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资产评估师考试教材讲义-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4345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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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02 讲 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第二节 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 知识点:、行政责任 二、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 四、法律责任的免除 法律责任里面需要重点掌握的是相关的法律规定;职业道德里面要掌握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还有具体要求里面的一些细节问题。、行政责任 (一)相关法律知识 1.行政责任的概念 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存在 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行政责任的制裁形式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所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 种类包括:警告、
2、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行政处罚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权的组织,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制裁行为。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2.行政处罚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的集中体现,要求行政处罚的依据、实施主体、职权行使和实施程序都应于法有据,依法而行。(2)公正公开原则 要求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应公开,程序上应公正,处罚裁定应依法公平。(3)一事不再罚原则
3、当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 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除非第二个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如果 第一个处理确属不当,行政主体也应 先行撤销,再作重新处理。除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规则合理推定之外,行政主体应严格遵循 一个行为一次处罚的原则。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主体 不能给予两个以上相同种类的处罚。对于行为人的 同一个违法行为,无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构成几个处罚理由以及由几个行政主体实施处罚,只能给予一次罚款。(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处罚虽然是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但其目的仍在于通过处罚违法行为,警醒和教育违法对象、其他组
4、织和个人能够引以为鉴、遵守法律。(5)保障权利原则 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 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 申请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被处罚的相对方有权依法 提出赔偿要求。尽管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所实施的惩戒,但违法行为如对他人造成损害,违法者还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能因接受行政制裁就当然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刑事责任。3.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从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 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 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5、外。(二)资产评估行政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1.资产评估法的相关规定 (1)对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责任规定。签署、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责任 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分别针对评估专业人员和评估机构作出了规定。对评估专业人员违反规定,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 第四十五条规定: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对评估机构违反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 第四十八条规定: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
6、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评估机构未经工商登记从业的责任。对违反规定,未经工商登记以评估机构名义从事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评估专业人员违反其他禁止性规定的责任。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对评估专业人员存在该法第十四条(除签署虚假评估报告之外)所列举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评估专业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a.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b.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c.
7、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d.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e.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f.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评估机构违反其他规定的责任。对评估机构存在资产评估法第二十条(除出具虚假评估报告之外)所列举的违法行为以及违反该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资方评估
8、法第四十七条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评估机构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a.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b.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c.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d.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业务的;e.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f.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g.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h.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i.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其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
9、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 评估机构未按资产评估法第十六条的要求 备案或者 不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 设立条件,该条规定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屡次违法增加处罚的规定。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在 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 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的,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 可以责令其停业或者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2)对资产评估委托人(或法定业务委托责任人)的责任规定。未依
10、法履行资产评估委托义务的责任。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应当委托评估机构 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资产评估委托人的违法责任。对 法定资产评估业务委托人违反资产评估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该法在第五十二条作出了规定。委托人违反规定,在法定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a.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的;b.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的;c.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
11、具虚假评估报告的;d.不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e.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非法定评估业务是否选择资产评估机构属于自愿行为,一旦确立评估委托,将会通过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二条还规定,法定评估之外评估活动的 委托人“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12、任”。(3)对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规定。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a.评估行业协会违反资产评估法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登记管理机关,由其依法给予处罚。b.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评估行业协会 工作人员违反资产评估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企业国有资产法涉及资产评估的相关规定 (1)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
13、入和不当利益的;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的;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违反本法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因违法行为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缴或者归国家出资企业所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
14、现任何一项违法行为,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则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2)相关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报告的法律责任。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接受委托对国家出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执业准则,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3.公司法涉及资产评估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了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及人员的法律责任。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 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
15、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报告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4.证券法涉及资产评估的相关规定 (1)对违反资质管理的责任规定。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未经批准,擅
16、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 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其证券服务业务许可 (2)对违规买卖股票、违规使用或泄露内幕信息的责任规定。证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
17、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执行证券业务资产评估时有机会接触、获得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对其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
18、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3)对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的责任规定。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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