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与补救措施协议(ppt 72页).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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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第十章 公平竞争与补救措施协议公平竞争与补救措施协议第一节第一节 反倾销协议反倾销协议第二节第二节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三节第三节 保障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第一节第一节 反倾销协议反倾销协议 一、产生背景二、关于反倾销的实体性规定三、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程序四、其他规定五、反倾销协议对调查的补充要求 一、产生背景 在“肯尼迪回合”中,有关缔约方首次就实施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达成了协议。该协议重新定义倾销,明确了实质损害标准,并对反倾销诉讼程序作了规定,进一步发展和充实了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内容。该协议是“肯尼迪回合”在非关税壁垒领域达成的惟
2、一正式协议,但签署方有限,不具备普遍约束性。在“肯尼迪回合”的基础上,“东京回合”对反倾销规则作了重大修改和补充,达成反倾销守则,取代了“肯尼迪回合”的有关协议,并于1980年1月1日起生效。反倾销守则仅有23个签署方,约束范围也很小。为推动缔约方普遍接受反倾销规则,促进反倾销措施公正实施,避免反倾销措施被滥用来对国内产业实行长期保护,“乌拉圭回合”仍将反倾销列为重要议题。该轮谈判对反倾销守则进行了较大调整,就倾销和损害的认定、调查程序及证据原则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以确保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确立的核心原则得到正确实施。经过多次磋商,最终达成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
3、的协议,即反倾销协议。对所有世贸组织成员适用。(一)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要件(二)反倾销措施(三)反倾销税的征收(四)价格承诺二、关于反倾销的实体性规定 反倾销协议第2条明确界定了倾销的含义。倾销是指,一项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在正常贸易中出口国供其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一)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要件 倾销的确定 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有三种方法:一是按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二是按出口国向第三国正常贸易中的出口价格,三是按结构价格。一般情况下,应优先采用第一种方法。只有在不能采用第一种方法时,才能采用第二或第三种方法。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国
4、内销售价格,一般是指被指控出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调查期内(通常是1年至1年半),国内市场正常贸易中的成交价(包括批发价格),或销售牌价,或一段时间内的加权平均价。出口国向第三国正常贸易中的出口价格,是指出口到适当的第三国的可比价格。结构价格是根据同类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包括实际消耗的原材料、折旧、能耗和劳动力等费用),加上合理的管理费、销售费、一般费用和利润确定的。(一)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要件 正常价值的确定 出口价格是指在正常贸易中一国向另一国出口某一产品的价格,也就是出口商将产品出售给进口商的价格。在特定情况下,如果不存在出口价格,或是出口价格因进出口商有关联关系等原因不可靠时,可在进
5、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买主的价格基础上推定出口价格。如果该产品不是转售给独立买主,或不是以进口时的状态或条件转售,则进口方可以在合理的基础上确定出口价格。(一)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要件 出口价格的确定 倾销幅度是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适当的比较后确定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是两个不同市场的销售价格,不仅在贸易环节上存在差异,其交易水平和渠道也各不相同。因此,在比较这两个数据之前必须进行必要的调整,使之具有可比性。调整主要考虑如下因素:相同的贸易水平,通常倒推至出厂前的价格水平;尽可能是在相同时间进行的销售;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差异,包括销售条件、税收、销售数量和产品的物理特征等方面的差异;转售的费用
6、;汇率;产品的同类性等。比较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方法有三种。第一,加权平均的正常价值同所有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第二,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以逐笔交易为基础进行比较。第三,如果因进口商、进口地或进口时间的不同,出口价格差异较大,而且进口方主管机构因这类差异不能使用上述两种方法进行比较,并对此作出解释说明,进口方可以用在加权平均基础上确定的正常价值与每笔交易的出口价格进行比较。(一)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要件 倾销幅度的确定 反倾销协议中的损害分三种情况:一是进口方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二是进口方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威胁;三是进口方建立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阻碍。
7、(一)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要件 损害的确定 实质损害指对进口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性的重大损害。对实质损害的确定应依据肯定性证据,并应审查以下内容:第一,进口产品倾销的数量情况。包括调查期内被控产品的进口绝对数量,或相对于进口方国内生产或消费的相对数量,是否较此前有大量增长。第二,进口产品的倾销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包括调查期内是否使进口方同类产品的价格大幅下降,或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价格的上涨,或本应该发生的价格增长。第三,进口产品的倾销对国内同类产品、产业产生的影响。应考虑和评估所有影响产业状况的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标,包括销售、利润、产量、市场份额、生产率、投资收益或设备利用率
8、的实际和潜在的下降;影响国内价格的因素;倾销幅度的大小;对流动资金、库存、就业、工资、增长率、筹措资本或投资能力的实际和潜在的消极影响等。(一)(一)实实施反施反倾销倾销措施的基本要件措施的基本要件 实质损害 实质损害威胁指进口方的有关产业虽尚未受到实质损害,但可以明显预见倾销将对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且这种情形非常迫近。对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应依据事实,而不是依据指控、推测或极小的可能性。(一)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要件 实质损害威胁 产业建立受阻指进口产品的倾销阻碍了新产业的实际建立过程,而不是阻碍建立一个新产业的设想或计划。产业建立受阻的确定必须有充分的证据。(一)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要件
9、 产业建立受阻 反倾销协议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进口方可以累积评估从不同来源进口的倾销产品对本国产业的影响。这些条件是:第一,来自每个国家的产品的倾销幅度超过了2,即超过了“最低倾销幅度”。第二,来自每个国家的倾销产品的进口量并非可忽略不计,一般来讲是指高于进口方对该类倾销产品进口总量的3;或者几个出口国各自所占份额虽低于3,但他们的总和超过进口方进口该倾销产品总量的7。第三,根据进口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及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对进口产品所作的累积评估是适当的。(一)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要件 损害的累积评估 反倾销协议规定,进口方主管机构应审查除进口倾销产品以外的、其他可能使国内产
10、业受到损害的已知因素。这些因素包括:(1)未以倾销价格出售的进口产品的价格及数量。(2)需求萎缩或消费模式的改变。(3)外国与国内生产商之间的竞争与限制性贸易做法。(4)技术发展、国内产业的出口实绩及生产率等。但是,进口方主管机构审查的已知因素不限于上述因素。进口方主管机构应调查、审议其他方面的因素,并分析其对产业损害的影响,并且不应把这些因素造成的产业损害归咎于进口产品倾销。(一)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要件 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 临时反倾销措施是指,进口方主管机构经过调查,初步认定被指控产品存在倾销,并对国内同类产业造成损害,据此可以在全部调查结束之前,采取临时性的反倾销措施,以防止在
11、调查期间国内产业继续受到损害。临时反倾销措施有两种形式:一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二是要求进口商自裁决之日起,提供与临时反倾销税数额相等的现金保证金或保函。进口方主管机构应自反倾销案件正式立案调查之日起60天后,才能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这种措施的实施时间应尽可能短,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4个月,特定情况下可以延长到6个月至9个月。(二)反倾销措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 在全部调查结束后,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调查的产品存在倾销,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损害,且倾销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则进口方主管机构可以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最终反倾销措施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的形式。(二)反倾销措施 最终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税是
12、指在正常海关税费之外,进口方主管机构对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附加税。反倾销税的税额不得超过所裁定的倾销幅度。除达成价格承诺的产品,进口方主管机构应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对所有造成损害的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但要根据每一个案件的不同情况,征收不同的、适当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倾销产品的进口商,出口商不得直接或间接替进口商承担反倾销税。初裁时的反倾销税率与终裁的税率不同时,其不足部分不再补交,而多交部分则应退还。除非进口方主管机构以复审方式决定继续维持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征收应自决定征收之日起不超过5年。(三)反倾销税的征收 价格承诺是指,被控倾销产品的生产商和出口商与进口方主管机构达成协议,
13、出口商提高价格以消除产业损害,进口方相应地中止或终止案件调查。从实际效果讲,价格承诺也属于反倾销措施的一种形式。反倾销协议规定,如任何出口商就修改出口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所涉地区出口,向进口方主管机构作出令人满意的自愿承诺,并使主管机构确信倾销的损害性影响已经消除,则主管机构可以中止或终止调查程序,而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价格承诺协议对承诺者的出口价格进行限制,并通过定期核查等手段对其进行监督。(四)价格承诺(一)申请人申请(二)进口方主管机构审查立案(三)反倾销调查(四)行政复审和司法审议 三、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程序 一般情况下,反倾销调查应基于申请人的申请而开始。为保证
14、申请人的产业代表性,反倾销协议除了规定对国内产业的一般理解外,还规定了进口方主管机构应对产业的代表性进行审核。反倾销协议进一步规定,在表明支持或反对立案申请的企业中,若支持者的集体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总产量的50以上,且支持者的集体产量不低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总量的25,这些支持者应被认为可代表该产业提出申请。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应包括倾销、损害及因果关系的有关材料,缺乏证据的简单判断不能满足立案的要求。(一)申请人申请 进口方主管机构应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充分性,以及申请企业的代表性,以便判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立案调查是适当的,并就立案问题作出决定。(二)进口方主管机构
15、审查立案 进口方在正式决定立案调查后,应立即发布立案公告。公告应载明出口国的名称、涉及的产品、开始调查的日期、申请书声称倾销的依据和损害存在的概要说明。一般情况下,反倾销调查应在1年内结束,最长不得超过从调查开始之后的18个月。1在调查开始后,如存在下列情况,反倾销调查应尽快终止。(1)无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或产业损害,或者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2)倾销幅度,或倾销产品的进口数量,或产业损害,是可忽略不计的。2调查的参与。公告发布后,被控产品的出口商、生产商或其他利害关系方,有权要求参与反倾销调查,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意见。3听证会及其他申辩机会。初裁之后,进口方主管机构将会利用各种机会,进一步
16、核实涉诉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举行听证会,听取评论意见及实地核查。4快速审议。对于反倾销调查期间未出口被控产品的厂商,如其在反倾销征税命令有效期间出口相同或相似产品,进口方应采取“快速审议”的办法来确定这些厂商的单独的反倾销税率。5追溯征税。指对那些在临时措施适用之前90天内进入消费领域的产品,追溯征收最终反倾销税。追溯征税的条件是:(1)被控产品存在造成损害的倾销的历史记录,或者进口商知道或理应知道出口商在实施倾销,并且该倾销会造成损害。(2)损害是由于在相当短的时期内倾销产品的大量进入造成的。(三)反倾销调查 征收反倾销税是以抵消倾销造成的损害为最终目的。一旦有证据证明倾销所造成的损害已
17、经被抵消,或损害程度有所减轻,或出现了新的影响征税的情况,则反倾销税也应相应取消或变更。为此,反倾销协议赋予了利害关系方向进口方主管机构申请复审的权利。当然,进口方主管机构也有主动提起复审的权利。这种复审统称为行政复审。行政复审主要是就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以及论证损害是否会因取消或变更反倾销税而重新发生。如经论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或按照原税率征收反倾销税是不合理的,则应终止或减少征收反倾销税。实践中,复审的形式有年度复审、新出口商复审、情势变迁复审、中期复审和日落复审等多种形式。复审的程序般与反倾销调查程序相同。价格承诺的复审程序,大体与征收反倾销税的复审程序相同。(四)行政复审和
18、司法审议 行政复审 为保证各成员方公正实施反倾销措施,反倾销协议规定,各成员在其国内的反倾销法律中应包含司法审议机构及程序。对最终裁决和行政复审决定等行政行为,利害关系方可以要求通过司法、仲裁或行政法庭按照程序迅速进行审议。这类法庭、仲裁、行政法庭及程序,应完全独立于作出裁决或复审决定的行政主管机构,保持其独立性。采取何种形式的司法审议方式,由各成员方自行决定。(四)行政复审和司法审议 司法审议(一)证据要求及对利害关系方信息的处理(二)关于发展中成员的特别规定(三)反倾销措施委员会及其职能(四)磋商和争端解决 四、其他规定 反倾销协议规定,进口方主管机构有权要求各利害关系方提供与调查有关的证
19、据材料,并应给予其充分的提供信息的机会。有关证据方面的要求如下:1给予利害关系方提供证据的机会。2利害关系方应有充分的辩护机会。3进口方主管机构为利害关系方的陈述提供帮助和方便。4对任何机密信息,进口方主管机构应按照机密信息处理。5核实信息。6对不当信息或关系方不合作的处理。7裁决基本事实的披露。8抽样调查。9进口方主管机构应给受影响的工业用户及有代表性的消费者提供机会,以便其了解有关倾销、损害及因果关系的信息。(一)证据要求及对利害关系方信息的处理 反倾销协议规定,在考虑实施该协议项下的反倾销措施时,发达成员应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注意。在实施会影响发展中成员根本利益的反倾销措施之前
20、,发达成员应探讨采用该协议规定的其他建设性救济措施的可能性。但在反倾销协议中,没有详细规定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优惠,只是象征性地规定发达成员应注意发展中成员的根本利益及建设性救济的可能性。(二)关于发展中成员的特别规定 为保障反倾销协议的实施,世贸组织专门设立了反倾销措施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各成员代表组成,可以酌情设立附属机构。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也可应任何成员方要求召开会议。反倾销措施委员会履行反倾销协议项下或各成员指定的职责,并应向各成员就反倾销协议的实施,以及促进该协议目标实现的任何事项,提供磋商机会。该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履行职责时,经有关成员方和有关企业的同意,可向其认为适当的任
21、何信息来源进行咨询和寻求信息。各成员应将负责调查反倾销的机构、立案和调查的国内程序通知反倾销措施委员会。各成员应尽快向该委员会报告其采取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和最终反倾销措施,并应每半年向委员会报告一次前6个月采取的反倾销行动的情况。(三)反倾销措施委员会及其职能 (四)磋商和争端解决 任何成员方采取反倾销措施,影响了其他成员方的利益,可以通过反倾销的磋商和争端解决途径寻求解决。反倾销协议规定,除该协议另有规定外,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同样适用于反倾销。1如果一成员方认为进口方实施反倾销措施,使其从世贸组织协定项下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受到减损或丧失,或该项措施妨碍了任何协议目标的实现,则该成员方可以
22、以书面形式要求与有关的一个或多个成员方进行磋商,以寻求各方满意的解决办法。每一成员方应对另一成员方提出的磋商要求给予积极的考虑,并应提供充分的磋商机会。2如果磋商不能达成满意结果,且进口方的主管机构已经采取最终措施或接受价格承诺,则该成员可以将争端提交争端解决机构处理。如果一出口方成员认为进口方成员所采取的临时反倾销措施,违反了反倾销协议的有关规定,则也可将之提交争端解决机构处理。3在受影响的成员方请求下,争端解决机制应设立专家组就该成员方的请求进行审查。世贸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同样适用于反倾销协议项下的磋商和争端解决。4专家组对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五、反倾销协议对调查的补充要
23、求 (一)进口方主管机构的实地核查 (二)可获得最佳信息的采用 反倾销协议附件1对进口方主管机构到有关涉案企业进行核查的程序,作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1立案调查后的适当时间,进口方主管机构应将实地核查的意向通知该企业所在国家的主管机构和已知的有关公司,并应得到有关方面的同意。2若核查组中包括非政府专家,也应通知上述有关方面。3一般情况下,核查应在收到有关涉案企业对调查问卷的答复后进行。核查前应通知有关企业需要核实信息的性质及提供的信息,但核查时也可要求有关企业进一步提供细节。4在可能的情况下,进口方主管机构对接受核查的有关成员方或企业提出配合核查的问题,在核查前予以答复。(一)进口方主管机构的
24、实地核查 可获得最佳信息是指,进口方主管机构在调查过程中对有关利害关系方信息处理的一种方式,即弃用或部分弃用不配合调查或阻碍调查方提供的信息,而使用认为适当的其他信息。反倾销协议附件2对不采用利害关系方提供的证据或信息的处理原则,作了一般规定:1调查开始后,进口方主管机构应向有关利害关系方说明所需要得到的信息及组织信息的方式。同时应说明,如果信息未按照要求提供,进口方主管机构可认为利害关系方的信息不可用,或不符合调查要求,并有权以可获得的事实为基础作出裁定,包括申请书中提出的事实。2进口方主管机构可要求有关利害关系方以特殊介质(如计算机磁盘)提供信息,但不应给有关利害关系方增加不合理的额外负担
25、。3在裁定时,进口方主管机构应考虑使用可接受的、所有可核实的、以适当方式提交的信息。4当信息或证据未被接受时,进口方主管机构应向有关企业说明理由,并给予对方在合理时间内进一步说明的机会。在其后的任何裁决公告中,应载明拒绝接受该证据或信息的理由。5在调查过程中,进口方主管机构应特别慎重处理二手信息。如有可能,进口方主管机构应利用其他独立的信息来源核查二手信息的准确性。(二)可获得最佳信息的采用第二节第二节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一、产生背景二、组成部分及概念界定三、补贴的分类四、补贴的争端解决和反补贴措施 五、优惠待遇和过渡期六、机构和监督 补贴与反补贴规则的形成历经了近半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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