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教育行政事实行为的规范路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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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小议教育行政事实行为的规范路径 教育是一项公益事业,教育行政机关在行政治理中,不能以创收为目的,以收取治理费为手段,谋取部门私利。教育行政机关的治理理念与治理方式必需有利于实现行政权公益性目的。教育行政程序是衡量一国教育行政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是标准教育行政权、表达法治形式合理性的行为过程,是实现教育行政法治的重要前提,因此,建立完善的程序制度,有利于扩大公民教育权行使的途径,提高教育行政治理的效率。 教育行政事实行为的类型 教育行政事实行为形态多样,难以定型。本文选取了教育行政指导、教育行政资助和教育行政嘉奖三类常见的行为样态予以简要介绍。 (一)教育行政指导教育行政指导,就是指教育行政主
2、体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运用指导、鼓舞、协调、协作、建议等非强制性方式去指引教育行政相对人自愿地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特定的行政治理目的的教育行政治理方式。高等教育领域在中国进入市场经济时代以后领先尝试进展了行政治理方式改革。传统的强制性行政治理方式被大量的行政指导所取代。1986年出台的高等教育治理职责暂行规定提出“要加强和改良对高等教育的宏观指导和治理,扩大高等学校的治理权限”。在规定中,“指导”“协作”“协调”“鼓舞”成为描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主题词。1993年在关于加快改革和积极进展一般高等教育的意见中规定,“改革高等教育办学和治理体制,转变政府治理部门职能,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
3、”,“进一步改革原有的国家集中规划和政府直接收理的办学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统筹协调规划和宏观治理,学校面对社会自主办学的新体制。”在这些文件的指导下,我国高等教育领域里的以“意见”为表现形式的行政指导数量渐渐增多。教育行政治理方式的改革,极大地调动了高校自主办学的积极性,有力地推动了高等教育的安康进展。 (二)教育行政资助 教育行政资助,就是指教育行政主体为实现公益目的,依法对特定对象所实施的物质上的或与物质相关的救助行为。教育行政资助的对象是消失了法定特别困难需要救助的公民和组织;资助内容是给予给付对象肯定的物质上或者与物质相关的权益。前者如对困难家庭学生供应助学金,后者如让相对人免费受
4、教育;资助形式必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而这些,在教育领域都可以被称之为教育资助政策。经过几十年的艰难努力探究,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奖、贷、助、补、免”一体化的教育资助政策体系。这个体系涵盖了奖学金、学生贷款、勤工助学、特别困难补助和减免学费等多种资助形式,凭借国家资助政策,很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顺当入学并完成学业。 (三)教育行政嘉奖 教育行政嘉奖,就是指教育行政主体为了实现教育行政目的,依法对为教育事业做出突出奉献的教育行政相对人,赐予肯定嘉奖的行政事实行为。高等教育行政嘉奖主要分为两种:对学生的嘉奖和对教师的嘉奖。教育法第13条规定:“国家对进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奉献的组织和个人,赐予嘉奖。”除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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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议 教育行政 事实 行为 规范 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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