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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工程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土地整备工作,保障城市根底设施、公共效劳设施和重大产业工程土地供给,推动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促进城市开展和社区转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我市土地整备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经市政府批准的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工程以下简称试点工程。试点工程以外的其他土地整备工程按照现行规定执行。试点工程分为整村统筹整备工程和片区统筹整备工程两类。第三条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根据规划建立要求、本方法及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开展意愿,提出试点工程,经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审核
2、后,报市政府批准。试点工程应当列入年度全市土地整备方案,保障资金安排。第四条试点工程应当加强规划、土地、资金的政策统筹,通过拨付土地整备资金、留用土地、收益分成、物业返还等方式,实现政府、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相关权益人等多方利益统筹。-第五条试点工程土地整备资金按照以下方式核算:工程围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其成员实际使用但需要撤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按照重置价核算;青苗和附着物等按照相关标准确定。第六条本方法所称留用土地,是指通过腾挪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合法用地包括已取得房地产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城市化非农建立用地批复、征地返还用地批复、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建筑确认决定书、旧
3、屋村围认定批复的用地、落实非农建立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指标、核定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规划建立用地的留用土地,实现利益统筹的土地整备方式。留用土地地价根据留用土地所在区位、规划功能和开发规模,结合试点工程的建立用地奉献率,按照分类分段方式计收。第七条试点工程涉及留用土地安排的,土地整备工程实施方案应明确留用土地的位置和规划控制指标。如留用土地的安排涉及未制定法定图则的地区,或者需要对法定图则强制性容进展调整的,必须开展规划研究。规划研究成果纳入土地整备工程实施方案。土地整备工程实施方案批准后,留用土地安排的相应容应纳入法定图则,并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第二章整村统筹整备工程-第八条本方法所称整村统筹
4、整备工程,是指以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其成员实际使用的成片区域为实施对象的土地整备工程。整村统筹整备从原农村社区整体出发,综合考虑工程围的合法用地和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通过规划统筹和政策统筹实现原农村社区围的利益平衡。整村统筹整备工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工程位于同一社区围;二工程围空间集中成片的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规划建立用地面积不小于 50000 平方米。第九条整村统筹整备工程通过留用土地方式实施土地整备的,留用土地规模按照以下方式核算:一需腾挪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合法用地按照等土地面积在试点工程围留用,跨社区留用的按照等价值原则置换确定;二需在试点工程围落实的非农建
5、立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指标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留用土地;三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的规划建立用地按照不超过 20%的比例确定留用土地。留用土地优先在试点工程围的建成区安排。整村统筹整备工程围,除留用土地及未腾挪的合法用地外,其余土地纳入政府储藏。-第十条整村统筹整备工程留用土地按照经批准的法定规划实施,并按照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配建社区级公共设施。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应当与市主管部门签订留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年期按照法律规定土地用途的最高年期确定。留用土地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自用的,免缴地价,用地为非商品性质;按照本方法所附留用土地地价计收规则缴交地价的,用地为商品性质。
6、留用土地以转让、合作开发、作价入股等方式进入市场交易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选取开发主体,并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部门进展资格确认。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开发主体应当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并按本方法缴交地价。第十一条鼓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将管辖围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全部纳入试点工程,一揽子解决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经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部门认定符合上述情形的,留用土地地价全部按照需腾挪合法用地的地价标准计收。第三章片区统筹整备工程 第十二条本方法所称片区统筹整备工程,是指以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其成
7、员实际使用、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地块为实施对象的土地整备工程。片区统筹整备工程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由两个以上地块组成,且单个地块面积不小于3000 平方米;二工程围规划城市根底设施和公共效劳设施用地应纳入政府储藏,且政府储藏土地不低于规划建立用地面积的50%。第十三条片区统筹整备工程通过留用土地方式实施土地整备的,留用土地规模按照以下方式核算:一留用土地的规划功能为居住用地、商业效劳业用地的,按照不超过试点工程围规划建立用地面积的 15%确定留用土地;二留用土地的规划功能为工业用地的,按照不超过试点工程围规划建立用地面积的 30%确定留用土地;三留用土地的规划功能包含居住、商业效劳业和工业
8、等多种用途的,按照上述比例换算后确定留用土地。留用土地原则上安排在试点工程围,且空间相对集中成片。除上述留用土地外,其余土地纳入政府储藏。第十四条片区统筹整备工程留用土地的规划管理、土地出让、土地年期、土地性质及市场交易等按照本方法第十条-规定执行。第十五条片区统筹整备工程通过收益分成方式实施土地整备的,除纳入政府储藏的土地外,其余土地由市政府组织公开出让,并按照以下规则分配收益:一规划功能为工业用地的,容积率 2.0 以的局部,所得收益 80%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20%纳入市国土基金;超出容积率 2.0 的局部,所得收益 30%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70%纳入市国土基金;二
9、规划功能为居住用地、商业效劳业用地的,容积率 3.2 以的局部,所得收益 30%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70%纳入市国土基金;超出容积率 3.2 的局部,所得收益 10%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90%纳入市国土基金。第十六条片区统筹整备工程通过物业返还方式实施土地整备的,除纳入政府储藏的土地外,其余土地由市政府组织公开出让,按照以下规则确定返复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物业规模并在出让文件中明确:一规划功能为工业用地的,以出让用地容积率 2.0核定建筑面积,按照该建筑面积的 30%确定返还物业规模;二规划功能为居住用地、商业效劳业用地的,以出让用地容积率 3.2 核定建筑面积,按
10、照该建筑面积的 15%确定返还物业规模。-第四章各方职责 第十七条区政府负责制定试点工程的土地整备工程实施方案。土地整备工程实施方案由市主管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试点工程涉及留用土地安排的,市政府在审批土地整备工程实施方案时,对留用土地安排相关容一并审批。第十八条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实施要求理顺工程围的土地经济利益关系,并具体负责建筑物、构筑物及青苗、附着物的赔偿、撤除和清理。政府不承当上述赔偿、撤除和清理工作,对相关权益人不另行补偿。第十九条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应当与区政府、市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土地整备工程实施方案签订试点工程的框架协议书,明确土地整
11、备资金、留用土地规模及规划控制要求、政府储藏土地规模、各方职责等。政府储藏土地入库或留用土地出让前,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应当就相应地块与区政府、市主管部门签订相关协议。市主管部门根据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移交储藏土地的规模,分期拨付土地整备资金、分批办理留用土地出让手续。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市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试点工程进展清理,对于纳入试点之日起一年没有上报土地整备实施方案的,不再作为试点工程。第二十一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附件:留用土地地价计收规则-附件 留用土地地价计收规则 一、整村统筹整备工程 整村统筹整备留用土地规划为工业用地的,需腾挪的合法用地以及需在试点工
12、程围落实的非农建立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指标,按照公告基准地价的 10%计收;按未完善征 转地补偿手续规划建立用地核算的局部,按照公告基准地价的50%计收。留用土地规划为居住用地、商业效劳业用地的,结合工程所在区位、建立用地奉献率,确定整村地价容积率R整村地价,按照分段方式计收地价。整村地价容积率计算公式如下:R整村地价=建立用地奉献率35%R整村基准 建立用地奉献率移交政府储藏的规划建立用地面积与试点工程围规划建立用地面积的比值。R整村基准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密度分区的基准容积率。位于密度五区的试点工程,统一按照密度四区计算。整村统筹整备留用土地地价计收标准 留用土地 容积率分段 留用土地 留
13、用土地的规划功能 居住用地 商业效劳业用地 小于 R整村地价含的局部 需腾挪的合法用地 10%公告基准地价 需在试点工程围落实的非农建立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指标 按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规划建立用地核算的局部 公告基准地价-大于 R整村地价的局部 需腾挪的合法用地 250%公告基准地价 200%公告基准地价 需在试点工程围落实的非农建立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指标 按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规划建立用地核算的局部 二、片区统筹整备工程 片区统筹整备留用土地结合建立用地奉献率,确定片区地价容积率R片区地价,按照分段方式计收地价。片区地价容积率计算公式如下:R片区地价=建立用地奉献率 R片区基准 留用土地规划为工业用地的,R片区基准取 2.0;留用土地规划为居住用地、商业效劳业用地的,R片区基准取 3.2。片区统筹整备留用土地地价计收标准 留用土地容积率分段 留用土地的规划功能 工业用地 居住用地 商业效劳业用地 小于R片区地价(含)的局部 50%公告基准地价 公告基准地价 介于R片区地价及R片区基准(含)之间的局部 公告基准地价 250%公告基准地价 200%公告基准地价 大于R片区基准的局部 市场评估地价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