用地T23客运站用地长途客运站、短途客运站、简易
14、客运站等用地, 包括附属配套的停车场、修理站、加油站等用地T3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自然气、能源、水资源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T4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局部,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配套停车场地等用地T41海港用地海港港口用地R42河港用地河港港口用地T5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掌握范围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用地S1道路用地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穿插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S11主干路用地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S12次干路用地次干路用地S13支路用地主次干路间的联
15、系道路用地S19其它道路用地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路等用地S2广场用地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S21交通广场用地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S22游憩集会广场用地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S3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S31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S32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治理修理设施等用地U1供给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U11供水用地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
16、,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U12供电用地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 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 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掌握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U13供燃气用地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U14供热用地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U2交通设施用地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U21公共交通用地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轨道交通、隧道、地下铁道地面局部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局部用地U22货运交通用地各类货运场站、配套停车场地等用地U2a公共加油加气站用地供给汽油、
17、柴油等成品油的加油效劳以及自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加气效劳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单位内部为自身效劳的加油、加气站,该类用地归入所附属单位的用地内U29其它交通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等用地U3邮电设施用地邮政、电信和 等设施用地U3a邮政设施用地独立用地的邮政营业网点及其他邮政设施用地U3b电信设施用地独立用地的 、电信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U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1雨水、污水处理用地雨水、污水泵站、排污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河其它用地EU42粪便垃圾处理用地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
18、处理等设施用地U5施工与修理设施用地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修理设施等用地U6殡葬设施用地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U9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水利等设施用地G绿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附属绿地该绿地分别归入各自所附属的用地内、园地和林地G1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设施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化用地含其范围内的水域G11公园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G12街头绿地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
19、有肯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G2生产防护绿地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G21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用地G22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包括道路防护绿地、铁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护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D特别用地特别性质用地D1军事用地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D2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D3保安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戒毒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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