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货物运输合同协议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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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道货物运输合同协议范本 铁路运输现在也是一种许多人都会用到的一种运输方法,今日我给大家共享的是运输合同,欢迎大家来学习哦 关于铁道货物运输合同 甲方:_ 全权代表人:_ 乙方:_ 法定代表人:_ 为充分有效地发挥甲乙双方各自优势,提高货运市场竞争实力,依据铁道部有关文件精神和甲方与上海铁路局运输管理处签订的_次五定班列包车运输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双方合作并由乙方承包 次五定班列宁波北站点事宜,共同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作承包式 甲方将次五宝班列宁波北站点每日的四节车皮供应给乙方承包经营。发站宁波北(含余姚),到站棠溪等广东境内铁路部门允许的到达站,车种为棚车和敞车,货物品类为5号及其
2、以上运价号的货物(危急品除外),承包期限为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其次条 考核基数和费用支付 在乙方承包经营期间,甲方对乙方每日考核基数为两车(节)车皮。乙方必需于当日装车后按考核基数向宁波北站缴交铁路运费及装卸费,并向甲方支付合作管理费每辆_元,每日_元, 如乙方当日装车不足两辆的按考核基数两辆支付铁路运费、装卸费和管理费。如乙方当日装车超过两辆的(以四辆为限),按实际装车数支付铁路运费、装卸费和管理费。乙方多装车的管理费,在承包期届满时,可以冲抵少装车的管理费。 第三条 保证金 为保证协议的履行,乙方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保证金计人民币叁拾万元。在承包期满时如乙方无违约责任时
3、,甲方在_日内如数退还保证金。 第四条 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保证乙方为次班列宁波站点的独家合作承包人,如将宁波北站点车辆再发包给他人经营的,担当支付双倍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2.协调上海铁路局、宁波北店及广州各列站的关系,如因甲方缘由造成乙方不能接着承包经营的,按本协议承包期限每少一日赔偿乙方损失_元。 3.发生班列晚点、甩车及货损时,甲方有义务代乙方向铁路部门进行索赔。 乙方责任: 1.严格按装运规定组货装车,不得装运危急品和禁运品,不得隐瞒重量及匿报货物品名,违者依铁路规定担当一切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2.刚好支付铁路运费、装卸费及管理费,连续拖欠三天不交的,甲方有
4、权解除本协议,并按本协议承包期限每少一日赔偿甲方损失 _元。 3.自觉遵守铁路货场规定,协调好宁波北站及广州各列站的关系。发生货损时,刚好供应相应材料。 4.如乙方擅自终止本列的履行,甲方有权不退还保证金并在三日付清拖欠的运费、装卸费及管理费。 第五条 其他约定 1.如遇铁道部、上海铁路局调整班列运费价格时,则本协议运费价格相应调整。 2.乙方与甲方考核时间与铁路部门同甲方的考核时间同步进行,并享受铁路部门与甲方同等的实惠待遇。 3.本合作承包期限届满后,如甲方接着取得_年度次班列的承包权,则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约权。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全仅代表和乙方各执一
5、份,送交甲方董事会和宁波北站各一份。 本协议经甲方全权代表和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甲方:_ 全权代表人:_ 乙方:_ 法定代表人:_ _年_月_日 铁路运输合同协议书范本 第一章 总则 其次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第2条 本细则所指铁路货物运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公布的营业铁路货物运输。 本细则适用于铁路运输部门与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
6、货物运输合同。 个体经营户、个人与铁路运输部门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军事运输、国际联运,铁路与水路、马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规定。 第3条 托运人利用铁路运输货物,应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应根据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安排产品,兼顾指导性安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依据国家下达的产品调拨安排、铁路运输安排和铁路运输实力签订。在签订国家指令产品运输合同中,如不能达成一样看法,可逐级报请双方上级主管综合部门处理。其他货物运输,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协商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其次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4条 大宗物资的运输,有条件的可按年度、半年度或季度签订货
7、物运输合同,也可以签订更长期限的运输合同;其他整车货物运输,应按月签订运输合同。按月度签订的运输合同,可以用月度要车安排表代替。 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第5条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经双方在合同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合同,以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 第6条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载明下列基本内容: 一、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 二、发站和到站; 三、货物名称; 四、货物重量; 五
8、、车种和车数;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7条 货物运单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具体地址; 二、发站、到站及到站的主管铁路局; 三、货物名称; 四、货物包装、标记; 五、件数和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 六、承运日期; 七、运到期限; 八、运输费用; 九、货车类型和车号; 十、施封货车和集装箱的施封号码;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8条 托运人应当担当下列义务: 一、根据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运人交付托运的货物; 二、须要包装的货物,应当根据国家包装标准或部包装标准(专业包装标准)进行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
9、要依据货物性质,在保证货物运输平安的原则下进行包装,并按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记,笨重货物还应在每件货物包装上标明货物重量; 三、按规定须要凭证运输的货物,应出示有关证件; 四、对整车货物,供应装载货物所需的货车装备物品和货物加固材料; 五、托运人组织装车的货物,装车前应对车厢完整和清洁状态进行检查,并按规定的装载技术要求进行装载,在规定的装车时间内将货物装载完毕或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 六、在运输中须要特别照料的货物,须派人押运; 七、向承运人交付规定的运输费用; 八、将领取货物凭证刚好交给收货人并通知其向到站领取货物; 九、货物按保价运输办理时,须提出货物声明价格清单
10、,支付货物保价费; 十、国家规定必需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对于每件价值在七百元以上的货物或每吨价值在五百元以上的非成件货物,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托运人可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详细方法另行规定。 第9条 承运人应当担当以下义务: 一、根据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车种,拨调状态良好、清扫干净的货车; 二、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装卸的货物,除特定者外,负责组织装卸; 三、将承运的货物根据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到站,完整、无损地交给收货人; 四、对托运人或收货人组织装车或卸车的货物,将货车调到装、卸地点或商定的交接地点; 五、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向收货人发出到货
11、催领通知; 六、发觉多收运输费用,刚好退还托运人或收货人。 第10条 收货人应当担当下列义务: 一、缴清托运人在发站未交或少交以及运输期间发生的运输费用和托运人责任发生的垫款; 二、刚好领取货物,并在规定的免费暂存期限内,将货物搬出车站; 三、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应当在规定的卸车时间内将货物卸完或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 四、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卸车完毕后,应将货车清扫干净并关好门窗、端侧板(特种车为盖、阀),规定须要洗刷消毒的应进行洗刷消毒, 第11条 托运人托运个人搬家货物、行李每十千克价值三十元以上者,可声明价格,要求保价运输。承运人按保价运输办理时,按规定核收货物保
12、价费。 第12条 托运人向承运人托运货物和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时候,都应进行交接验收。假如发觉货物(托运人组织装车的为封印、货物装载状态、篷布苫盖状态或规定标记)有异状或与货物运单记载不符,在承运时,应由托运人改善后接收;在交付时,收货人应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收货人在验收货物的时候,没有提出异议,即认为运输合同履行完毕。 由承运人组织装车并在专用线、专用铁道内装车的货物,按承运人同收货人商定的方法,办理交接验收。 第13条 承运人在查找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除不宜于长期保管的货物外,从发出催领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内或从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起三日内通知托运人。托运人自接到通知次日起,
13、五日内提出处理方法答复承运人。超过期限,运输合同仍无法履行时,承运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的时候,应当出具书面说明。 第14条 因自然灾难,货物运输发生阻碍,承运人应当实行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措施。因货物性质特别,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会造成货物损失时,承运人应联系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要求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方法。超过期限未答复时,承运人可比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15条 货物运输合同必需经双方同意,并在规定的变更范围内办理变更。 第16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由于特别缘由,经承运人同意,对承运后的货物可以按批在货物所在的途中站或到站办理变更到站、变更收
14、货人,但属于下列状况,不得办理变更: 一、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物资流向或运输限制; 二、变更后的货物运输期限,大于货物容许运输期限; 三、变更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 四、其次次变更到站。 第17条 货物运输合同在货物发送前,经双方同意,可以解除。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 第18条 承运人的责任 一、由于下列缘由之一,未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按车向托运人偿付违约金五十元: (一)未按旬间日历装车安排及商定的车种、车型配够车辆,但当月补足或变更车种、车型经托运人同意装运者除外; (二)对托运人自装的货车,未按约定的时间送到装车地点,致使不能在当月装完; (三)拨调车辆的完整和清扫状态
15、,不适合所运货物的要求; (四)由于承运人的责任停止装车或使托运人无法按安排将货物搬入车站装车地点。 二、从承运货物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 (二)保价运输的货物,由承运人按声明价格赔偿,但货物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三)除上述一、二两项外,均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赔偿的价格如何计算,由铁道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 三、由于下列缘由之一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不行抗力;
16、 (二)货物本身性质引起的碎裂、生锈、减量、变质或自燃等; (三)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货物合理损耗; (四)托运人、收货人或所派押运人的过错。 四、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将货物误运到站或误交收货人,应免费运至合同规定的到站,并交给收货人。 五、未按规定的运到期限,将货物运至到站,向收货人偿付该批货物所收运费5%至20%的违约金。 六、假如托运人或收货人证明损失的发生确属承运人的有意行为,则承运人除按规定赔偿实际损失外,由合同管理机关处其造成损失部分10%至50%的罚款。 第19条 托运人的责任 一、由于下列缘由之一,未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按车向承运人偿付违约金五十元: (一)未按规定期限提出旬间日历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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