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地下室及人防工程成本在土地增值税扣除时应区别对待14780.pd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案例分析】地下室及人防工程成本在土地增值税扣除时应区别对待14780.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案例分析】地下室及人防工程成本在土地增值税扣除时应区别对待14780.pdf(2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案例分析】地下室及人防工程成本在土地增值税扣除时应区别对待 案情简介:税务机关在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时发现,小区地下室及人防建筑面积 14769.15,移交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面积为 4501,而纳税人清算申报将地下室及人防成本记入开发成本中的建筑安装费和基础设施费予以扣除 税务机关认为,已移交属国家所有的地下人防成本可作为公共配套费予以扣除,未移交属某房地产公司所有的并出租取得收入的地下室,其成本应从建筑安装费和基础设施费用调出并予以保留,调减扣除项目中相应的建筑安装费和基础设施费,调增可扣除的相应公共配套费 税法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
2、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 号)第四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21 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各项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移交给全体业主或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准予扣除相关成本、费用;未移交的,不得扣除相关成本、费用 人防工程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未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的,其相关成本、费用不予扣除 本次审核中,审核人员对于地下室及人防设施,根据市人防工程产权登记移交表中确认的国家所有(应建面积 4501)应分配的成本、费用金额予以扣除,其余地下室未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也未将使用权和收益权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其相关成本单独归集并予以保留,不得扣除 .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案例分析 案例 分析 地下室 人防工程 成本 土地 增值税 扣除 区别 对待 14780
![提示](https://www.taowenge.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