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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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2004年制定,2006年修订)课程编号:080231/080232英 文 名:Civil Law课程类别:学科基础课前 置 课:法学导论、宪法学后 置 课:合同法、婚姻法、商法学、经济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律师实务等学 分:3/3学分课 时:54/57课时主讲教师:杨军、马思萍、王强选定教材:魏振瀛.民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和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课程概述:民法学是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学科,是以研究各项民事制度的内容、作用、特征及其发生、发展、变化的理论与实践及其发展规律为主要对象的一门独立的法律科学。本课程教学内容分为两大部分,即民法学1与民法学2。民法学1包括
2、总论与人身权。总论部分讲授民法概述、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等;人身权部分讲授人身权概述、人格权和身份权。民法学2包括物权、债权、侵权行为和继承权。物权部分讲授物权概述、所有权、共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等;债权部分讲授债的概述、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等;侵权行为部分讲授侵权行为概述、归责原则、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共同侵权、特殊侵权和侵权责任等;继承权部分讲授继承权、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以及遗产的处理。本教学大纲适用于本科法学专业。教学目的: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通过学习,了解和掌握民法
3、的基本概念、各项民事制度的内容、作用及其发生、发展、变化的理论及其发展规律,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分析、解决生活中发生的民法问题,锻炼运用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处理民事纠纷的能力。系统掌握民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要求学生通过学习,能够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增强应用能力,学会分析案例,解决实际问题。教学方法:民法涉及的民事法律制度较多,各项民事法律制度的内容各不相同,但各项制度彼此之间均存在着内在联系,应指导学生系统地把握民事法律理论。把握民事法律理论系统性的关键在于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及其三要素构成的普遍性和民事法律事实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普遍性,是贯穿各项民事法律制度
4、的主线。通过课堂讲授、案例讨论、着重学习、领悟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市民法的概念,通过对私权神圣、身份平等、意思自治等市民法理念的学习,将民法观念贯穿于整个民法体系。通过对民事权利的学习,进一步掌握民法作为权利法的特征;通过对法律行为的学习,确实掌握民法的灵魂意思自治;通过案例讲解与讨论,基本掌握法律实践的一般要素。各章教学要求及教学要点第一部分民法学1第一编 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课时分配:3课时教学要求:理解我国民法的概念,掌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渊源及适用范围。教学内容:第一节 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
5、民法的词源民法的源头为古罗马法。汉语“民法”由日本学者津田真道在1863年创造,后由清末法学家移植到中国。三、民法与民法学民法是指民法规范的总称。民法学是阐明现行民法规范的学说,即民法解释学。(狭义)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第三节 民法的沿革一、罗马法的编撰及其影响罗马私法的结构、特点。二、19世纪民法典的出现及其类型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三、20世纪有代表性的民法典 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 和苏俄民法典。四、我国的民事立法 大清民律草案、南京国民政府民法典、
6、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节 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体系 民事基本法和民事特别法。二、民法学的体系 总论、人身权、物权、债权、侵权行为、亲属权和继承权。第五节民法的渊源一、民法渊源的含义 民法渊源是法官裁决民事案件的法源,即法官判案的法律根据。二、制定法 民事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民事规范、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国际条约中的民事规范。三、习惯习惯法,又称不成文法,是由习俗认可的法。四、法理 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五、判例 指导和参考作用。第六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
7、围适用于我们的领土、领空、领海。三、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的生效、失效。思考题:1、如何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2、民法的渊源有哪些?3、如何理解民法的适用范围?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课时分配:3课时教学要求:重点掌握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意义以及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教学内容: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二、学理的与法定的民法基本原则 学理民法基本原则,是从学理上提出的基本原则,通常是由一定的观念、理论为指导概括出来的。法定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基本法中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指导、约束和补充功能。
8、第二节 平等原则民通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的具体含义1、资格平等 2、地位平等 3、机会平等4、保护平等第三节 自愿原则民通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含义:1、民事活动自愿协商,不受非法干预。 2、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效力优于任意性规范和法律推定条款。第四节 公平原则 民通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公平原则是人们崇高的理念,也是基本的法律价值理念。公平的含义: 权衡、平衡各方利益。公平的标准:以一般交易习惯和一般观念为标准。 第五节 诚实信用原则民通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诚信原则功能:
9、一方面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另一方面,是对司法者的授权,是法官据以追求具体社会公正而解释或补充法律的依据。第六节 公序良俗原则 民通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第七节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滥用,是指权利人行使权利超过正当界限,有损他人利益或者社会利益的行为。构成权利滥用的条件:1、有权利存在;2、
10、有行使权利的行为;3、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 判断标准:1、主观方面2、客观方面思考题:1、如何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2、民法基本原则具有哪些功能?3、民法有哪些基本原则?其主要内容是什么?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课时分配:3课时教学要求:主要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法律事实的概念及分类,民事权利的分类和保护。教学内容: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平等性、自主性、对等性、相互性。三、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意义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民法学理论的基础,也是民法学理论的总纲。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
11、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要素的构成主体、客体和内容。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担的民事义务。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一、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含义二、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第四节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一、民事权利(一)概念权利是主体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二)分类1、财产权与人身权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3、绝对权与相对权4、主权利与从权利5、专属权与非专属权6、既得权与期待权7、原权利与救济权(三)民事权利的行使民事权利的
12、行使,是指民事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内容的行为。行使的方法:事实行为方法与法律行为方法。(四)民事权利的保护1、公力救济2、私力救济二、民事义务(一)民事义务的概念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二)民事义务的分类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2、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思考题:1、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2、民事权利有哪些种类?3、民事法律事实分为哪些种类?第四章 自然人课时分配:6课时教学要求:掌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监护与住所制度。教学内容: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与公民这两个概念
13、的区别与联系。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统一性、平等性、广泛性。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一)出生时间的认定(二)胎儿利益的保护五、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一)生理死亡(二)宣告死亡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概念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一)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 意思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为前提。(二)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
14、是指行为人因自身不法行为负损害赔偿义务的能力。两种能力之区别。二、种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一)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二)宣告失踪的效力(三)失踪宣告的撤销二、宣告死亡(一)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二)宣告死亡的效力(三)死亡宣告的撤销第四节 监护一、监护的概念与设立监护的目的 (一)概念(二)目的 (三)性质 (四)监护与亲权二、监护人的设立(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三、监护人的职责(一)保护职责(二)照顾职责(三)管教职责(四)保管职责(五)民事代理(六)诉讼代理(七)转承责任四、监护的终止(一)被监
15、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三)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四)监护人辞去监护(五)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第五节 自然人的住所一、住所的概念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处所。二、自然人住所的种类意定、法定和拟制住所。三、自然人住所的法律意义(一)确定权利、义务的享有地和承担地(二)确定管辖地(三)确定准据法(四)确定失踪的空间标准(五)确定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地点思考题:1、为什么要对胎儿进行特殊保护?2、比较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3、哪些人需要监护人?哪些人可以做监护人?第五章 法人课时分配:6课时教学要求:掌握法人的概念、特征,法人应当具备
16、的条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代表人的概念、各类法人的概念、法人设立、法人变更、法人消灭等具体内容。教学内容:第一节 法人概述一、法人的概念和本质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拟制说与实在说。二、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三、法人的分类(一)民法通则的分类 (二)公法人和私法人 (三)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四)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五)本国法人和外国法人 第二节 法人的能力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概念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二)法
17、人的权利能力的限制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概念与特点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与其权利能力享有的时间一致2、与其权利能力范围一致3、由法人机关或代表人实现(二)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一)概念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对自己不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二)学说1、否定说(拟制说)2、肯定说(实在说)(三)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确定的标准1、经营活动说2、法人名义说3、执行职务说第三节 法人机关一、 概念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经营
18、或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一)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而设立(二)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三)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四)法人的领导或代表机关(五)由单个的个人或集体组成二、法人机关构成及法定代表人(一)法人机关的构成1、权力机关2、执行机关3、监督机关(二)法定代表人三、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与代理关系的区别。第四节 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和登记一、法人的成立(一)法人的设立1、概念2、法人设立的原则3、法人设立的方式4、法人设立的要件(二)法人资格的取得二、法人的变更(一)概念(二)类型三、法人的终止(一)概念(二)终止的原因(三)法人的清算四、法人的登记(一
19、)设立登记(二)变更登记(三)注销登记(四)登记的效力思考题:1、法人有什么特征?2、法人成立应符合什么条件?3、法人清算时法律性质如何?第六章非法人组织课时分配:3课时教学要求:掌握非法人组织的概念、特征;掌握合伙的概念、特征、内外部关系,以及个人合伙与法人合伙。教学内容: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一)非法人组织是组织体(二)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三)非法人组织是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二、非法人组织应具备的要件 1须为有自己目的的社会组织体2须有自己的名称 3须有自
20、己能支配的财产或经费4应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第二节合伙 一、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合伙是指营利性合伙,是指由二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上根据共同协议而组成的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1合伙具有团体性 2合伙协议是合伙形成的基础条件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组织承担连带无限责任二、合伙的成立 1须有两个以上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2须签订合伙协议3须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三、合伙的法津地位合伙的法律地位,即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对此有争议。四、个人合伙与法人合伙1个人合伙2法人合伙思考题:1、比较合伙与公司的特点。2、合伙财产的范围如何?3、试述合伙人的责
21、任。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课时分配:3课时教学要求:掌握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范围,民事权利客体的在法律上的分类,以及物的分类。教学内容:第一节 民事权利客体概述一、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民事权利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二、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 物、行为、智力成果、有价证券、权利和非物质利益。第二节 物一、物的概念与特征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一)存在于人身之外(二)能满足人的社会需要(三)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四)以有体物为限二、物的法律意义 三、物的分类 (一)动产与不动产(二)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三)特定物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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