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文物建筑防雷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4537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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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建筑防雷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 文物建筑防雷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文物建筑防雷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建筑防雷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结合文物建筑防雷工程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从事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具有文物价值的古
2、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防雷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 凡从事文物建筑防雷工程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文物建筑防雷工程施工资质许可,方可承担相应资质等级、业务范围的防雷工程施工。第四条 文物建筑防雷工程施工资质分为一、二、三级。核定为一级施工资质的单位,可承担 文物建筑防雷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中第一类及以下类别的防雷工程。核定为二级施工资质的单位,可承担规范中第二类及以下类别的防雷工程。核定为三级施工资质的单位,可承担规范中第三类的防雷工程。群体文物建筑中如防雷类别不同时,应以其中最高一级类别的建筑确认相应的资质单
3、位进行防雷工程施工。第五条 资质申报、审定工作一般每年一次,年审每年一次。二、资质等级标准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核定为一级资质:(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单位,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近五年承担过不少于四项一类防雷工程或承担不少于八项二类防雷工程的单位,且工程质量合格。(二)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单位,具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甲级资质,近五年承担过不少于五项一类防雷工程或承担不少于十项二类防雷工程的单位,且工程质量合格。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核定为二级资质:(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单位,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
4、上资质或防雷工程专业施工甲级资质的单位,但工程业绩达不到第六条要求的。(二)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单位,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近五年承担过两项一类防雷工程或承担不少于四项二类防雷工程的单位,且工程质量合格。(三)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单位,具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乙级资质,近五年承担过不少于三项一类防雷工程或承担不少于六项二类防雷工程的单位,且工程质量合格。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核定为三级资质: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单位,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或防雷工程专业施工乙级资质的单位,其文物建筑防雷工程施工业绩达不到第七条要求的。三、资质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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