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中法理学之法的概念(一)538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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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考试中法理学之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 一、法律职业知识点 (一)法律职业的基本特点 法律职业是一种专门的行业,法律职业是与法律打交道的职业,是以法律为出发点、为归宿的职业。例:张三在人民法院工作,李四在人民检察院工作,他们所从事的职业(CD)A.是法律职业 B.不是法律职业 C.可能是法律职业 D.可能不是法律职业 (二)如何理解法律思维 法律思维的基本特点:第一,法律思维是一种理性的思维,它反对动不动就讲暴力;第二,法律思维讲逻辑关系,它反对紊乱的思维;第三,法律思维也是一种以法律为对象的思维。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 (一)迄今为止在法的研究中存在三种基本的方法和思路 1.注重从法本身来
2、研究法 如研究法的本质、渊源等。(实证法学派)2.从法的外部观察法、研究法 如研究法的正义、理性、良恶等等。(价值论法学)3.把法置于社会整体中,把其看作整个社会链条中的一个环节,从法同其它社会现象、社会环节关联的角度来研究法 如研究法与经济、文化、政治的关系等等。(社会法学派)(二)如何理解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 法的现象是可以为我们所直接感知及触摸的法的外部的种种表象。法的本质是包含在法内部的、深处的一种虽然看不见、但却真实存在的、规定着法基本走向的一种关键性要素。(三)法的本质主要体现(重要考点)1.法具有正式性 即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代表国家而存在和运行的。2.法具有阶级性,法首先和主要是体现在国家和社会生活当中占据主导地位的人的意志和利益的。3.法具有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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