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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南京市总工会生产保护部第第 一一 部部 分分劳劳 动动 保保 护护 概概 述述1、劳动保护内涵、劳动保护内涵劳动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卫生劳动保护的几个基本概念劳动保护的几个基本概念为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为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从法律、制度、组织管理、教育与健康,从法律、制度、组织管理、教育培训、技术、设备等方面采取的一系列综培训、技术、设备等方面采取的一系列综合措施合措施,称之为称之为劳动保护劳动保护。政府、企业把此项工作称之为政府、企业把此项工作称之为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科研、高校领域则把这项工作称之为科研、高校领域则把这项工作称之为“劳劳动(
2、职业)安全卫生动(职业)安全卫生”。2、工会劳动保护、工会劳动保护的概念的概念工会劳动保护工会劳动保护对象工会劳动保护目的劳动保护的几个基本概念劳动保护的几个基本概念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是指依据法律赋予工会的职权,监督企业和有关方面,贯彻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发动群众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企业不断改善劳动条件,维护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合法权益。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对象:全社会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1、从职业性质上分:企事、业单位职工和机关公务人员;2、从行业性质上分:企业职工、服务业员工和政府机构公务员;3、从经济类型上分:公有制企业,私
3、营、民营、外资企业劳动者;劳动保护保障的对象的基本涵义劳动保护保障的对象的基本涵义1、在市场经济机制下的职工即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在市场经济机制下的职工即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无论用人单位属于哪一种所有无论用人单位属于哪一种所有制(公有制或者非公有制,如私营、民营、合资、外资、制(公有制或者非公有制,如私营、民营、合资、外资、股份制或者乡镇企业等);无论劳动者属于哪一种用工形股份制或者乡镇企业等);无论劳动者属于哪一种用工形式(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等);无论其从事式(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等);无论其从事什么行业(工矿、农林牧渔、财贸或者服务行业
4、等);也什么行业(工矿、农林牧渔、财贸或者服务行业等);也无论其职业性质如何(体力劳动者或脑力劳动者),只要无论其职业性质如何(体力劳动者或脑力劳动者),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同样享有立劳动关系或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同样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都是劳动保护的对象。)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都是劳动保护的对象。)2、“同岗位同劳动保护同岗位同劳动保护”或或“同工同劳动保护同工同劳动保护”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目的1、预防和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2、预防和减少职
5、业病的产生;3、维护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4、保证企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劳动保护工作目的的两个基本涵义1、劳动保护的范围限于生产劳动过程中。劳动保护的范围限于生产劳动过程中。劳动保护专指劳动保护专指对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对劳动者人身安全与健康的保护。对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对劳动者人身安全与健康的保护。(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国家对其的保护是多方面的,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国家对其的保护是多方面的,凡是与其权益有关的事情,国家都要保护,如各种社会凡是与其权益有关的事情,国家都要保护,如各种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保障(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各种社
6、会福利等,都是对劳动者的保护。)各种社会福利等,都是对劳动者的保护。)2、劳动保护以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为目的。劳动保护以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为目的。其主要其主要任务为:既要使劳动者防止或避免受到生产事故的伤害,任务为:既要使劳动者防止或避免受到生产事故的伤害,防止或避免劳动者受到有害职业因素(如有毒物质、粉防止或避免劳动者受到有害职业因素(如有毒物质、粉尘、振动、噪声、电磁辐射、过度疲劳等)的危害;又尘、振动、噪声、电磁辐射、过度疲劳等)的危害;又要提供良好的生产劳动或工作环境,合理安排劳动者的要提供良好的生产劳动或工作环境,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合理组织生产劳动,以保障劳
7、动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合理组织生产劳动,以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者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3、安全生产方针的概念两种理念两种理念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与与“职业安全卫生职业安全卫生”是两个不同领域中相互关联,然而性是两个不同领域中相互关联,然而性质和理念不同的概念。体现了人们对质和理念不同的概念。体现了人们对于预防职业伤害问题认识的两个阶段、于预防职业伤害问题认识的两个阶段、两种理念。两种理念。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以生产为本以生产为本”;职业安;职业安全卫生全卫生“以人为本以人为本”。职业安全卫生。职业安全卫生以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以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
8、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为目的,然而这需要通过企业全健康为目的,然而这需要通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来实现。安全生产管理来实现。(二)(二)涵义涵义1、劳动保护保障的对象是职工、劳动保护保障的对象是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劳动保护的范围限于生产劳动过、劳动保护的范围限于生产劳动过程中程中3、劳动保护以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劳动保护以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为目的,主要包括两方面的任健康为目的,主要包括两方面的任务务4、劳动保护必须综合治理、劳动保护必须综合治理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组织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组织工会劳动保护组织结构网络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省
9、、市、县)大型企业(机构)中小型企业(专人)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组织工作依据1、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2、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3、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1、在县(含)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中设立;2、省辖市、省产业工会以上工会审批;3、必须经岗位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4、所属工会组织应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交通、通讯等工作条件和必须的项工作经费。一、工会领导机关劳动保护的法定职责和工作任务工会领导机关劳动保护的法定职责和工作工会领导机关劳动保护的法定职责和工作任务主要有:任务主要有:源头参与、综合监管、调查研究、监督指导、培训教育、安全
10、检查、审查验收、事故处理、民主管理等九个方面。1、源头参与主要内容主要内容参与同级立法机关和政府的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条例的制订、修改等活动,监督法律、法规、标准、条例的贯彻实施。法规依据法规依据(1)工会法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2)劳动法第八十八条:各级工会
11、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3)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4)工伤保险条例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5)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
12、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6)江苏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地方国家机关制定或者修改法规、规章以及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成立相应机构的,应当有同级工会参加。地方国家机关检查涉及职工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实施情况时,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2、综合监管主要内容主要内容参加政府设立的劳动保护专业
13、机构工作。工作载体工作载体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总工会是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单位,参与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市总工会是成员单位,参与工伤事故或职业病患者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市总工会是副理事单位,参与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南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相关工作(市总工会是成员单位,参与职工健康促进活动。)南京市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市总工会是成员单位,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法规依据法规依据(1)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旨在加强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经国务院同意,成立
14、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各级政府相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2)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3)尘肺病防治条例第十五条:卫生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对企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第十六条规定:“工会组织负责组织职工群众对本单位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
15、纠正情况进行监督。3、调查研究主要内容主要内容调查研究劳动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计分析并参与调查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的情况和职业病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建议。法规依据法规依据(1)工会法第二十五条: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2)江苏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工会有权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可以查阅、复制与侵权事实有关的资料和其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妨碍或者阻挠,不得隐瞒真相、隐匿和毁灭证据。4、监督指导 主要内容监督检查、指导服务下级工会组织的劳动保护工作。法规依据工会法第九条: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
16、会组织。5、培训教育主要内容主要内容开展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审查、培训、管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和煤矿特聘群众监督员;组织开展职工安全文化活动;指导班组安全建设。工作载体工作载体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教育培训与发证、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教育培训、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的普及教育培训、职工“安全在我心中”安全文化系列活动。法规依据法规依据(1)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2)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3)消防法第五条:任何单
17、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4)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 (中华全国总工会)(5)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中华全国总工会)(6)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中华全国总工会)(7)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6、安全检查 主要内容主要内容独立组织或与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工作载体工作载体“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事故
18、隐患和职业危害排查、举报、治理活动,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安全生产检查、专项整治等。法规依据法规依据(1)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2)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
19、督促解决。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3)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推行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方法。(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职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第(八)条:(各级工会)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依据事故隐患分级给予奖励,所需经费由各级工会从年度经费预算中列支。7、审查验收 主要内容主要内容按规定参加相应规模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的“三同时”审查验收工作。法规依据法规依据(1)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工会有权对建设
20、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2)工会法第二十三条: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有权提出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3)尘肺病防治条例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设计任务书必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4)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防毒工作的决定规定:有关部门应将初步设计送同级劳动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
21、同意后,方可进行设计。各地区、各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时,必须要有同级劳动部门、卫生部门、工会组织参加。各级劳动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认真进行监督检查。(5)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8、事故处理 主要内容主要内容参与调查处理职工伤亡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按照规定向上级工会报告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法规依据法规依据(1)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2)工会法第二十六条:职工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
22、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3)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
23、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第五十三条规定: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第十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二条: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
24、,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6)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重大和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职责进行调查处理。第十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负责管辖范围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并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和同级工会组织通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情况。
25、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公安、安全生产部门、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7)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违反工会法和本办法规定,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由地方总工会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第十七条:工会应当督促并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进行监控。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因工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影响职工安全与健康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通报工会。重大、特大伤亡事故,必须同时报上一级总工会和省总工会。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
26、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有权要求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工会的意见和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9、民主管理 主要内容主要内容充分发挥“三方协调机制”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积极作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组织职工参与讨论企业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重大决策,参与、监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通过“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组织职工就劳动安全与健康进行要约、协商、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强化劳动保护措施,推动改善劳动条件与工作环境,切实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健康的合法权益。工作载体工作载体“职工代表大会保平安”活动
27、,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的要约、签订与履行,夏季安全“三送”活动。法规依据法规依据(1)安全生产法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2)工会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3)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调解劳动争议。(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研究制定工资福利、社会保险、
28、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等涉及职工利益事项的方案和措施,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召开有关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5)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督促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事故隐患,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并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6)关于加强劳动安全卫生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江苏省总工会、
29、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企业家协会,2001年8月23日)对企业集体合同中劳动保护条款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及签订“劳动安全卫生协议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二、企业工会劳动保护的法定职责和工作任务企业工会劳动保护的法定职责和工作任务主要有:建立工会劳动保护组织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安全生产活动,集体协商以及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合同,建立完善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制度并落实责任,报告并参与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参与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审查验收,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合法权益,调查、上报劳动保护相关情况,总结、表彰
30、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商决定工作时间等十三个方面。1、建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组织机构主要内容主要内容依法建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在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领导企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和下级工会分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工作载体工作载体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会劳动保护合格、示范工会创建活动。法规依据法规依据(1)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2)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3)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2、职工代表大会安全生产活动主要
31、内容主要内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民主管理形式,组织并代表职工,参加企业劳动保护的民主管理,监督企业行政制定并实施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监督企业和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列入职工代表大会议程,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工作,督促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工作载体工作载体职工代表大会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小组、职工代表安全视察活动。法规依据法规依据(1)安全生产法第七条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2)工会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
32、福利、劳功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3)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七款: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听取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重组改制等重大决策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4)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第六条:(四)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组织或协同行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组织职工代表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督查。3、集体协商以及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合同法规依据法规依据 (1)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33、:企业职工一方可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 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2)安全生产法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3)工会法第六条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第二十条第二款: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4)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依法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
34、体合同,并可就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工会应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问题作为协商重点内容。(5)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研究制定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等涉及职工利益事项的方案和措施,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召开有关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6)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督促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事故隐患,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中
35、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并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7)关于加强劳动安全卫生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总工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企业家协会,2001年8月23日)对企业集体合同中劳动保护条款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及签订“劳动安全卫生协议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4、建立完善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制度并落实责任 主要内容主要内容建立完善工会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建档跟踪、群众举报等制度,建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法规依据法规依据企业
36、工会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建立完善工会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建档跟踪、群众举报等制度,建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5、报告并参与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主要内容主要内容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等问题时,向上级工会组织报告情况并参加调查处理。会同有关方面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督促行政采取改进措施。法规依据法规依据(1)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2)工会法第二十六条:职工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
37、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3)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
38、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第五十三条规定: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6)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公安、安全生产部门、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39、。(7)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七款:(企业工会)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三十九条:依法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8)江苏省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工会应当督促并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进行监控。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因工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影响职工安全与健康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通报工会。重大、特大伤亡事故,必须同时报上一级总工会和省总工会。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有权要求依法追究直接负责
40、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工会的意见和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违反工会法和本办法规定,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由地方总工会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6、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主要内容主要内容组织开展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对生产中发现的严重害职工生命和健康的问题,工会要及时向行政反映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工会应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工会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工作载体工作载体“
41、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工代表安全视察活动。法规依据法规依据 (1)工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2)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
42、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3)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协助与督促企业落实法律赋予工会与职工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紧急避险权。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工会应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工会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4)江苏省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工会应当督促并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进行监控。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因工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影响职工安全与健
43、康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通报工会。(5)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第六条:(一)监督和协助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规章制度的制定,参与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和经费投入等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劳动安全卫生的决策、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7、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主要内容主要内容积极开展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劳动保护业务、技术水平;开展安全生产竞赛,使安全思想深入人心;开展群众劳动保护技术协作,动员广大职工参加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活动,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开展职工安全文化活动。工作载体
44、工作载体“安康杯”竞赛活动、夏季安全“三送”活动、“安全在我心中”企业职工安全文化系列活动。法规依据法规依据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企业工会应当)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8、参与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审查验收主要内容主要内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法规依据法规依据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进行监督。9、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合法权益主要内容主要内容在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受
45、到侵犯时,与有关方面进行交涉,并进行协商、调解;因此发生劳动争议时,支持、代表职工进行行政仲裁和法庭诉讼。法规依据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2)工会法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10、调查、上报劳动保护相关情况 主要内容主要内容向上级工会组织和党、政府机关反映企业劳动的保护的实际情况,总结上报工作经验和教训,及时汇报工作中的困难和争议,取
46、得支持,争取解决。法规依据法规依据(1)工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2)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第六条:(二)定期分析研究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向企事业单位和有关方面反映职工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督促和协助企事业单位解决劳
47、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的,向企事业行政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对拒不整改的,要求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3)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总工发201146号)第十条:加强对劳动保护工作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及时向所在工会组织和任命机关报送。1、总结、表彰工会劳动保护工作 主要内容主要内容总结推广劳动保护工作先进经验,表彰先进职工,将劳动保护工作纳入劳动竞赛。在先进生产者、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评选中,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工作载体工作载体“安康杯”竞赛表彰等。法规依据法规依
48、据(1)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八条:上级工会组织支持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2)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第十二条:任命机关定期考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工作。对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者取消其监督检查员资格。(3)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第五条:对做出贡献的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上级工会组织个予表彰和奖励。12、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主要内容主要内容宣传劳动保护先进事迹,推广典型经验,开展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组织开展职工安全文化活动;指导班组安全建设。工作载
49、体工作载体企业职工“安全在我心中”安全文化系列活动、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普及教育培训、“企业劳动保护合格、示范班组”和“星级安全班组”创建活动。法规依据法规依据(1)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第九条:宣传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及企事业的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和发动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2)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十八条:(六)(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和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素质。办好职工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13、协商决定工作时间、协商决定工作时间 主要内容主要内容接受企业关于延长工作时间(加班)的协商要求,听取有关的理由和所需人数及时间的说明,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法规依据法规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谢谢大家!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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