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第三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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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第三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国际结算中的票据第一节第一节 票据概述票据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票据法票据法第三节第三节 汇票汇票第四节第四节 本票本票第五节第五节 支票支票Key Words第三章第三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国际结算中的票据第一节 票据概述票据概述第三章第三章 第一节第一节 票据概述票据概述票据的基本概念:所谓票据(instrument),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具有一定格式,约定债务人按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经过背书可转让的书面支付凭证。票据是国际结算中用以抵消国际间债权债务的,具有流通及支付手段的信用工具,它的产生和普及开启了非现金结算的历史。现代国际结算的基本方法是非现金结算,票据
2、在非现金结算中担任着支付工具和信用工具角色。在商务实践中,它又被赋予了可流通转让的功能和反映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的功能。它被誉为“有价证券之父”,在它之后,又衍生出一系列代表商业上的各种权利的凭证,如商业发票、货运单据、股息凭证等被称为是广义的票据。我们在本章中要讲述的票据则是狭义的票据。第三章第三章 第一节第一节 票据概述票据概述票据的基本特征 (一)设权性(right to be paid)票据一经设立并交付出去,票据的权利和义务便随之而确立。(二)无因性(non-causative nature)指票据一旦做成,票据上权利即与其原因关系相分离,成为独立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受先前的原因关
3、系存在与否的影响。(三)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所谓要式性是指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据上的必要记载项目必须齐全且符合规定。第三章第三章 第一节第一节 票据概述票据概述票据的基本特征 (四)流通性(negotiability)票据的流通性,是指在法定的合理时限内,票据经过背书,交付而可以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后手,手续简便但效力明确。(五)可追索性 票据的可追索性是指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如果对合格票据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正当持票人为维护其票据权利,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起诉、追索,要求得到票据权利。第三章第三章 第一节第一节 票据概述票据概述票据的功能 1、汇兑功
4、能。汇兑功能是票据的传统功能。2、支付功能。支付功能是票据的基本功能。3、信用功能。信用功能是票据的核心功能,被称为“票据的生命”。4、融资功能第三章第三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国际结算中的票据第二节 票据法票据法第三章第三章 第二节第二节 票据法票据法票据法的含义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种类、票据形式及票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票据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法,又称实质意义上的票据法,包括以各种法规表现出来的关于票据的规定,包括专门的票据法,也包括民法,刑罚,诉讼法和破产法等法规中有关票据的规定。比如刑法中有关于伪造有价证券的规定;民法中有关于民事代理,票据资金,票据原因等规定;破产
5、法中涉及票据出票人,背书人受破产宣告的规定等等。我们常讲的票据法,是狭义的票据法,指的是关于票据的专门立法,是形式意义上的票据法。第三章第三章 第二节第二节 票据法票据法票据法调整的对象 票据法调整的对象是票据关系中的主要当事人。票据当事人是指票据在开立,交付流通直至最后票据款项得以给付,完成其债权债务清偿的整个过程中,各自承担票据责任或取得票据权利的各种关系人。票据的基本当事人(immediate parties)由三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票据在流转过程中又会引出一系列附属当事人(remote parties):背书人和被背书人,持票人,承兑人,保证人等。在一定情况下,同一主体可能具备
6、多重的当事人身份。第三章第三章 第二节第二节 票据法票据法西方国家的票据法体系 (一)法国票据法体系 (二)德国票据法体系 (三)英美票据法体系 在以上三大票据法体系中,法国票据法后来经过修改转向了德国票据法体系,不再作为独立的票据法系存在。一般认为,目前国际上尚存的票据法体系只有两个,即欧洲大陆票据法体系和英美票据法体系,这两大票据法体系在实质上并无大的不同。第三章第三章 第二节第二节 票据法票据法国际票据法 进入20世纪后,票据法的国际统一问题被正式提上日程。票据法的国际统一经过了三个阶段,并产生了三个国际票据法(草案)。1、海牙统一票据法 2、日内瓦统一票据法 3、联合国统一票据法 第三
7、章第三章 第二节第二节 票据法票据法中国票据法 1988年12月19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结算办法,规定了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等六种信用支付工具和结算方式,并对票据的签发和使用做了具体的规定。1995年5月10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这是新中国第一部真正规范的票据法。至此,我国的票据法体系终于形成。2004年8月28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进行了修正,使其更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生活的需要。第三章第三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国际结算中的票据第三节 汇票票第三章第三章 第三节第三节 汇票汇票汇票的含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8、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八届人大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解释:“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英国票据法对汇票的定义是:“汇票是由出票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指定人或根据其指令向来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第三章第三章 第三节第三节 汇票汇票 1、汇票是出票人的书面命令 汇票的基本关系人有三个,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汇票就是出票人签发的,命令付款人向收款人付款的书面指示。汇票必须是书面的,而不是口头的,否则就无法签字;汇票是一种命令,而不是请求,商量,或者征求意见等。2、汇票的付款
9、命令是无条件的 无条件意味着付款不能有限制或者附带条件,即不能有先决条件。如果付款命令附加了先决条件,则这张汇票就是无效汇票,不具备法律效力。3、汇票的三个当事人的关系 首先,是出票人,一般说即是出口方,因为出口方在输出商品或劳务的同时或稍后,向进口 商发出此付款命令责令后者付款。其次,是受票人,通常是进口方(或进口方的往来银行),他是在取得进口商品和劳务的同时或稍后接受此项付款命令的人。再次,是收款人,收款 人可能是出票人本人即出口方本人,也可能是出口方的开户往来银行。第三章第三章 第三节第三节 汇票汇票汇票的内容 指汇票上记载的项目。按照其性质和重要性不同,可以分为三类。绝对必要记载项目相
10、对必要记载项目汇票的任意记载项目第三章第三章 第三节第三节 汇票汇票绝对必要记载项目1、“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命令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Date of issue)7、出票人签字(Signature of the Drawer)第三章第三章 第三节第三节 汇票汇票相对必要记载项目1.出票地点(Place of Issue)2.付款地点(Place of Payment)3.付款日期第三章第三章 第三节第三节 汇票汇票汇票的任意记载项目1、出票条款2、“付一不付二”条款3、担当付款人(Person designated as payer)和预备付款人(Ref
11、eree in case of need)4、必须提示承兑(Presentment for acceptance required)和不得提示承兑(Acceptance prohibited)5、“免作拒绝证书”,“免作拒付通知”和“免于追索”等 第三章第三章 第三节第三节 汇票汇票对汇票持票人的分析 按如何取得汇票和以何种身份持有汇票的情况,持票人可分为以下三种。(一)普通持票人 所谓普通持票人,指只要持有而不问来路。(二)付对价持票人(holder for value)表明汇票并非白白来的,是付出了对价而持有的。(三)正当(善意)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bo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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