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管理、使用、维修公共契约76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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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广东省中山市帝璟东方 管理、使用、维修公共契约 本公约由下述双方签订:中山市昌生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以下简称“第一业主”)及 地址:(以下简称“第一购置者”)第一章:立约目的 1.1 本公约的制定,目的在于界定各业主对及其内的公共地方及公用设备、服务设施等的权利及义务,包括对该等公共地方、公用设备、服务设施等的使用、管理、保养、改善、保险及维修的责任,并清楚列明各业主对的管理及公共开支所须承担的适当比例。透过本公约的实施,以求达到对的统一、专业化管理,使的所有业主可以有效地使用其所购置之单元,并且透过制定本公约以配合将来对于整体管理的进行。1.2 本公约的订立,并不排除第一业
2、主日后可以就各建筑物、设备、服务设施、仪器的个别独立管理、协调、保养、维修订立个别管理公约,以供 奕翠园内各业权拥有者共同遵守,第一业主特此声明保留是项订立个别管理公约的权利。1.3 本公约自立约双方签署后实时生效。的其它业主在购入其各自的单元时,将会签署一份承诺书承诺同意遵守此公约。据此,本公约内的所有条文,均对的所有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各单元的业主,其租户、使用人均必须尊重本公约,共同严格遵守执行。第二章:定义 2.1 在本公约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下述用语应作如下定义及解释:(1)“该土地”指根据土地使用权证书中府国用(2002)字第 213246号内所指批准用地面积约 347,998.
3、2 平方米的土地。(2)“该小区或 帝璟东方 指在该土地上已兴建、在兴建中及日后所兴建的多层式建筑物、独立洋房、商业城、公建配套、各类设备、设施及环境绿化等,包括但不限于发展工程或其部份。(3)“公共地方”指在该小区内或该土地内由第一业主根据本公约所指定作为各单元业主所共同占有、共同使用的公众地方。其中包括下列若设在该小区内的各出入口,行车道、通道、行人道、通廊、外墙、绿化区、休憩区、每幢建筑物的入口大堂、电梯井及楼梯间、管理者办事处、值班警卫室、电表房、后备发电机房、电掣房、电压房、变电室、泵房、洒水系统泵房、消防设备控制室、电话机房、电梯机房、消防泵房、化粪池、光井、水箱、空调机房、垃圾房
4、、储水池、通风道与管道井,及为该土地及该小区的业主和住客及真正访客而设并供其共享之其它地方或范围,但不包括任何第一业主所保留予第一业主及其承让人的地方、建筑物、设备及/或第一业主拥有独自使用权的地方。(4)“公共设施”指为该小区的利益而安装的机器、设备、仪器、装置、管道、机房、电缆、电线、器材、系统、车辆、实物及附着物(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入水掣、洒水系统入水掣、消防喉辘及龙头、食水、冲水、排污系统、消防及洒水系统的储水池、其它水箱、水泵、电梯、公共天线、避雷装置、沙井、电话、电讯及电掣房、明渠、水管、污水管、排水管、电线、电缆、电话及电视电缆、管道、烟囱、导管、水道、花卉、树木、康乐设施及照明系
5、统)。但任何只供个别业主、租户使用的设施则不包括在内。(5)“外墙”指该小区的所有或部份外墙(包括但不限于该小区围墙、每幢建筑物外墙、独立洋房外墙、会所外墙、保安围墙)。(6)“装修规则”指管理者(如以下定义)就各业主在其所属单元(按以下定义)内所进行的装修、更改、改进、加建及拆卸等所作的规定。(7)“绿化区”指根据政府当局依照有关法令所要求在该土地上实施绿化的地区及第一业主按设计美观需要而划为绿化的地方。(8)“管理费用”指管理者因管理及保养该小区之公共地方及公共设施而引起的所有费用和开支。(9)“公共设施维修基金”指管理者根据本公约第七章第 7.1 条所收取并用于维修、更新、发展及改善该小
6、区的款项。(10)“管理份额”指第一业主为使各业主分摊并交纳管理费用而界分给各单元的份额。有关第一期各单元的份额详列于本公约的附录一内,有关分配给日后各期各单元的份额、公共地方及其余获分配地方之份额将在由第一业主所另行制定之本公约补充契约、分契或其它文件中划定及分摊。(11)“管理者”指由第一业主所聘用负责管理该小区、该土地或其部份的管理公司及/或不时获聘为管理该小区、该土地或其部份的其它任何人或公司。(12)“业主”指对每个单元拥有或共同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人仕,并包括其日后的合法继承人或受让人(不论是以买卖、赠与、交换或其它方式受让)。如果该单元已被合法抵押,则“业主”应包括该抵押人和受押人;
7、但以上所述受押人只是在受押人占有该有关单元或收取该有关单元的租金及利益下才视为是业主。(13)“会所”指如第一业主在该小区内兴建的多用途建筑物及其内的所有设施。(14)“商业城”指如第一业主根据规划设计规定在该土地上兴建作为商业用途的建筑物及其内的所有设施。(15)“独 立 洋 房”或“独立洋房单元”指在该小区或该土地内根据建筑规划及蓝图规定作为别墅式独立洋房的单元,包括但不限于其建筑物、花园、车位及所座落由第一业主出售及指定划拨的地段。(16)“商铺单元”指在商业城内的任何单元。(17)“住宅单元”指多层式住宅内或独立洋房的任何单元。(18)“车位”指根据帝璟东方的建筑规划及蓝图或本公约规定
8、用作停泊车辆的地方(包括车棚及车库)。(19)“单元”指在该土地上或该小区内的商铺单元、住宅单元、车位或其部份。(20)“发展工程”指第一业主拟在该土地上或该小区内所进行的各项发展,包括但不限于开发建设独立洋房、多层式住宅、商业城、会所、公共地方、公共设施、相关的配套及其它第一业主认为为完善该小区的开发建设而需要进行的各项工程、改造、拆卸及兴建。有关的发展工程将会分期进行,而“前期发展工程”指第一期工程及就适用时间而言,已完成发展的各期工程;而“后期发展工程”指后于前期所进行的工程,包括最后一期的发展工程。(21)“本公约”指立约双方所签署的本公约,并包括第一业主日后分别签署之补充契约、分契、
9、相关的公约及一切有关管理该小区或该土地的文件。(22)“土地批文”指 中 山市 国 土 资 源 局 与第 一 业 主 于 二 零零 一 年 月 日所签订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有关的附件、文件及修订。(23)“交付使用通知书”指第一业主于该小区之任何单元可以交付给相关的业主使用时所发给该业主的通知书。(24)“业 主 委 员会”指各业主按照本公约在不同时候所召开的业主大会上委出或选出的业主委员会。(25)“业主大会”指按照本公约第九章举行的业主大会。2.2 在本公约中,如文义许可或要求,表示单数之字眼应包括众数,相反亦同;表示阳性之字眼应包括阳性和中性,相反亦同;表示人之字眼应包括自然人、公
10、司、法人及其它组织。第三章:总则 3.1 公共地方及公共设施是为各业主之利益而设置,祇限于由业主及获其授权之租户、雇员、访客、其它获第一业主或管理者所批准的使用者使用。3.2 各业主此后一切时候均须遵守和履行本公约所载之保证,契诺、规定及限制,并受其约束。该等保证、契诺、规定及限制的保障和约束附带于该小区内的各单元及该土地的各个部份。3.3 各单元之业主对其单元有完全之处置及处理权,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转让、抵押、按揭、出租、批准享用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或变卖,而无须其它业主或持有该小区或该土地任何权益的人仕同意。但该处置及处理权须明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有关法例及本公约限制和保障。3.4 各单元之业
11、主须就其租客或租户、雇员、访客及其授权使用者违反本公约的条款向其它业主及管理者负责。第四章:第一业主的权利 4.1 第一业主对该土地及该小区保留下列的每一项权利,此等权利不因第一业主转让及出售该小区内的任何单元而消减,并各业主确认第一业主有全权自行单独行使下述的每一项的权力及授权其它人仕行使,并有权出售或转让任何一项或多项权利:(1)第一业主有权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更改该小区(包括但不限于独立洋房、多层式住宅、商业城、会所、公共地方、公共设施)的名称或其中任何部份的名称及编号。但如有关的更改,直接影响有关单元的,在进行上述更改前,第一业主须提前三个月以书面通知该有关的业主。第一业主无须就有关更
12、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费用或开支向任何业主或其它使用者赔偿。(2)第一业主有权保留及拥有该小区(包括但不限于独立洋房、多层式住宅、商业城、会所、公共地方、公共设施)或任何建筑物的天台及阳台(各单元内的阳台除外)的专有使用权,并有权于上述任何部份安装、架设、维修、更换或拆除招牌、广告及其它对象。(3)第一业主保留及拥有该小区内的公共车位的专有使用权。(4)第一业主保留权利在该小区及该土地未出售的部份设置会所,并有全权就会所的数目、规模、性质、用途、管理方面作出规定,惟该等规定不得影响或妨碍任何业主使用其所拥有的单元。(5)第一业主和管理者及其各自的承建商、代理人及其它经许可的人仕为行使本公约内的权
13、利或为检查、维修该小区或该土地的任何一部份(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地方、公共设施),或为该小区或该土地之利益而安装设施,或为履行管理者对该小区或该土地的管理责任,有权携带一切必须的设备、机器及材料进入该小区或该土地任何一部份。如有必要,可进入任何单元的内部,但除紧急情形外,应事先通知有关的业主或使用人。惟第一业主、管理者或行使此项权利的人仕于行使用此项权利时不得不必要地或不合理地妨碍有关业主或使用人使用其所拥有的单元。(6)第一业主拥有该小区内其未转让及未被第一业主指定或划拨为公共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水表)的所有设施及设备。第一业主并有权将该小区或该土地上第一业主并未转让或拥有专有使用权的任何地方或设
14、施指定或重新指定为公共地方或公共设施,而无须其它业主或其它拥有该小区或该土地权益的人仕同意。(7)第一业主有权取消或更改根据本章第 4.1 条第(6)分条所规定由第一业主指定的公共地方或公共设施,而无须其它业主或其它拥有该小区或该土地权益的人仕同意。(8)第一业主有权更改、修订、增订或改动该小区或该土地的建筑规划及蓝图或任何一部份(已出售的单元及其所在的该幢楼宇除外)而无须经任何业主或其它拥有该小区(包括但不限于独立洋房、多层式住宅、商业城、会所)或该土地的权益的人仕同意,但上述更改、修订、增订或改动须事先获得有关政府当局的批准。任何业主、单元使用者及有关人仕无权就此等更改、修订、增订或改动向
15、第一业主或行使此项权利的人仕提出诉讼或索偿。(9)第一业主有权在该小区或该土地内其拥有专有使用权或并未出售的部份、公共地方及公共设施及其部份安装、架设、更改、保养及拆去烟囱、招牌、广告、展示牌、天线、桅杆、避雷针及照明及其它各种固定设备设施、机器、仪器或结构(不论是临时或永久性的),并在事先给予各有关业主书面通知后(紧急情况除外)于一切合理时间内带同或不带同工人及设备进入该小区或该土地的任何部份(包括但不限于其它业主所拥有的单元),以便进行上述有关工程,及按第一业主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准许或批准或授权其它人仕进行上述工程。(10)第一业主有权更换或改变该小区或该土地上任何建筑物(包括但不限于独立洋
16、房、多层式住宅、商业城、会所)的外墙和公共地方的颜色,及有权在该小区任何建筑物(包括但不限于独立洋房、多层式住宅、商业城、会所)或该土地的外墙和公共地方展示、安装或附加任何招牌及其它广告牌或展示牌或结构,并可拆去、修葺、维修或更换该等广告牌或展示牌或结构。(11)第一业主有权将其在该小区或该土地内拥有专有使用权或未出售的部份或设施,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内划拨作额外的公共地方或公共设施,并立约声明。在声明指定的时间内,该等额外地方或设施构成公共地方或公共设施的一部份,各业主需按其管理份额的比例或每单元平均方式(由管理者决定)负责该等额外公共地方及公共设施的保养、维修及运作,各业主同意并接纳第一业主
17、行使该划拨额外公共地方或公共设施的权利,及授权第一业主就此目的向中山市房地产登记处或有关政府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及签署一切文件,各业主均予以承认。(12)第一业主有权将该小区或该土地的任何部份(已转让或出售的部份除外)转让或赠予给国家或同意由国家收回或交由有关政府部门使用及/或管理,而无须其它业主或其它拥有该小区或该土地的权益的人仕同意。(13)第一业主有权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当该小区内各项发展工程全部或任何一部份完成以后,以第一业主的名义签署任何文件,将管理份额重新分配或作出更改或重新安排,而无须其它业主或其它拥有该小区或该土地的权益的人仕同意。(14)第一业主有权随时订定及修
18、改或授权管理者订定及修改有关管理该小区 或该土地的规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该小区或该土地管理规则、住宅单元管理规则、商铺单元管理规则、会所单元管理规则、停车场管理规则及装修规则,而无须其它业主或其它拥有该小区或该土地的权益的人仕同意。(15)第一业主有权以第一业主的名义签署任何文件,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对土地批文作出第一业主认为适当的修订、补充或修改,并就此事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磋商,达成协议及签署任何文件、契约,而无须其它业主或其它拥有该小区或该土地的权益的人仕同意或签署有关文件、契约。(16)第一业主有权调整及重新划定该小区或土地的界线,并与政府磋商及达成协议及签署任何文件、契约,而无须其它业主或
19、其它拥有该小区或该土地的权益的人仕同意或签署有关文件、契约。(17)在受本公约的限制和保障下,第一业主有权转让、抵押、出租、批准、占用、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处置该小区或该土地的任何部份(已出售或转让的部份除外),并有权将任何经营性用房划拨给管理者作经营之用,而无须其它业主或其它拥有该小区或该土地的权益的人仕同意。(18)第一业主有权根据该小区的建筑规划及蓝图在该土地上进行发展及兴建任何建筑物、附着物、设施(不论是临时或是永久性的),并有权将各期的建筑物、通道及有关的设备及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地方、公共设施)接驳相连。第一业主对各业主所引致的不便、障碍或影响(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因发展工程所造成的噪音
20、、环境污染及对有关单位的采光、空气流通及其照明、窗户、景观、公共地方、公共设施和通道可能产生的障碍、不便及其它影响,不论是临时性或永久性的)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惟上述工程进行时,第一业主须尽量促使其承建商、代理人、工人等在可能范围内减低对各业主所产生的不便、障碍或影响。第一业主除上述权利外,并同时拥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有关及附带的专有权利:(i)第一业主有权制订、更改、修订或改动发展工程及/或该小区或该土地的建筑规划及蓝图,而无须其它业主或使用者同意或批准。任何业主、使用者或其它人仕无权就任何的制订、更改、修订或改动对第一业主提出诉讼或索偿,惟所有的制订、更改、修订或改动需按有关法规进行。(i
21、i)第一业主有权于必要时在一切合理时间内带同或不带同工具和工人等进入前期发展工程、该小区或该土地,以便建筑、发展、修改或监督后期发展工程。(iii)第一业主有权为发展后期发展工程、该小区或该土地而使有关之食水、污水、气体、电力、电讯消息及其它排出物经由或穿过前期发展工程、该小区或该土地或之上或之下的有关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公 共设备明渠、水管、燃料管道、能源管道、污水渠、排水管、排污系统、电线、电缆、烟囱及任何管道)流进及流出前期发展工程、该小区或该土地,并有权利用前期发展工程、该小区或该土地之其它有关设施。第一业主并有权进入前期发展工程、该小区或该土地安装及接驳该等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明渠、水管
22、、污水渠、排水管、排污系统、电线、电缆、烟囱及任何管道)。惟第一业主或行使此项权利人仕须支付一切有关的费用,并须修复因此而对前期发展工程、该小区或该土地造成的一切破坏。(iv)第一业主有权于必要时在一切合理时间内带同或不带同工具和工人等进入前期发展工程、该小区或该土地,以便清理、更改、翻新、拆卸或安装供前期发展工程、后期发展工程、该小区或该土地所使用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明渠、水管、污水渠、排水管、排污系统、电线、电缆、烟囱及任何管道)。惟第一业主或行使此项权利的人仕须尽量减低因此而带来的不便及避免不必要地或不合理地阻塞前期发展工程、该小区或该土地的通道。(v)第一业主有权使用及接驳前期发展工程
23、、该小区或该土地的公共设施,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入水掣、洒水系统入水掣、消防喉辘及龙头、食水、冲厕水、排污系统、消防及洒水系统的储水池、其它水箱、水泵、升降机房、公共天线、避雷装置、沙井、电话、电讯及电掣房;并为上述目的而带同或不带同工具和工人等进入前期发展工程、该小区或该土地。惟第一业主或行使此项权利的人仕须修复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破坏。(vi)第一业主有权按其认为适当的方法运用前期发展工程、该小区或该土地任何未利用的建筑密度及土地发展比例。(vii)按第一业主认为适当的条款代表前期发展工程的其它业主与后期发展工程的业主或其授权代表订立互授权利的契约,以授予:(甲)使煤气、水、电、污水或其它排出
24、物经由或穿过后期发展工程、该小区或该土地或其上面或下面的有关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明渠、水管、污水管、排水管、排污系统、电线、电缆、电话及电视电缆、管道、烟囱、导管及水道等)流进及流出前期发展工程、该小区或该土地的权利;(乙)带同或不带同工具和工人等进入后期发展工程,以便修理、保养或翻新供前期发展工程及后期发展工程使用的有关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明渠、水管、污水渠、排水管、排污系统、电线、电缆、导管、管道、烟囱及水道等)的权利;及 (丙)使用及接驳在后期发展工程的公共设施的权利。(19)第一业主有全权就该土地及该小区的管理,选聘管理者及与管理者签订中山帝璟东方小区委托物业管理合同,并决定管理费及管理者
25、酬金的支付方式及数额,但第一业主委托管理的期限,不能超越本公约的第 6.1条的规定。(20)如于该小区任何单元在进行转让时,有关购买者或承让人并未有根据本公约第五章第 5.2 条的规定,于买卖合同或其它转让文件签署之日以书面通知管理者有关使用变化情况,及按该规定将指定之承诺书交与管理者及中山市房地产登记处或有关政府部门,在此情况下,第一业主或管理者有权向中山市房地产登记处或有关政府部门或有管辖权之人民法院申请禁制、取消、修订或更改该单元转让之有关房产所有权登记或变更登记或禁制该单元之转让、抵押、按揭或出租等,直至有关购买者或承让人就使用变化情况以书面通知管理者,并将指定之承诺书交与管理者及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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