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东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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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东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机制第一条 为了确保发布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及省、市、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水东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镇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 发布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发布。第四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安全状况、重要信息数据等政府信息,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第五条 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
2、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镇政府信息,由党政办负责公开。第六条 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务信息涉及包括两个以上部门的,其中任何一个部门在公开该政务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第七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不同部门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部门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意见处理;(二)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应当由拟发布该信息的部门报请分管领导决定。第八条 多个部门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
3、其他部门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第九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要协调配合,统一思想、通力合作、积极配合,确保政府公开信息的准确、公开资料的全面、公开事件的及时。第十条 当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或者上级机关信息公开过程中需要其他部门提供资料时,各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真实、全面”的将资料递送到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或者上报上级机关,不得以除不可抗力外的任何理由拖延、阻挠、破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如果因为政府信息公开延误造成不良影响,将依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第十一条 各部门之间应当经常交流信息,以保证公开信息的及时与准确,避免出现重复报送信息,严禁出现误报、错报信息。第十
4、二条 信息的协调交流过程需通过安全的渠道进行,避免出现信息传递过程中不可公布信息外泄、信息损坏等情况的发生,造成无谓损失甚至更严重的影响。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公开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镇党政办反映(联系电话:0797-8464220)。第十四条 镇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工作由镇党政办安排,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流通工作。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审查的规范性、及时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
5、例,下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权责一致的原则。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应当与公文运转、政府信息发布结合起来,防止审查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脱节。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明确该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从源头上做好审查工作。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审查的方式包括:(一)目录审查:对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进行审查;(二)内容审查: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进行审查。第六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应当进行下列审查:(一)对拟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进行
6、合法性审查;(二)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三)对拟公开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审查;(四)对拟公开政府信息是否涉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第七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查:(一)拟定政府信息,并在发文稿纸或者呈批单上标注公开属性;(二)将拟公开政府信息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查。可能涉密的或者对是否具有保密性不能确定的,同时送指定的保密审查机构审查,仍然不能确定的,应当报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审查确定;(三)将拟公开政府信息送分管领导审核;(四)将拟公开政府信息送主要领导审批
7、签发;(五)拟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六)拟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植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对外贸易信息、统计信息、地震预报等需要批准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第八条 经审查,发现拟公开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公开:(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二)属于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三)属于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四)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五)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
8、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六)属于工作秘密并且公开后会妨碍检查、调查、取证、处理等正常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政府信息;(七)属于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内部事务信息;(八)属于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九)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十)属于依法不予公开的政务数据;(十一)属于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控制使用、不宜公开的其他事项信息。对前款(四)、(五)项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对前款(七)、(八)、(九)项政府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9、除外。第九条 拟公开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解密后予以公开。第十条 拟公开的明传电报等政府信息,只公开电报内容,不得公开报头等电报格式。第十一条 违反规定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镇党政办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三、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机制第一条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规定,特制定本
10、制度。第二条镇机关各部门适用本制度。第三条机关各部门应当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在制度层面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第四条机关各部门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具体内容为:(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2)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5)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
11、的信息;(6)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7)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第五条发现本机关原有公开事项清单以及公开事项标准目录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进行修改调整的,以及公开标准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及时进行修改调整。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成立水东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镇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各
12、部门负责人担任组员。党政办负责管理、协调和信息发布工作,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提供应当公开的信息。第三条 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及信息来源:(一)机构设置、工作职能、办公地址、联系电话,办领导姓名、职务、主要简历、工作分工等信息。由党政办负责整理提供。(二)履行规范性文件审查、政府法制监督、行政复议等主要工作所需的国家、省、市、区法律规范。由党政办负责提供。(三)专项工作安排类信息,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执法培训考试计划,执法检查计划,执法监督检查计划,案卷评查计划。由党政办提供。(四)综合性计划、总结类信息,包括:年度工作(计划)要点、总结,月工作计划等。由党政办整理提供。(五)领导重要活动类信
13、息。由党政办提供。(六)政务动态类信息,包括: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综合调研等重要专项工作活动的小结、讲评等。由党政办提供。(七)承办建议提案类信息,包括:年度承担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任务,建议提案主办答复函等。由党建办提供。(八)人事工作类信息,包括:干部任前公告,任免文件等,由党建办提供。第四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及相关材料,列入依申请公开范畴,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信息拟定部门负责人预选审查,确保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性、安全性,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交由党政办统一发布。第六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
14、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适用于本镇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工作。二、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三、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镇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四、镇党政办负责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五、镇党政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做好
15、登记,详细记载申请的主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接收日期、申请方式、申请内容、答复期限、送达方式等。六、镇党政办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要严格对申请信息进行审核,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一)申请内容“全不全”,主要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内容是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三项内容,若申请内容齐全,按照办理程序处理;若申请内容不齐全,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二)申请信息“是不是”,主要审核申请人要求获取的信息是不是属于政府信息范畴,若申请信息属于政府信息范畴,按照办理程序处理;若申请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应直接告知申请人;(三)申请信息“有没有”,
16、主要审核申请人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应当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认真查找、检索,确认本机关是否有该信息,若该信息不存在或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应当按程序答复申请人;(四)申请信息“给不给”,主要审核本机关对持有的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决定是否予以公开,并按程序答复申请人,对于不予公开的信息同时要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五)申请答复“妥不妥”,主要审核本机关答复文书的格式是否规范、语言是否严谨、依据是否清楚,答复依据中是否含有不宜对外公开的法规文件,答复文书及其附件是否正确。七、镇党政办应当依照以下程序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一)申请人对事实清楚的政府信息提出公开申请时,可由负责政府信
17、息公开工作人员拟定答复书,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即可答复申请人;(二)根据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需要镇相关业务部门提出答复意见的,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业务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在收到转办内容起5个工作日内将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的拟答复文书提交党政办,党政办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将拟答复文书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答复申请人;(三)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在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并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后,由党政办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将拟答复文书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答复申请人;(四)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
18、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后形成的拟答复文书,由党政办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答复申请人;(五)收到复杂、疑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并主动加强与牵涉的其他行政机关联系沟通,充分征求意见,认真讨论、细致研究后形成答复意见,必要时会同法律顾问研究答复意见,研究确定的拟答复文书由党政办报分管领导及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答复申请人。八、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严格按照要求,规范答复文书行文格式和答复用语,确保答复文书严肃严谨;(二)答复文书应当具备以下要素:标题、文号、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申请事实、法律
19、依据、处理决定、申请人复议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三)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申请,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四)答复文书送达主要有当面领取、邮件送达、邮寄送达三种方式,答复文书寄送一般要提前3天以上;(五)答复文书送达完成后,依申请公开系统要及时办结。九、镇党政办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办结后要把有关资料收集整理归档。收集整理的资料包括以下六类:(一)申请书原件;(二)征求意见函;(三)征求意见复函
20、;(四)申请办理件(领导审批件);(五)邮寄单复印件(邮件发送成功界面、当面领取签名表);(六)答复(告知书)复印件;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一、为了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建立公正、透明的运行机制,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规范干部的行为,特制定本规定。二、政府信息公开评议的主要内容是:(一)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情况;(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规范情况;(三)政府信息公开形式的实用情况;(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情况;(五)其它需要评议的内容。三、评议的方式建立日常的评议机制,建立举报电话,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信箱,网上投诉信箱,及时听取评议意见。四、对各种评议活动都要全面、真实地
21、进行记录和整理,对于举报电话、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信箱、网上反映的问题,要详细记录。五、政府信息公开评议中收集的各种建议和意见,要认真对待,专门研究,合理的要积极采纳,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对于举报的违纪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七、责任追究制度实施政务信息公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党政办和镇纪委责令限期改正:一、对下列按要求应公开的内容未公开的或因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的,均要视情节严肃追究责任:(一)镇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内容1、城乡发展规划;2、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实施情况,以及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其他重大事项;3、政府出台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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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政府 信息 公开 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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