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电大“小学教育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1078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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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小学教育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来源:河南学历考试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和上海师范大学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小学教育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协议书的有关条款,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与上海师范大学经充分协商,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修养。2完成本科开放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完成各教学
2、环节,获得毕业资格,并且统设必修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 分(含75 分)以上,其他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 分(含70 分)以上,免修、免考课程视同成绩达标,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专门业务工作的初步能力。3学位外语成绩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参加2006 年以前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上海市学员参加当年本市成人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参加由中央电大考试中心组织的北京市成人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4独立完成毕业论文写作并通过答辩,成绩在“良”(含“良”)以上。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说服教育仍不悔改,政治审查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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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电大 小学教育 专业 学士学位 授予 工作 实施细则 10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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