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公司法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改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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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小议公司法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改善 一、我国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确实立及其缺陷 上世纪90年月中期,建立在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和股东担当有限责任原则上的我国公司法制度确实立,降低了公司股东的投资风险,调动了投资者的积极性,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快速进展。与此同时,这种现代法人制度同样被一些股东非法利用作为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诸如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欺诈公司债权人、回避契约义务或法律义务,公司资本严峻缺乏导致公司风险扩大,财产、业务、人事混淆,支配股东的过度掌握等现象层出不穷。在法学家不断的探究借鉴和实践的迫切要求下,2023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公司法,在这一次的
2、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中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躲避债务,严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担当连带责任。”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担当连带责任。”这标志着在国外进展了一个多世纪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正式以成文法形式在我国得到确立,是我国立法的重大进步,但是我国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立法起步比拟晚,还存在着以下的缺陷: (一)我国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不够完整,缺乏系统性众所周知,我国的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责任公司中除了一人公司之外,还存在着国有独资公司,而现行的公司法对除了一
3、人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类型如何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都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 (二)对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主体规定不确定,仅以“股东”概括公司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和非控股股东,而公司治理的机制本身打算了公司决策大多是由控股股东做出的,假如法律的规定导致原来就不知道公司控股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非控股股东担当了侵害债权人和社会公益的责任后果,这就很难再保证公司法公正正义的法律价值得到实现。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利用公司独立人格为不法行为者不肯定局限于公司股东,公司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都有可能利用职务之便滥用公司人格,以谋取自己之私利。面对这种状况,我们应当依据公司法第148至150条的规定,追究董
4、事和高级治理人员的赔偿责任,而不是将他们的行为认定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来适用人格否认制度,否则就会导致人格否认制度的滥用,动摇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地位。 (三)对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行为类型规定不详细,缺乏可操作性我国公司法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行为仅列举了“躲避债务”这样一种行为方式,而错综简单的现实之中绝不仅仅只有这么一种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同时,仅对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进展了简洁概括规定,没有规定股东滥用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行为标准,使得法官在实际判案时利用法律成文规定的可能降低,该制度本身的可操作性也受到了影响。 (四)对适用公司法人
5、格否认制度的结果要件规定不明确,导致对债权人爱护的不充分从我国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中不难发觉,股东只有在“严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状况下才可以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并且并没有明确什么样的损害程度才算是“严峻损害”,这就导致了债权人在恳求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之时法官判案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会造成不公正的判决消失。同时,债权人在受到不是“严峻损害”的“一般损害”时无法就滥用行为恳求赔偿,导致了债权人维权途径的削减。 (五)股东担当责任的规定不明确,仅规定了“应当担当连带责任”担当连带责任有共同连带责任和补充连带责任两种类型,前者是指公司与股东的责任没有先后次序之分,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股东;后者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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