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使用权申请书1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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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承包使用权申请书10篇 土地承包使用权申请书.10篇 土地承包使用权申请书怎么写?承包土地的申请书肯定要包含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下面我给大家带来了土地承包使用权申请书10篇,供大家参考。 土地承包使用权申请书篇1 石龙区国土局: 石龙区_学校是一所六年制公办学校。位于石龙区捞饭店村中部,坐北朝南向,占地面积6000平方米,学校东邻村小路,南院墙外是学校大路,北面邻民宅,西面为河沟,四周与邻里无土地纠纷。 学校建成于1992年7月,一至归捞饭店村、区教体局双重领导,直到20_年改村办学校为区办学校。学校始终没有土地使用证这给学校修建,特殊是国家校安工程建设带来不
2、便,甚至无法进行,直接影响学校进展和平安。 为此,学校依据省政府“豫政(20_)63号”文件和市政府“平政(20_)85号”文件的指示精神,特恳请区国土局尽快办理学校土地使用证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单位:平顶山市石龙区_学校 20_年12月29日 土地承包使用权申请书篇2 富宁县国土资源局: 兹有申请人:_,现申请将位于富宁县田蓬镇田蓬街,土地使用证号:富国用(20_)字第329号,地号:OA02232,用途:住宅,使用权类型:出让,使用权面积136。66平米,因继承遗产,经家庭协商,把李正平位于富宁县田蓬镇田蓬街的土地使用权分为两宗,一宗为_名字,面积为52。51平方米,一宗为全天分的名字
3、,面积为86。03平方米,望贵局赐予办理相关手续为谢! 申请人:_ 日期:20_年_月_日 土地承包使用权申请书篇3 申 请 人:吉水县八都镇住歧村委会住歧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陈志华 住歧自然村村长 被申请人:峡江县福民乡方家村委会张公石村小组 法定代表人:肖群根 张公石村组长 申请事项: 1、依法确认现争议土地属原吉安地区行署吉行发(20_)50号关于峡江县张公石村与吉水县住歧村争吵界牌岭山林的裁决划分山林权属范围之外的非林地。 2、依法将现争议土地确认为申请人全部。 事实和理由 由于国家重点工程峡江水利枢纽建设项目征占用土地,被申请人峡江县福民乡张公石村见利忘义,在峡江县政府又一次非法操纵
4、下,趁机挑起与申请人相邻赣江塔下至滑泥坑土地争议(本不存在纠纷)。 现争议的土地位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峡江县福民乡张公石村曾经争议“界牌岭”山场西侧,毗邻赣江,呈条带状。东以申请人住歧村走峡江路为界,南宝塔南侧原争议山林裁决界下的土地为界,西以河为界,北“界牌岭”凉亭西面河边土地至滑泥坑东、北(凉亭右边)面两坑坑心底田为界 (详细见附图) 。争议的土地应属非林地,并为申请人全部,其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由于原行署吉行发(20_)50号文件错误裁决,使原本属于申请人全部的“界牌岭”山林与现争议的土地割裂 20_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曾发生“界牌岭”山林权属纠纷,原吉安地区行署吉行发(20_)50号裁
5、决错误划归被申请人全部的“界牌岭”山林,自清朝以来至20_年行署裁决前,始终为申请人全部和经营管理,申请人族谱双亭记有解放前申请人与峡江山地权属分界地的具体记载,其分界就是山林争议时被峡江捣毁的凉亭界碑山场。解放后土地改革,现争议的土地与错误裁决给被申请人的“界牌岭”山林,除部分旱地申请人登载了土地证外,其权属归一整体登载在申请人持有的0225号土地证“后背山”, “后背山”四址业已将现争议土地旱地包含在内。由于峡江县政府幕后非法操纵其凤凰山林场、原福民乡方家大队盆形得村,以林场为经济后盾,以盆形得村移花接木所谓证据,挑起被申请人出面争吵权属原本属于申请人全部的“界牌岭”山林。原地区山纠调处工
6、作组以不当认定的事实理由,对被申请人所持证据全部采信(且包括盆形得村的所谓“海螺形”土地证,其真伪暂不论),而对申请人供应的证据全盘否定,尤其是对申请人供应的最有力证据第0225号土地证未予采信,对该证所登载的四址范围作出了自相冲突的错误认定,单方采信了被申请人与盆形得村证据(原裁决只列了被申请人张公石,而未将第三人盆形得村列入),错将“界牌岭”山林权属全部划为被申请人全部(申请人将保留再次向省、市两级政府申诉纠错权利),以致将本为一个整体“界牌岭”山林与现争议土地割裂,所幸原办案人员还存一些良知,未敢将申请人立业以来始终经管的现争议土地当作林地划给被申请人。 二、现争议土地属不在吉行发(20
7、_)50号裁决山林权属范围的非林地 现争议土地不在(20_)50号裁决山林权属范围 20_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生“界牌岭”山林权属纠纷,经原吉安地区行政公署组织山纠调处工作组调查协商,双方未能就调解解决“界牌岭”山林权属达成全都。20_年3月25日原吉安地区行政公署依据该工作组提交的关于峡江县张公石村与吉水县住歧村争吵界牌岭山林的调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作出了关于峡江县张公石村与吉水县住歧村争吵界牌岭山林的裁决(吉行发(20_)50号,以下简称裁决),该裁决书内容只涉及到争议的界牌岭林地,并未涉及界牌岭山脚西侧的水田、旱地、果园权属,因此,现争议土地不在该裁决划定山林权属范围。该事实有三点理
8、由支持,第一、该裁决权属划分文字表述未涉及水田、旱地、果园等土地权属划分;其次、该裁决没有附权属划分地形图或示意图作相关附(佐)证;第三、原吉安地区行署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20_年6月14日印发关于峡江县张公石村与吉水县住歧村争吵界牌岭山林裁决后的补充通知(吉地山纠办20_12号)第4点“界牌岭塔下和滑泥坑以及凉亭右边的水田和旱土,登了土地证的,谁登归谁有,现在谁耕种,应归谁管理,不得争议”,从其内容所载地物标下的土地清晰表明,吉行发(20_)50号裁决未涉及现争议土地的权属划分,相反,该补充通知第4点表述,强力佐证了现争议土地性质为“水田和旱土”。 现争议土地为非林地 1、经查验市山调办归档保
9、存的裁决案宗,所依据的被申请人峡江县张公石村土地证字第403号、盆形得村第404号两份土地证抄件(其真伪及当时裁决时对该两份证的采信与认定是否正确暂不论),其中第403号土地证山名为界牌岭,其所载西向界址“靠荒田”,第404号土地证山名为海螺形,其所载西向界址也是“靠荒田”,依据对裁决争议山场的勘界,其西址靠向的“荒田”正是现争议的土地,有力地证明了被申请人峡江张公石、盆形得村土地证载西界“靠荒田”而非“靠河”,这更清晰表明现争议地为非林地无疑。假如现争议的土地属于林地,那么吉行发(20_)50号裁决更是错误裁决,假如是错误裁决,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法律程序重新订正错
10、误。 2、查核江西省测绘局20_年4月调绘的比例尺为1:1万(留意:是测修在前、调绘制图在后),图幅号“蒋沙G-50-15-(27)”地形图,现争议的土地在该地形图上精确无误地标明白地物标为申请人住歧果园,其标注的地物标既有果园房屋,还标注有“梨”、“砖(窑)”字样,地类界也特别明显。此图所示可以佐证申请人住歧村经营果园(旱地)和建有房屋之事实。 三、现争议的土地应为申请人全部 申请人所持土地权属依据 1、原裁决归档的申请人第0225号土地证四址范围将塔下至滑泥坑赣江边旱地包含,由于原裁决未予认定该证据,使该权属证现处尴尬境地,不能爱护申请人对现争议土地合法权益,敬请明察,仅限本案的土地争议而
11、不涉原山林争议采信该证。 2、申请人塔下旱地拥有江西省吉水县土地房产全部证(字第0126、0216号),证明争议地的权属为申请人全部。 3、原吉安地区山纠办关于峡江县张公石村与吉水县住歧村争吵界牌岭山林裁决后的补充通知(吉地山纠办(20_)12号)文件第4点规定:“界牌岭下和滑泥坑以及凉亭右边的水田和旱地,登了土地证的,谁登归谁全部,现在谁耕种,应归谁管理,不得争议。”该条充分说明争议地的地类为“水田和旱地”,并且当时未就争议地进行调处,而争议地申请人已颁了土地证又进行了长期经营管理,也就是说,当时裁决未将“水田、旱地”当作山林裁决,因而认定了现争议地权属归申请人全部。 4、20_年吉水县人民
12、政府和峡江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地形图图幅号:蒋沙G-50-15-(27)地物标显示该争议地属种有果树旱土,并且在争议地房屋(住歧村上世纪70年月建)地物标处注明“住岐果园”四字,说明省测绘局测绘人员在20_年之前就已实地勘察了解到该块旱地栽有果树,且果树为申请人栽种经营,可书证图纸充分佐证了争议土地为申请人住歧村全部。 申请人对争议土地经营管理的事实依据 土地改革时期,该土地以旱土荒田为主,由申请人全部管业,凉亭的东面滑(挖)泥坑、及北面(凉亭右边)水田,也始终由申请人耕种管业。20_年建集体林场,在现争议的土地大部分旱地栽种了柑橘和梨树,并建有林场管护房屋。农业生产责任制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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