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修订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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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CodeCode ofof urbanurban ResidentialResidential AreasAreas PlanningPlanning & & DesignDesign GBGB 50180501809393 (2002(2002 年版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 年 2 月 1 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 31 号 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的 通知(建标199
2、894 号)的要求,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 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进行了局部修订。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 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 200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 1.0.3、3.0.1、3.0.2、3.0.3、5.0.2(第 1 款)、5.0.5(第 2 款)、 6.0.1、6.0.3、6.0.5、7.0.1、7.0.2(第 3 款)、7.0.4(第 1 款的第 5 项)、7.0.5 为 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5018093 为强制 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中华人民
3、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2002 年年 3 3 月月 1111 日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542 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 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 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 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119931993 年年 7 7
4、月月 1616 日日 1 1 总则总则 1.0.11.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 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 表 1.0.3 的规定。 表 1.0.3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居住区小区组团户数(户)1000016000300050003001000人口(人)30000500001000015000100030001.0.3a1.0.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
5、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 多种类型。 1.0.41.0.4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 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 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 原则; 1.0.5.3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 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 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
6、筑物等, 并将基纳入规划; 1.0.5.41.0.5.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 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 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1.0.5.5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0.5.61.0.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 条件; 1.0.5.7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1.0.5.8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0.61.0.6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7、的规定。3 3 用地与建筑用地与建筑 3.0.13.0.1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其各类 、项用地名称可采用本规范第 2 章规定的代号标志。 3.0.23.0.2 居住区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3.0.2.13.0.2.1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第 A.0.5 条的要求。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 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 3.0.2.23.0.2.2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 表 3. 0. 2 的规定。 表 3.0.2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用地构成居住区小
8、区组团1.住宅用地 (R01)5060556570802.公建用地 (R02)152512226123.道路用地(R03)10189177154.公共绿地(R04)7.51851536居住区用地(R)1001001003.0.3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 表 3. 0. 3 规定。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表 3. 0. 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2/人)建筑气候区划居住规模层数、 、低层334730432840多层202819271825居住区多层、高层172617261726低层304328402637多层202819261825中高层172415
9、221420小 区高层101510151015低层253523322130多层162315221420中高层142013181216组 团高层811811811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 3.2 人计算。 3.0.43.0.4 居住区内建筑应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也称公建)两部份;在居住区规划用地内的其它 建筑的设置,应符合无污染不扰民的要求。 4 4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4.0.14.0.1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 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4.0.1.1
10、4.0.1.1 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物业管理; 4.0.1.24.0.1.2 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 4.0.1.34.0.1.3 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位停放,创造安全、安静、方便的居住环境; 4.0.24.0.2 居住区的空间与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4.0.2.14.0.2.1 规划布局和建筑应体现地方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4.0.2.24.0.2.2 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噪声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 4.0.2.34.0.2.3 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与美化环境; 4.0.2.44.0.2.4 注重景观和空
11、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等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 供电、电讯、路灯等管 线宜地下埋设; 4.0.2.54.0.2.5 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 动之间的相互关系。 4.0.34.0.3 便于寻访、识别和街道命名。 4.0.44.0.4 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住宅设计,起规划设计必须遵循保护规 划的指导;居住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必须依法予以保护;在文物保护 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 5 5 住宅住宅 5.0.15.0.1 住宅建
12、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 群体组合、空间环境和不同使用者的需要等因素确定。 5.0.1A5.0.1A 宜安排一定比例的老年人居住建筑。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35.0.25.0.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 要求确定。 5.0.2.1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 表 5.0.2-1 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 2 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
13、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 1 小时的 标准。 表表 5.0.2-15.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气侯区气侯区 建筑气候区划大城市中小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气 候区日照标准日大寒日冬至日日照时数(h)231有效日照时间带(h)816915日照时间计算起点底层窗台面注: 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第 A.0.1 条的规定。 底层窗台面是指距离室内地坪 0.9m 高的外墙位置。 5.0.2.25.0.2.2 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 表表 5.0.2-25.0.2-2 不同 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不同方位
14、间距折减系数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表表 5.0.2-25.0.2-2方位0O 15O15O30O30O45O45O60O60O折减值1.00L0.90L0.80L0.90L0.95L注: 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L 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5.0.2.35.0.2.3 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 6M; 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 13M; (2)高层塔式住宅、 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 大间距。 5.0.35.
15、0.3 住宅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0.3.15.0.3.1 选用环境条件优越的地段布置住宅,其布置应合理紧凑; 5.0.3.25.0.3.2 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 5.0.3.35.0.3.3 在、建筑气候区,主要应利用于住宅冬季的日照、防寒、保温与防风沙的侵袭;在 、建筑气候区,主要应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入室的要求; 5.0.3.45.0.3.4 在丘陵和山区,除考虑住宅布置与主导风向的关系外,,尚应重视因地形变化而产生的地方风对 住宅建筑防寒、保温或自然通风的影响; 5.0.3.55.0.3.5 老年人居住建筑宜靠近相关服务设施
16、和公共绿地。 5.0.45.0.4 住宅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96-99 的规定,宜采用多种户型和多种 面积标准。 5.0.55.0.5 住宅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5.0.5.15.0.5.1 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确定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 5.0.5.25.0.5.2 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的单程 上或下的层数计算。 5.0.65.0.6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5.0.6.15.0.6.1 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宜超过 表 5.0.6-1 规定; 表表 5.0.6-
17、15.0.6-1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4建筑气候区划住宅层数、 、低层354043多层283032中高层252830高层202022注: 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5.0.6.25.0.6.2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的最大值,应符合 表表 5.0.6-25.0.6-2 规定。 表表 5.0.6-25.0.6-2 住宅住宅建筑建筑面积净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面积净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 (万万 m m2 2/ha)/ha)建筑气候区划住宅层数、 、低 层1.101.201.30多 层
18、1.701.801.90中高层2.002.202.40高 层3.503.503.50注: 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本表不计入地下层面积。 6 6 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6.0.16.0.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 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 6.0.26.0.2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 投入使用。 6.0.36.0.3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第 A.0.6 条规定。配建指标,应以 表 6.0.3
19、规定的 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 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表表 6.0.36.0.3 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m2/千人) 居 住 区小 区组 团居住规模 类 别 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总 指 标16683293 (22284213)21725559 (27626329)9682397 (13382977)10973835 (14914585)362856 (7031356)4881058 (8681578)教育60012001000240033012007002400160400300500 其 医疗卫生 (含医院)78198 (178398)138378 (298548
20、)389878228620124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文体12524522564545756510518244060商业服务700910700910450570100600150370100400社区服务5946476668592927632819321628金融邮电 (含银行、 邮电局)2030 (6080)255016222234市政公用 (含居民 存车处)40150 (460820)70360 (500960)30120 (400700)5080 (450700)910 (350510)2030 (400550)中行政管理 及其它46963772注: 居住区级指
21、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 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3.0.2 规定; 总指标未含其他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 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 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在采暖地区应自选确定。 6.0.3.16.0.3.1 各地应按表 6.0.3 中规定所确定的本规范附录 A 第 A.0.6 条中有关项目及具体指标控制; 6.0.3.26.0.3.2 本规范附录 A 第 A.0.6 条和 表表 6.0.36.0.3 在使用时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和规划地四周的设施条件, 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应配建项目与千人总
22、指标; 6.0.3.36.0.3.3 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 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 6.0.3.46.0.3.4 (取消该款) 6.0.3.56.0.3.5 (取消该款) 6.0.3.66.0.3.6 旧区改建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6.0.3.76.0.3.7 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 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
23、统筹安排。将居住区使用部份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 配套公建; 6.0.3.86.0.3.8 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第 A.0.7 条的规定。对其中的服务内 容可酌情选用。 6.0.46.0.4 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6.0.4.16.0.4.1 根据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居住区的规划规划布局形式,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 式合理布局。并应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和减少干扰; 6.0.4.26.0.4.2 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 6.0.4.36.0.4.3 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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