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docdoc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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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对你公司推荐的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一、 规范性问题1、 发行人现有4个自然人股东、5个合伙企业股东;2011年11月-2014年3月,发行人以增资和
2、股权转让方式引进创投机构松禾成长、海汇合赢,员工持股平台筑先投资、筑为投资、筑就投资,以及个人毛晓冰。(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发行人员工通过三家合伙企业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而不直接持有的背景及合理性,发行人员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是否存在规避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规定的情形,补充说明发行人的股东构成及股东人数是否符合非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有关规定。(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发行人员工出资设立三家合伙企业的具体资金来源及合法性,三家合伙企业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实际对外投资的具体项目以及与发行人主要业务的关系,三家合伙企业2014年实现净利润400-500万元的原因;筑先投资、筑为投资
3、的实缴出资额高于两合伙企业对发行人的出资金额的原因及合理性,两合伙企业的其他出资额的实际使用情况;筑就投资的实际出资额仅为10万元而其以760万元受让发行人股权的原因及合理性,受让股权资金的具体来源;徐先林将760万发行人股权转给其持有99.999%份额的筑就投资的原因及合理性,与之前筑先投资、筑为投资以22.50元价格向发行人增资的价格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该次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代持情形。(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历次股权转让以及增资的具体情况,包括各股权转让以及增资的背景、定价依据、所履行的法律程序,股权转让及增资的资金来源及实际支付情况;补充说明海汇合赢的自然
4、人合伙人的工作经历及其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监高的关系,松禾成长各法人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企业)的股东结构或合伙企业的权益构成及其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监高的关系;补充说明2014年徐先林将股权转让给毛晓冰的背景、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毛晓冰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毛晓冰兼任深圳市和乐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监事的原因及合理性,该兼职单位与发行人的业务关系及往来情况;补充说明相关当事方(包括发行人有限合伙企业股东的自然人合伙人)在发行人股权转让及整体变更过程中履行缴纳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情况,引进新股东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目前发行人是否存在代持情形、持股方面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
5、。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2、 申请文件显示,1996年3月筑博有限设立时,国有企业金路工贸出资15万元,金路工贸对筑博有限的出资为代徐先林持有;2011年6月,金路工贸将代持出资15万元变更至徐先林名下。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徐先林以个人名义向市政院支付168万元品牌使用费作为对市政院、金路工贸对发行人多年帮助的补偿的具体情况,包括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使用市政院及金路工贸的品牌从事业务经营的具体情况,徐先林支付品牌使用费的背景,该笔费用的实际性质,该笔费用与该次股权转让的关系,徐先林支付品牌使用费后取得发行人股权与认定金路工贸代徐先林持股是否矛盾,“市政院、金路工贸对发行人多年帮
6、助”的具体体现,徐先林支付该等品牌使用费而非发行人支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请补充提供深圳市国资局的相关书面文件。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3、 2011年10月筑博有限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505万元,未按三名股东持股比例进行分配。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筑博有限该次分配的背景、是否符合当时筑博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各股东转增股本实际增资金额的确定依据,该次转增股本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4、 招股说明书披露,控股股东徐先林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通过筑先投资、筑为投资、筑就投资三家合伙企业间接控
7、制发行人31.46%股份,而徐先林在筑先投资、筑为投资的出资额仅为3.69%、2.90%。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徐先林作为三家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且对筑先投资、筑为投资的出资占比较低而通过三家合伙企业间接控制发行人31.46%股份的合理性、合法合规性及其具体依据,徐先林控制三家合伙企业是否符合合伙协议的相关规定,其他合伙人是否认同或同意徐先林控制三家企业,认定徐先林控制三家企业是否存在相关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5、 关于关联方的问题。(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关联方筑博装饰、筑博节能、琨博投资的具体情况,包括三家公司的设立时间、出资情况、股权演变及实际控制人变化情况,实际从事的主
8、要业务及与发行人主要业务的关系,自设立以来业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与实际控制人共同出资设立筑博装饰的背景,2010年转让筑博装饰、筑博节能的股权的具体情况,包括转让原因、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转让款项支付情况、股权受让方的基本情况、股权受让方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监高之间的关系,目前徐江是否持有筑博装饰股权,股权转让后两公司是否仍使用“筑博”商号及其原因,转让后两公司与发行人在业务、人员、资金、经营场所、具体项目运营等方面的关系及往来情况。(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实际控制人徐江在琨博投资的任职时间、具体职务、所从事的具体工作,补充说明招股说明书关于徐江工作经历的披露
9、内容未包含该工作经历的原因、信息披露是否存在遗漏;琨博投资注销的原因,注销前业务、资产、人员的处置和安置情况,该公司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一节中未披露发行人原子公司筑华咨询的具体情况及其注销情况的原因,是否存在信息披露的重大遗漏。(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关联方深圳夜色酒吧、北京夜色酒吧最近三年业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徐江最近三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6、 发行人现有4家全资子公司、1家参股子公司、12家分公司。(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子公司、分公司的具体情况,包括各
10、公司设立的背景及目的,各公司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要业务的具体关系,各公司是从事全过程设计业务还是从事某一环节具体业务,各公司在发行人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和实际发挥的具体作用,各公司的员工人数以及按专业、学历、年龄的划分构成,补充说明发行人对各子公司、分公司进行内部管理控制的具体制度安排以及制度执行的健全性、有效性。(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参股广东中建的背景,广东中建的主要业务与发行人的关系及区别,广东中建设立以来与发行人的往来情况,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万科共同出资成立广东中建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利益输送情形,补充披露广东中建2014年主要财务数据。(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子公司筑博顾问实收资本
11、为0的原因,该公司未缴足注册资本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关于“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的发行条件。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7、 目前发行人业务主要集中在民用建筑设计领域,而房地产行业具有较强的周期性,受宏观经济形势、产业政策调控影响明显。(1)请发行人按照民用建筑设计和工业建筑设计分类,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的具体构成;定量分析说明并补充披露我国宏观经济形势、房地产行业政策调控、城镇化建设等因素对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业务承揽、项目开工、业务经营、资金流动性、款项回收和持续发展的具体影响以及发行人的应对措施,并对上述情况作“重大事项提示”。(2
1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已签订业务合同中报告期内发生的延期开发、合同中止或终止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延期开发或合同中止/终止的具体原因、项目名称、合同签订日期、原定项目开工及完工日期、发行人是否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应设计服务、合同约定金额、发行人款项回收情况、合同约定对发行人权利的保护条款及执行情况,补充说明上述情况对发行人业务经营和持续发展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并对上述情况作“重大事项提示”。(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设计业务合同”中部分已签约较长时间的合同截至2014年末已确认收入远低于合同约定金额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8、
13、 招股说明书披露,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建筑设计企业4,721家(不含建筑设计专项企业)。发行人拥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等资质。(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房地产行业及建筑行业的产业链及各环节的基本情况、业务分工、主要群体,建筑设计行业在房地产行业及建筑行业整体产业链中的地位及所发挥的作用,建筑设计费用的管理规定以及收取标准、收费模式、结算模式及其在建筑总成本中的比重;结合上述情况,补充说明招股说明书将建筑设计行业的上游界定为相关办公材料及设备的供应企业的准确性。(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从事工程咨询、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项目管理等业务及具体情
14、况,今后拟从事延伸业务和跨界业务的具体计划。(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我国对建设设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的具体情况,包括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名称、资质的分类分级及相应标准、各资质所对应的在业务范围、地域范围、规模方面的要求及限制等,目前我国建设设计企业及从业人员按资质分类分级的数量;结合上述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目前拥有的相关业务资质及从业人员的类别和数量,是否满足发行人持续经营、延伸跨界发展、全国化布局的要求,发行人在业务资质和从业人员的类别和数量方面与行业平均水平、行业龙头企业、发行人主要竞争对手的差异情况分析。(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支付外包服务费的具体情况,包括外包
15、服务的具体业务环节,该等业务在发行人业务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向各外包商的采购金额、采购内容,发行人是否具备外包业务环节的业务能力及业务资质,发行人外包部分业务对发行人独立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具体影响。(5)请发行人进一步披露我国建筑设计行业竞争格局的目前状况及发展趋势,不同类别竞争主体的分类依据、群体数量、业务定位、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代表企业及代表项目。请保荐机构对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意见。9、 截至2014年底,发行人的房屋及建筑物账面净值26,302.46万元,占总资产45.77%;固定资产账面净值29,247.25万元,占总资产50.89%;而本次募投项目将新增固定资产29,143.78万元。
16、(1)请发行人逐项说明其拥有及租赁房产的具体用途、使用方,各房产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业务经营的具体关系。(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拥有房产的取得方式、取得价格和金额、款项支付情况,发行人拥有的房产与发行人从事的具体建筑项目之间的关系,发行人拥有的20处房产未办理房产证的原因、进展情况以及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是否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租赁房产的出租方是否取得相应房产的权属证书,如未取得,补充说明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影响。(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为建筑设计企业而拥有大量房产及固定资产的原因、合理性以及对发行人业务经营的实际贡献及具体影响,发行人主要竞争对手
17、是否也拥有大量房产及固定资产,发行人拥有大量房产及固定资产是否符合建筑设计行业惯例和经营模式。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10、 深圳市捷士安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第一大供应商,各期采购金额为367.77万元、450.53万元、172.20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其向捷士安采购的具体内容、采购数量、采购价格,2014年发行人向捷士安采购金额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各期发行人向捷士安采购金额与发行人业务量及营业收入是否存在对应关系。请保荐机构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11、 发行人及其项目所获荣誉奖项多由地市级相关部门机构颁发,其中主要为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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