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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出让人:县(市)国土资源局 受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地价款的缴
2、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 ,宗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宗地四至及范围以出让宗地图为准。第四条 该宗地权属清楚,界址明确,建筑物拆除(另有说明除外),地形地貌以公告期间的现状为准。根据第十一届海峡西岸武夷国际投资洽谈会土地专场拍卖会拍卖文件(南国土资告字20082号)有关规定,受让人已对拍卖地块进行实地勘察,且对标的现状无异议。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用地。2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商业用地肆拾(四十)年、综合用地伍拾(五十)年、住宅用地柒拾(七十)年,自出让人向受让人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计算。第七条 受让人在出让人组织的公开拍卖活
3、动中,以最高价竞得本合同第三条所述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地价款总额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万元)。该地价款只含收储或征地成本、土地出让金、拍卖费用。第八条 受让人应根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及规划要求进行项目建设,该宗地地上、地下如有管线、供电设施、供排水设施、涵洞、道路、人防设施、树木及需挖填土石方等均由受让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由受让人自行委托评估,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受让人在建设过程中应妥善处理好相邻关系。第九条 受让人同意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两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地价款。第一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付上述总
4、地价的百分之五十(50%),即: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其中受让人已缴付的竞买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可抵交本期地价款,即第一期实际应缴付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第二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六十日内,一次性缴清剩余部分地价款,即: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第十条 出让人同意受让人在规定期限缴清地价款后三十日内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另有说明的地块除外)。当事人双方应依 3 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的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负责对土地界桩的保护,不得擅自移动,当界桩受破坏或移动,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测,恢复界桩,并承担费用。第三章
5、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一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建筑容积率:;(2)建筑密度:%;(3)建筑高度:米;(4)绿地率:%;(5)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6)其他有关规划参数详见 规划设计条件(号)。第十二条 出让人向受让人交付土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受让人应依法向出让人申请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出让人在依法受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受让人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地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地价款支付凭证及有关批准文件,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出让人应在依法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
6、用证。第十三条 受让人同意在 200 年 月 日之前动工建设。受让人同意在 20 年 月 日之前完成项目施工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不能按期开工建设或竣工验收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延期,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4 第十四条 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第十五条 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第十六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
7、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十七条 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第十八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建
8、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第四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5 第十九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
9、订书面出租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第二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
10、起三十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 6 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建设
11、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本合同项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八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
12、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 7 免除责任。第二十九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五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地价款。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地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千分之一(1)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六十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没收受让人的竞买保证金
13、及已支付的地价款。受让人一年内不得再参与出让人组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期限缴清地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地价款的千分之一(1)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六十日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地价款和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的期限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向受让人
14、征收相当于地价款 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行为造成迟延的除外。8 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已开发建设面积占建设总面积比例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不足 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也视为土地闲置,出让人有权向受让人征收土地闲置费。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未能按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动工建设和申请竣工验收的,每延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地价款总额千分之一(1)的违约金,造成土地闲置的,还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闲置费。第八章 通知和说明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
15、时起生效。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账号的,应在变更后 15 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账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第三十六条 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第九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三十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依法向出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叁份。第四十条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 9 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第四十一条本合同于 2008年 5月 13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武夷山市签订。第四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地价款请汇入南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南平延平支行;账 号:35001676107059686868。出让人(章):受让人(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住 所:住 所:电 话:电 话:传 真: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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