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电大与武汉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1072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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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开放教育本科“汉语言文学”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来源:河南学历考试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和武汉大学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汉语言文学和行政管理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协议书的有关条款,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与武汉大学经充分协商,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2完成本科开放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3通过由
2、中央电大考试中心组织的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命题的学位外语考试。4独立完成毕业论文写作并通过答辩,成绩“良”(含良)以上。5通过武汉大学对毕业论文的审核。6 2003 年秋季至2005 年春季入学的学生,教学计划中“中国古代文论”、“中国现当代文学专题”和“语言学概论”三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分别达到70 分以上(含70 分),其他各科成绩达到60 分以上(含60 分)。7 2005 年秋(含秋季)以后入学的学生,按武汉大学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教学计划中“文论专题”、“中国现当代文学专题”和“语言学概论”三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分别达到70 分以上(含70 分),其他各科成绩达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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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电大 武汉大学 汉语言 文学 专业 学士学位 授予 工作 实施细则 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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