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公平竞争与补救措施协议.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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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公平竞争与补救措施协议第一节 反倾销协议 倾销、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1.倾销的确定 倾销的确定是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必备要件之一。根据反倾销协议第2条的规定,倾销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一、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条件(1)正常价值的确定。确定正常价格有三种方法:第一,正常贸易下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第二,正常贸易下向第三国的出口价格。第三,结构价格。(2)出口价格的确定。出口价格是出口商将其产品出售给进口商的价格(3)倾销幅度的确定。倾销幅度即为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 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的确定 反倾销协议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基本上有如下几种方
2、法:A替代国价格 进口方不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作为进口方不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作为正常价格,而是选择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与该国相类似的市正常价格,而是选择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与该国相类似的市场经济国家,根据该国生产相似产品的成本或出售价格,场经济国家,根据该国生产相似产品的成本或出售价格,计算正常价格。计算正常价格。B结构价格 将出口国生产产品的各项要素投入的数量,如原材料、劳将出口国生产产品的各项要素投入的数量,如原材料、劳动力等,按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价格计算出该产品的成本,动力等,按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价格计算出该产品的成本,然后再加上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然后再加上
3、企业管理费和利润。C相似产品在进口方的销售价格中国在入世中国在入世15年内可视为年内可视为“非市场经济国非市场经济国家家”欧盟欧盟中国企业申领中国企业申领“市场经济国家市场经济国家”待遇证书待遇证书欧盟欧盟中国企业申领中国企业申领“市场经济国家市场经济国家”待待遇证书遇证书2007年6月,欧盟公布了更新后的关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评估报告,该报告认为中国的市场经济改革已取得积极进展,向市场经济地位迈出了重要步伐,但中国仅满足欧盟关于国家市场经济地位5条评估标准中的1条,其他4条标准无一项符合。此外,欧盟部分成员国为保护本国产业,仍将贸易救济措施作为有力的保护手段,反对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4、由于欧盟未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在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中仍采用替代国的做法来计算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尽管欧盟在反倾销法中规定了评估企业市场经济待遇的5条标准,但这5条标准过于抽象,调查机关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尤其是近年来,欧盟委员会对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待遇的评估日益苛刻,置中国企业的解释和抗辩于不顾,常因某些细小问题而否决中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待遇。自2005年起,欧盟在反倾销调查立案公告中,突然将市场经济待遇申请表的提交时限从21日改为立案公告发布后的15日,企业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答卷的难度加大,极大影响了中国企业应诉的积极性,严重损害了中国涉案企业的利益。此外,欧盟在授予市场经济
5、地位时采取双重标准,相对而言,欧盟背景企业容易获得市场经济待遇,而中资企业则较难获得市场经济待遇,部分欧盟跨国公司利用该双重标准,一方面在中国投资建厂,一方面在欧盟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以达到打击中国竞争对手的目的。反倾销协议中的损害分三种情况:一是进口方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二是进口方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威胁;三是进口方建立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阻碍。2.损害的确定 实质损害指对进口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性的重大损害。对实质损害的确定应依据肯定性证据,并应审查以下内容:第一,进口产品倾销的数量情况。包括调查期内被控产品的进口绝对数量,或相对于进口方国内生产或消
6、费的相对数量,是否较此前有大量增长。第二,进口产品的倾销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包括调查期内是否使进口方同类产品的价格大幅下降,或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价格的上涨,或本应该发生的价格增长。第三,进口产品的倾销对国内同类产品、产业产生的影响。应考虑和评估所有影响产业状况的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标,包括销售、利润、产量、市场份额、生产率、投资收益或设备利用率的实际和潜在的下降;影响国内价格的因素;倾销幅度的大小;对流动资金、库存、就业、工资、增长率、筹措资本或投资能力的实际和潜在的消极影响等。实质损害 实质损害威胁指进口方的有关产业虽尚未受到实质损害,但可以明显预见倾销将对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且这种
7、情形非常迫近。对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应依据事实,而不是依据指控、推测或极小的可能性。实质损害威胁 产业建立受阻 产业建立受阻指进口产品的倾销阻碍了新产业的实际建立过程,而不是阻碍建立一个新产业的设想或计划。产业建立受阻的确定必须有充分的证据。反倾销协议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进口方可以累积评估从不同来源进口的倾销产品对本国产业的影响。这些条件是:第一,来自每个国家的产品的倾销幅度超过了2,即超过了“最低倾销幅度”。第二,来自每个国家的倾销产品的进口量并非可忽略不计,一般来讲是指高于进口方对该类倾销产品进口总量的3;或者几个出口国各自所占份额虽低于3,但他们的总和超过进口方进口该倾销产品总量的7。第三
8、,根据进口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及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对进口产品所作的累积评估是适当的。损害的累积评估 反倾销协议规定,进口方主管机构应审查除进口倾销产品以外的、其他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已知因素。这些因素包括:(1)未以倾销价格出售的进口产品的价格及数量。(2)需求萎缩或消费模式的改变。(3)外国与国内生产商之间的竞争与限制性贸易做法。(4)技术发展、国内产业的出口实绩及生产率等。但是,进口方主管机构审查的已知因素不限于上述因素。进口方主管机构应调查、审议其他方面的因素,并分析其对产业损害的影响,并且不应把这些因素造成的产业损害归咎于进口产品倾销。3.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
9、认定 二、实施反倾销的基本程序与反倾销措施1.申请人申请 在表明支持或反对立案申请的企业中,若支持者的集体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总产量的50以上,且支持者的集体产量不低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总量的25,这些支持者应被认为可代表该产业提出申请。2.进口方主管机构审查立案 进口方主管机构应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充分性,以及申请企业的代表性,以便判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立案调查是适当的,并就立案问题作出决定。l 价格承诺(Price undertaking).价格承诺是指被控倾销产品的生产商和出口商与进口方有关当局达成协议,出口商提高价格以消除产业损害,进口方相应地中止调查;进口方在正式决定立
10、案调查后,应立即发布立案公告。公告应载明出口国的名称、涉及的产品、开始调查的日期、申请书声称倾销的依据和损害存在的概要说明。一般情况下,反倾销调查应在1年内结束,最长不得超过从调查开始之后的18个月。l 初步裁决与临时反倾销措施。初步裁决与临时反倾销措施。初裁后,初裁后,可以在全部可以在全部调查结调查结束之前,采取束之前,采取临时临时性的反性的反倾销倾销措施,以防止在措施,以防止在调查调查期期间间国内国内产业继续产业继续受到受到损损害。害。临时临时反反倾销倾销措施有两种形式:一是征收措施有两种形式:一是征收临时临时反反倾销倾销税;二税;二是要求是要求进进口商自裁决之日起,提供与口商自裁决之日起
11、,提供与临时临时反反倾销倾销税数税数额额相等的相等的现现金保金保证证金或保函。金或保函。采取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或进口商提供与临时反倾销税相当的现金保证金或保函。采取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或进口商提供与临时反倾销税相当的现金保证金或保函。l 最终裁决和最终反倾销措施最终裁决和最终反倾销措施 在全部在全部调查结调查结束后,如果有充分的束后,如果有充分的证证据据证证明被明被调查调查的的产产品存在品存在倾销倾销,国内生,国内生产产同同类类产产品的品的产业产业受到受到损损害,且害,且倾销倾销与与损损害之害之间间有因果关系,有因果关系,则进则进口方主管机构可以采取口方主管机构可以采取最最终终反反倾销倾销措施。最措
12、施。最终终反反倾销倾销措施采取征收反措施采取征收反倾销倾销税的形式。税的形式。l 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对那些在临时措施适用之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对那些在临时措施适用之前9090天内进入消费领域的产品,追天内进入消费领域的产品,追溯征收最终反倾销税。溯征收最终反倾销税。追溯征税的条件是:追溯征税的条件是:(1 1)被被控控产产品品存存在在造造成成损损害害的的倾倾销销的的历历史史记记录录,或或者者进进口口商商知知道道或或理理应应知知道道出口商在出口商在实实施施倾销倾销,并且,并且该倾销该倾销会造成会造成损损害。害。(2 2)损损害是由于在相当短的害是由于在相当短的时时期内期内倾销产倾销产品的大量品的
13、大量进进入造成的。入造成的。3.反倾销调查 行政复审主要是就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以及论证损害是否会因取消或变更反倾销税而重新发生。如经论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或按照原税率征收反倾销税是不合理的,则应终止或减少征收反倾销税。4.行政复审和司法审议 行政复审 司法审议 为保证各成员方公正实施反倾销措施,反倾销协议规定,各成员在其国内的反倾销法律中应包含司法审议机构及程序。第二节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一、重要概念界定 1.补贴 按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补贴只有在满足下列三个条件时才成立:1)补贴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2)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政府资助包括:政府直接
14、提供资金(即赠予、贷款和资产投入)、潜在的资金或债务(即贷款保证)的直接转移;政府应征税收的减免(即税收方面的财政激励);政府对非一般基础设施提供货物或服务,或者购买货物;政府向基金组织或信托机构拨款或指示某个私人机构执行上述职能。”3)使产业或企业得到了利益。2.专向性 专向性是指成员方政府只将补贴授予一部分特定的产业、企业、地区。确定补贴是否具有专向性,规定了一些原则:1)法律上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当补贴授予当局明确确定或其根据法律明确规定补贴只给与特定的企业或产业,这种补贴具有了法律上的专向性。2)事实上属于专向性的补贴,即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补贴的给与却在事实上有联系协议只约束具有专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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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 公平竞争 补救 措施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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