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细则》3012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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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章 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保证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规范运行,根据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县所有收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患者的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是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以下简称合管局)确定的,为参合农民提供疾病诊断、治疗、保健服务的专业机构。第四条县合管局负责全县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与审批 第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按照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方便就医的原则,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
2、选定。第六条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由县合管局审核,县卫生局审批。第七条市及市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均可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第八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采取自愿申请的原则,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具备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一)必须具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同时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精品文章 求;(二)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三)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四)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新 1 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五
3、)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配置符合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第九条具备资格并申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填报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二)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三)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药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出院者平均住院医疗费及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四)药品价格、收费标准清单;(五)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第十条取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医疗机构,由县合管
4、局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医药费用结算的定额标准、精品文章 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措施,并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为 1 年。第十一条已签订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县合管局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挂牌服务(加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牌匾)。第三章定点医疗机构职责 第十二条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接受卫生局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二)建立合作医疗管理科,明确一名分管院(站)长专抓此项工作,并配备 1-4 人负责在本医院住院参合人员医药费用的审
5、核、报销工作;(三)确保参合者的利益,为参合对象提供及时有效的诊疗服务;(四)严格掌握诊疗原则,坚持合理用药,执行基本用药目录范围;(五)各项收费标准执行国家规定,严格控制开大处方、乱检查、乱收费等不合理现象;(六)严格审核住院参合人员的相关证件,做到住院病人与合作医疗证相符;(七)县级医院内部管理系统要与合作医疗网实现无缝连接,并为合作医疗提供原始真实数据,杜绝二次录入现象发生;乡镇卫生院对参合人员的住院医药费,实行计算机核算,逐日如实输入有关资料精品文章 和费用;(八)患者出院时按政策规定由合作医疗专职人员及时核算出个人自付金额及统筹基金应予报销数额,并由定点医院先垫付给患者;(九)定点医
6、院要指定专人定期与合作医疗管理局进行垫付补偿金的结算;(十)负责每月将在本院住院,并享受医药费用补偿的参合农民的情况在医院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十一)不断加强对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技术培训,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十二)监督参合人员的住院行为,并主动接受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十三)在本院住院的参合人员,需建立正式病历,并按有关要求做到书写规范;(十四)乡镇卫生院负责对本乡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十五)完成县卫生局、合管局交办的其它任务。第十三条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参合农民提供门诊医疗服务。其主要职责是:(一)承担常见病诊治、重点疾病防治、公共卫生、合作医疗等工作;(二)严格遵守
7、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医护技术操作规程,杜绝医疗事故发生;(三)认真填写门诊登记日志,准确填写参合患者就诊登记表,精品文章 并有患者签名、盖章或手印;(四)查验就诊患者身份,为参合患者提供门诊正规票据;(五)从有资质证明的药品经营公司进药,或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配送,严禁使用假药、劣药和过期药品;(六)严格执行药品收费标准,杜绝大处方,合理使用抗生素,推广使用中医、草药、火罐、针灸等简便价廉的传统医药,节约农民医疗费用;(七)加强农民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科普知识,开展全程计划免疫接种,提高农民自我保健能力;(八)积极宣传合作医疗制度,办好宣传栏、公示栏,动员农民自觉参加合作医疗。第十四条
8、县乡各定点医疗机构合管科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并为农民提供咨询服务;(二)协同医务科对平均住院费用,基本用药目录内用药率,大、中型设备检出阳性率等控制指标统计、分析,并提出整改意见;(三)在参合病人住院后三天内对病人的身份确认;(四)负责合作医疗病人医疗费用的结算补偿;(五)负责医疗费用补偿资料整理;(六)负责本单位合作医疗病人医疗费用补偿情况公示;(七)完成县合管局和医院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第四章医疗服务管理 精品文章 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住院的参合农民身份和住院原因实行二次审核制。初审由主治医师负责,二次审核由合管科负责。要详细核对新型农村合作医
9、疗证,杜绝冒名顶替、挂床住院等违规现象发生。认真排查不属于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的住院病人。第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 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以下简称用药目录),特殊情况必须使用非用药目录中的药品时,应征求患者或患者家属同意并签字,同时在处方上注明“自费”字样。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内平均用药比例要达到 85%以上,乡镇卫生院用药目录内平均用药比例要达到 90%以上,村卫生所必须在用药目录范围内用药。患者自费药品占药品总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 10%。严禁随意扩大用药范围,严格控制目录外用药比例,严禁开大处方。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县合管局规定的医疗诊疗项目范围执行,使用非报销
10、范围的诊疗项目时,应在处方或检查、化验单上注明“自费”字样,并征求患者或患者家属同意并签字。第十八条严格掌握各种医学检查设备适应症,提高检查阳性率。定点医疗机构在病人检查诊断过程中,所查项目(三大常规和肝功能化验、乙肝三系统除外)必须要有针对性,严禁不依病情需要做大量的检查和化验、重复检查和化验、滥用医疗设备检查。尤其要严格掌握各种大型医学设备检查适应症,检查阳性率不得低于 60。第十九条门诊处方用药、出院用药实行定量控制。单人次门诊处 5 方用药量急诊不得超过 3 日,普通患者不得超过 7 日,同类药精品文章 品不得重复开方。门诊平均处方值,村级原则上不超过 10 元,乡镇卫生院不超过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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