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证书挂靠纠纷案例劳动仲裁和法院审判859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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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历年真题解析免费获取尽在:http:/ 二级建造师证书挂靠纠纷案例劳动仲裁和法院审判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曾某等于 2010年 1 月 1 日与被申请人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间从同年 1 月 1 日到 2011年 1 月 1 日止,因为申请人有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故申请人被聘任为项目经理,单位扣押了申请人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二级建造师注册证,约定了月基本工资为2000元,另约定每年有九千元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资质奖金。2011年 1 月 1 日合同到期,被申请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拒绝返还申请人证件。2011年 5 月 23 日,申请人找到被申
2、请人要求返还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和注册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社会保险金、工资、经济补偿、经济损失。被申请人出具收条一张,证明收到了申请人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后在申请人的强烈要求下,被申请人才返还给了申请人的执业证,但没有返还注册证,并拒绝支付各项费用。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特提起仲裁。一、请求解除劳动合同;二、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年工资 24000元;三、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 2000元;四、补缴社会保险金;五、支付经济损失 4500元;六、返还申请人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二、劳动仲裁和法院审判 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没有实际上班(其实是被申
3、请人没有安排工作给申请人),并认为,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以实际用工为依据,而不能以鉴签订劳动合同为依据,仲裁委员会认为是这种行为属于“非法挂靠”,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为此驳回了申请人的请求。后申请人不服又起诉法院,最终法院通过调解,申请人作出了让步,被申请人同意在调解书约定的时间(即当时庭审后一个半月内)退还申请人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同时支付每个申请人五百元的路费,本案和平解决。三、建造师“挂靠”合法的法律分析 历年真题解析免费获取尽在:http:/ (一)“挂靠”的含义及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证据的意见(简称“民诉意见”)第 43 条规定:个体工商户、
4、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该条第一次在法律上使用了“挂靠”一词,根据该规定,所谓“挂靠”是指“挂靠者”(个体运输业户、自然人)依附于“被挂靠者”(另外一个经济实体、企业法人),对外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并定期向挂靠方收取一定管理费用的经营方式。实际上这里的“挂靠”是一种挂靠经营,常见的有柜台出租、汽车挂靠等。挂靠的法律特征:第一、它是一种借用行为。这种借用关系并非一般意义上单纯物的借用关系,其内容具有多样性,如借用资质、证照、经
5、营权、信誉等。为此,分清挂靠经营的内容,明确同目的,是正确评价挂靠经营关系的前提。第二、它是一种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行为。从主体上讲,挂靠方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与被挂靠方地位平等。挂靠方是实体义务的履行者和权利的最终享有者,对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三、挂靠方要交纳一定的费用给被挂靠方。因为是借用被挂靠方的资质、信誉等并对外以被挂靠方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挂靠方通常要以管理费、保证金的形式向其交纳一些费用。第四、挂靠多数是一种临时性行为。挂靠作为一种借用行为,这种性质决定了其暂时性,一旦工作完成,这种关系就不再存在。当然也有为了经营的需要长期挂靠关系的存在情形。(二)本案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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