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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寺院管理规章制度集合6篇第1篇: 寺院治理规章制度 1.寺院各项规章制度 寺院治理规章制度全集拍拍网有售第一篇寺院治理根本制度第一章寺院日常事务治理其次章寺院斋食治理第三章寺院住宿制度第四章寺院选购制度其次篇寺院*制度第一章*其次章*组织第三章学经制度第四章活佛体系第五章藏密观修第六章修行第七章灌顶第八章法会第三篇寺院人事组织治理制度第一章寺院人员治理其次章寺院组织治理制度第三章寺院档案治理制度第四篇寺院财务治理制度第一章寺院资产治理其次章寺院财务标准化治理第三章寺院财务会计治理第四章寺院财务审计治理第五章寺院财务信息化治理第五篇寺院环境爱护制度第一章寺院环境爱护治理其次章寺院绿化治理第三章
2、寺院环境污染掌握治理第六篇寺院文物治理制度第一章寺院文物爱护其次章寺院文物爱护根本方法第三章寺院文物鉴定技术第四章国内外文物爱护阅历第七篇寺院外事治理制度第一章寺院外事接待工作治理其次章寺院涉外礼仪治理第三章寺院人员出入境治理第八篇寺院后勤总务治理制度第一章寺院日常用品治理录其次章寺院车辆治理第三章寺院物资治理第四章寺院安全治理第九篇寺院建筑维护与修缮治理第一章寺院建筑保管与维护其次章寺院建筑防腐第三章寺院建筑的放火、防雷及防震第四章寺院建筑修缮方案制定第五章寺院建筑油漆工程修缮治理第六章寺院建筑石工程修缮治理第七章寺院建筑彩饰工程修缮治理第八章寺院建筑木工程修缮治理第九章寺院建筑修缮工程验收
3、第十篇寺院宗教事务治理第一章正确处理宗教问题其次章敬重和爱护宗教信仰自由第三章依法治理宗教事务第四章充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第五章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璀第六章稳固和进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第七章防范和取缔邪教第八章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附录相关政策法规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治理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治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治理规定实施细节全国汉传佛教寺院治理方法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方法的通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印发宗教社会团体登记治理实施方法的通知。 2.寺院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寺院在法律上属于宗教团体,不属于民事主体,不能独
4、立担当法律责任。 其收入归团体内全部成员共有,财产由团体内成员自行治理。 国家提倡宗教信仰自由,但是国家有宗教局指导相关工作。 寺院的全部行为在法律上都会追究到个人本身。 宗教事务条例有如下规定: 第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治理组织,实行民主治理。宗教活动场所治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治理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治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爱护、卫生防疫等治理制度,承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视、检查。 其次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根据宗教习惯承受公民的捐献,但不得利用宗教作掩护,哄骗或者诈
5、取信徒财务。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进行宗教活动,不得承受宗教性的捐献。 其次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 经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第五章 宗教财产 第三十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全部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爱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 第三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
6、所全部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土地治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全部权、使用权证书;产权变更的,应当准时办理变更手续。 土地治理部门在确定和变更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第三十三条因城市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立需要拆迁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的,拆迁人应当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有关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经各方协商同意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的房屋、构筑物予以重建,或者依据国家有关
7、规定,根据被拆迁房屋、构筑物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第三十四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所获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应当纳入财务、会计治理,用于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税收治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待。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状况和承受、使用捐赠状况,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
8、第三十七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应当进展财产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事业。 第2篇: 寺院治理规章制度 1、仓库治理员须深信因果,了知此岗位责任,妥当保管好全部的商品、结缘品、耗用品及其他常住物品。 2、全部到库商品必需即时验收,出具入库手续。 3、全部商品的存放要有条理,分类保管,库房保持洁净、干净。 4、流通处所领商品必需凭领料单出库。 5、全部结缘商品必需凭手续支取,手续要有师父签字方可生效。 6、全部的常住物品要登记造册,凡常住正在使用的物品,则由保管或使用人签字;凡全部公共物品如被子、床单等,也须清点登记,包括寺庙内的一个凳
9、子,一张桌子都要做到心中有数,有据可查,保管得当。 7、仓库物资账要标准明白,每月定时盘点,做好盘存表,做到帐物相符。 8、耗用品的领取也须凭标准手续。 9、如需增补耗用物品及其他低值易耗品,也须事先准时与有关人员沟通。 10、如结缘商品要出售的,领先经师父签字批准,到财务室交钱后,凭交款单到仓库领取。 第3篇: 寺院治理规章制度 为了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加强对宗教事务的依法治理,维护正常的宗教秩序,使之与社会主义相适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借鉴宗教仪规,结合我寺实际,经全体本寺理事会充分酝酿,制定本治理制度。 一、爱国守法,严守僧规佛法。 二、寺庙建立修理和生活费用应提倡节省
10、原则寺庙的生产自养、布施、功德箱等一切收入都应纳入财会账目,归寺庙集体全部。 三、寺院要严格执行国家治安、消防条例。防止发生火灾和意外事故。特别状况准时汇报。玩忽职守的要进展惩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团结、相互支持。立足本寺,进展旅游业,扩大知名度。把本寺的事情办好。改善治理,提高效劳质量,为香客、游人供应热忱周到的效劳。礼貌待人,做到一个“请”、“您好”、“再见”不离口。绝不允许和游人吵口、打架,影响本寺声誉。 四、树立环保意识,提高卫生素养,建立安康的生活方式。搞好寺院清洁卫生,切实落实好卫生检查制度。 五、听从理事会的工作安排,工作积极主动。 六、对那些入寺目的不
11、纯,违犯寺规,酗酒赌博威仪不整、不服管教,私自外出、恶语伤人、打架斗殴、破坏团结,盗窃财物等情节严峻的治理人员,由理事会批准去除出寺。对于爱国爱教,遵纪守法、维护团结、学业有成者,由理事会赐予表彰嘉奖。 第4篇: 寺院治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标准景区寺庙的治理,加强相关人员的工作协作,树立景区良好的效劳形象,特制定此制度。 其次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景区寺庙相关工作人员以及公司负责与寺庙工作对接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岗位职责 景区经理对景区寺庙治理负有领导责任,负责监视相关规章制度的落实执行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履职尽责;公司财务部负责与寺庙治理人员定期盘点交接香火、功德箱、功德薄等收入;寺庙治理员
12、负责寺庙范围内的日常治理,对寺庙范围内的财物安全及游客秩序负责,如遇特别状况,准时与景区治理者沟通汇报;景区其他岗位工作人员依据工作需要,应尽力协作寺庙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寺庙收入统计交接程序 寺庙内的香火收入治理,与公司制定的出入库制度及相关财务制度相匹配,香火的采买根据公司制定的选购制度,由寺庙治理员提出选购申请,经景区经理同意并上报公司选购部门统一选购,由景区库管人员准时办理出入库相关手续。香火收入由寺庙治理员收取,定期与公司财务部门进展交接入账(交接时间以每半月为准,亦可依据实际收入状况,由财务部门准时沟通确定时间);寺庙的功德箱,寺庙治理员和景区指定的专人各保管一把钥匙,两人同时在场
13、方可开启,其收入一般每月收取一次为宜,依据实际经营状况由财务部确定,法定长假等收入顶峰期,可依据状况准时收入并交接入账;功德薄收入应于行善游客当面记录,游客确认无误后署名,每月由财务部与寺庙治理员进展交接入账。 第五条香火库存治理 寺庙治理员与库房治理员至少每月进展一次香火库存量的盘点核对,确保香火收入账目与库存香火数量全都。 第六条游客秩序维护 寺庙治理员有义务帮助景区相关工作人员,对游客秩序进展协调帮忙。 第七条巡察巡检 寺庙治理员应准时对寺庙四周环境进展巡察巡检,发觉建筑损坏或物资器材损毁准时上报。 第八条附则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开头执行,相关条款依据实际工作状况随时完善更正。 第九条违规
14、责任 (一)寺庙治理员有责任提示景区及公司领导对功德箱内收入进展盘点,若因其工作失职造成被盗等损失的,根据最近三个月功德箱收入的平均值扣除景区经理和当事人相应工资,景区经理与寺庙治理员各负担50的经济责任。 (二)未按相关规定私自开启功德箱,根据最近三个月功德箱收入的平均值扣除当事人相应工资。 (三)未定期盘点香火库存,造成香火库存与收入账目发生混乱或差额的,寺庙治理员和库房治理员各负担50的经济责任。 (四)功德薄收入应于行善游客当面记录,至少每月与公司财务部门交接核对,如发觉私自操作或遭游客相关举报贪污,则扣除当事人与该笔功德款相应的工资。 第5篇: 寺院治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的宗
15、教信仰自由,标准藏传佛教寺庙治理,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依照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方法设立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本方法称寺庙)。 第三条寺庙、藏传佛教教职人员(以下简称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爱护。 第四条寺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五条寺庙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不得恢复寺庙之间的隶属关系。 第六条藏传佛教与其他宗教之间、藏传佛教内部不同教派寺庙之间应当相互敬重、和谐相处。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藏传佛教进展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
16、身体安康、阻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寺庙事务不受境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预和支配。 第八条寺庙应当通过协商成立民主治理组织。治理组织的成员一般由本寺庙的教职人员组成,也可以汲取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和当地村委会(居委会)代表参与。 寺庙治理组织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至5年,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寺庙治理组织成员人选确定后,由寺庙治理组织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审核备案材料时,应当征求寺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寺庙治理组织成员在任期内如有变更,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准时进展变更备案。 第十条
17、寺庙治理组织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拥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维护宗教和谐与社会和谐; (二)品德良好,在信教公民中有肯定威望;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治理力量,能热心为信教公民效劳。 第十一条寺庙治理组织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寺庙的治理制度; (二)组织本寺庙教务活动,维护宗教活动正常秩序; (三)治理本寺庙教职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织学习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对教职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教育引导信教公民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五)治理本寺庙财产和文物; (六
18、)组织开展寺庙自养产业和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七)维护本寺庙治安秩序、消防安全和环境卫生; (八)协调本寺庙与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维护本寺庙和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 (九)处理本寺庙的其他事务。 寺庙治理组织可以下设相关机构负责履行上述职能。 第十二条寺庙事务由寺庙治理组织民主治理。重大事项由寺庙治理组织成员集体争论、民主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寺庙应当建立寺庙治理组织成员考核制度,对不称职的成员应当准时进展调整。 第十四条寺庙应当加强内部治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藏传佛教教义教规,建立健全教务活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环境爱护、卫生防疫等治理制度。 第十五条寺庙依据容纳力量、
19、自养力量、自我治理力量、当地信教公民的供给力量确定定员数额。 第十六条寺庙定员数额由该寺庙治理组织向所在地佛教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该寺庙具备本方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应力量的说明材料。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寺庙住寺教职人员人数不得超过该寺庙的定员数额。 寺庙治理组织应当将住寺教职人员登记造册,分别于每年的1月底和7月底前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寺庙承受住寺教职人员,须经该寺庙治理组织成员会议通过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寺庙住寺教职人员的户籍实行
20、集体治理。 第十九条住寺教职人员须符合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方法的有关规定。 寺庙不得强迫未成年人住寺。 其次十条活佛一般应当住寺,并听从所在寺庙治理组织的治理。 其次十一条寺庙中的赤巴、堪布、经师、翁则、格贵等传统僧职人员,由寺庙治理组织成员会议提出人选,经所在地佛教协会同意后,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其次十二条寺庙教职人员异地从事教务活动,须经本寺庙治理组织和所在地佛教协会同意,并征得目的地佛教协会和寺庙治理组织同意后,由本人所在地佛教协会和目的地佛教协会分别报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其中,跨县(市、区、旗)从事教务活动的,分别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
21、由本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跨设区的市(地、州、盟)从事教务活动的,分别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由本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教务活动的,分别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其次十三条寺庙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过该寺庙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该寺庙外进行大型宗教活动,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寺庙跨设区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进行大型宗教活动,其治理方法由有关省、自治区制定。 其次十四条寺庙举办学经班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22、)有举办学经班的传统和明确的办学宗旨; (二)有固定的学经场所和其他根底设施; (三)有具备资格的经师; (四)有完备的学经治理制度及合法的经费来源。 其次十五条寺庙需要举办学经班的,由寺庙治理组织提出意见,经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其次十六条学经班经师必需持有经师资格证,并由寺庙治理组织聘任。 经师资格认定和聘任方法由中国佛教协会制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其次十七条寺庙学经班招收的学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一般应当在18周岁以上; (二)爱国爱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
23、)受过沙弥、沙弥尼以上戒。 其次十八条举办学经班的寺庙承受其他寺庙教职人员学习,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本人向所在寺庙治理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二)寺庙治理组织同意后报所在地佛教协会; (三)佛教协会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进展审核,并征求申请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后,同意备案的出具书面证明; (四)申请人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向举办学经班的寺庙报名; (五)举办学经班的寺庙治理组织组织统一考试,根据考试成绩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 (六)寺庙治理组织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向所在地县
24、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七)申请人所在寺庙治理组织与举办学经班的寺庙治理组织签订协议,明确相关事宜; (八)学经班学员学习期满后,准时返回本人所在寺庙。 其次十九条寺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经,除符合本方法其次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以及履行其次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须分别报本人所在地及学经班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寺庙印刷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须遵守宗教事务条例和国家有关出版、印刷方面的规定。 寺庙设立印经院,须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寺庙的财务治理应当遵守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视治理方法(试行)。 寺庙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25、承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所承受的捐赠应当纳入寺庙的财务治理,用于与该寺庙宗旨相符的活动。 寺庙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社会公益慈善等事业,所获收益应当纳入寺庙财务统一治理,用于与该寺庙宗旨相符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寺庙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对寺庙的安全状况加强日常监视检查,发觉隐患准时解决,防止因寺庙安全问题危害人员生命财产。 第三十三条寺庙应当防范本寺庙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损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影响社会稳定的大事。 发生前款所列事故或者大事时,该寺庙治理组织应当马上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第三十四条寺庙邀请境外人员来
26、访或者进展宗教学术沟通、讲经传法,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未经允许,境外人员不得在寺庙授戒、灌顶、讲经、传法、主持宗教活动。 第三十五条寺庙应当承受人民政府宗教、公安、文物、建立、卫生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视检查。 第三十六条寺庙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可依据实际状况设立寺庙评议委员会,对寺庙治理组织的工作进展评议。 第三十七条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治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侵害寺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的,依法担当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寺庙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登记
27、治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峻的,由登记治理机关责令该寺庙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一)违反本方法第八条、第九条有关成立寺庙治理组织规定的; (二)寺庙治理组织未履行本方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的; (三)寺庙治理组织违反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实行民主治理的; (四)违反本方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有关寺庙定员的规定的; (五)违反本方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承受住寺教职人员的; (六)违反本方法其次十四条至其次十八条规定举办学经班的; (七)违反本方法第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寺庙教职人员违反宗教事务条例和本方法其次十条、其次十二条、其次十九条规定的
28、,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惩罚。 寺庙教职人员被佛教协会取消教职人员身份的,所在寺庙应当将其除名。 第四十条佛教协会未履行本方法规定的职责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峻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该佛教协会撤换相关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寺庙、教职人员违反本方法规定,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有相关惩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以依照本方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本方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6篇: 寺院治理规章制度 为了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加强对宗教事务的依法治理,维护正常的宗教秩序,使之与社会主义相适
29、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借鉴宗教仪规,结合我寺实际,经全体本寺理事会充分酝酿,制定本治理制度。 一、爱国守法,严守僧规佛法。 二、寺庙建立修理和生活费用应提倡节省原则寺庙的生产自养、布施、功德箱等一切收入都应纳入财会账目,归寺庙集体全部。 三、寺院要严格执行国家治安、消防条例。防止发生火灾和意外事故。特别状况准时汇报。玩忽职守的要进展惩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团结、相互支持。立足本寺,进展旅游业,扩大知名度。把本寺的事情办好。改善治理,提高效劳质量,为香客、游人供应热忱周到的效劳。礼貌待人,做到一个“请”、“您好”、“再见”不离口。绝不允许和游人吵口、打架,影响本寺声誉。 四、树立环保意识,提高卫生素养,建立安康的生活方式。搞好寺院清洁卫生,切实落实好卫生检查制度。 五、听从理事会的工作安排,工作积极主动。 六、对那些入寺目的不纯,违犯寺规,酗酒赌博,威仪不整、不服管教,私自外出、恶语伤人、打架斗殴、破坏团结,盗窃财物等情节严峻的治理人员,由理事会批准去除出寺。对于爱国爱教,遵纪守法、维护团结、学业有成者,由理事会赐予表彰嘉奖。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