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评析(概述)(精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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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法(修订)保险法(修订)评析评析 -概述集团法律事务部二00九年三月六日 前前 言言 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已经颁布,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保险业经营的根本大法,其修订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为使各位领导准确把握本次修订的精髓和重点,确保新法实施之前,公司能够对制度及管理进行全面检视,降低经营管理风险,集团法律事务部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撰写了此评析意见。该评析意见总结了新保险法的六大变化,从“概述”和“分论”两个层面进行了分别阐述。“概述”提纲挈领,精炼阐明新保险法修改重点及影响;“分论”通过对新旧保险法具体条文对比,对新条文进行了法律解读,指出了新条文对公司经营管理
2、将产生的重大影响,并提出了基本应对措施。集团法律事务部将及时为各单位进行新法解读和宣导,为公司业务制度、运营流程及管理措施的梳理和检视工作提供积极的法律服务,确保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管理,降低风险。保险法保险法立法简介立法简介出台时间出台时间-2009年2月28日颁布-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立法背景立法背景-保险经营不规范、业务范围规定过窄、资金运用渠道不合理-保险监管手段不充分,行政处罚-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行业的监管-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保险业发展的根本大法,规范我国境内所有保险经营和管理行为。法律地位法律地位立法目的立法目的备受关注的备受关注的保险法(修订)保险法(修订
3、)已经出台已经出台手段薄弱。促合法合规经营促合法合规经营促合法合规经营促合法合规经营保险保险保险保险投资投资投资投资监管监管监管监管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拓宽保险资金运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用渠道强化对保险业的强化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此次保险法修改此次保险法修改三大亮点:三大亮点:突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突出拓宽资金运突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突出拓宽资金运用渠道,突出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对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提出更高要用渠道,突出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对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提出更高要求。求。在制度设计上强调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保护在制度设计上强调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保护在制度设计上强调对被保险
4、人和受益人的保护在制度设计上强调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保护 新的保险法通过设置不可抗辩条款、引入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进一步限制了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拒绝支付保险金的抗辩权,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同时明确规范了保险人理赔的程序和时限,着力解决“理赔难”问题。拓展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增加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拓展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增加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拓展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增加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拓展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增加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为适应保险业发展和养老、医疗体制改革的需要,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从事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同时,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渠道也进一步拓宽,可以投资债
5、券、基金等有价证券,可以投资不动产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领域。加强保险业监督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运营加强保险业监督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运营加强保险业监督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运营加强保险业监督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运营 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限制业务范围等措施;并参照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增加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手段和监管措施。此次保险法修改的此次保险法修改的六大具体改变:六大具体改变:拓宽保险业务领域,丰富资金投资渠道拓宽保险业务领域,丰富资金投资渠道规范保险业务经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规范保险业
6、务经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明确代理人的地位,规范代理人的管理明确代理人的地位,规范代理人的管理规范公司设立条件,严格高管法律责任规范公司设立条件,严格高管法律责任注重偿付能力监管,加强经营风险防范注重偿付能力监管,加强经营风险防范明确监管机构职责,强化监管手段措施明确监管机构职责,强化监管手段措施规范保险经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规范保险经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1规范保险业务经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规范保险业务经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规范保险业务经营规范保险业务经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引入了保险人不可抗辩条款规定保险人弃权和禁止反言规则规定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加重保险人说明义务限制保险条款的
7、部分内容规范了理赔程序和时限明确了保险标的转让后法律后果明确了保险利益时点和范围明确了保险合同生效可以附期限或条件明确了保险事故通知义务及法律责任 明确了理赔时效的性质和起算点明确了保险条款的解释原则明确了催交保险费的效力明确了死亡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同意权明确了保险合同解除的后果说明:后续对上述主要内容做重点阐述 规范保险业务经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规范保险业务经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p明确保险利益时点和范围明确保险利益时点和范围 -对于保险利益从主体和时点两个角度,在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中分别做了不同的规定,有利于保险公司规范承保流程。(第12条)-扩大了人身保险利益范围,规定投保人对与其具有劳动
8、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可为其投保,有利于规范团险业务操作。(第31条)p明确了保险合同生效可附期限或条件明确了保险合同生效可附期限或条件 -明确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并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可以附条件或者期限作为合同生效的前提。(第13条)p明确了保险条款的解释原则明确了保险条款的解释原则 -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受益人对条款存在争议的,首先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才做出对保险人不利的解释,防止争议中客户或者司法机构片面适用不利解释原则。(第30条)规范保险业务经营规范保险业务经营规范保险业务经营规范保险业务经营p引入保险人不可抗辩条款、弃权和禁止反言规则引入保险人不可抗
9、辩条款、弃权和禁止反言规则 -对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保险人的解除权做出了限制,规定保险人自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解除权消灭;尤其引入不可抗辩条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第16条)-条款同时引入弃权和禁止反言规则,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第16条)-以上规定对保险人前期核保提出了较高要求,对经营有较大影响。p规定投保单应附格式条款规定投保单应附格式条款 -增加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如采用保险人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 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以使 投
10、保人投保前了解合同内容,决定投保意愿。(第17条)规范保险业务经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规范保险业务经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护被保险人利益p加重保险人说明义务加重保险人说明义务 -将“免责条款”定义为“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扩大了免责条款范围。-对于“免责条款”,规定应当在投保单、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加重保险人说明义务,保护了投保人的知情权(第17条)p 限制保险合同部分内容限制保险合同部分内容 -首次规定,格式条款中免除保险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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