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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少年审判及社会矫正工作汇报| 一、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阅历做法 (一)、因案制宜促审判 在坚持以往优秀阅历的根底上,少年法庭在审判及社会矫正领域进展了一系列的探究和尝试,针对不同的诉讼活动,进展了不同的程序设计,取得了肯定成绩。 1、坚持“审前三见面”的做法,并适时介入心理干预,为审理案件打好根底。少年法庭在开庭之前抽出大量精力会见少年被告人,会见监护人,会见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知情人,不仅利于了解被告人的生活环境,分析其犯罪缘由,有针对性的制定庭审、帮教措施,而且特别便于准时发觉其遇到的困难,如能尽力帮忙解决则对挽救失足的孩子事半功倍。例如,在审理区试验中学两名马上初中毕业学生帮忙他人
2、实施损害案件中,法官准时的了解到案发后学校已令涉案被告人休学在家,并有依据将来法院判决将其开除的意思,遂几度做学校工作,使得该校最终同意二被告人连续完成学业参与中考,为此,二被告人及其家长感谢涕零,在庭审及后续帮教活动中,二人诚心忏悔,现在的表现也特别令人欣慰。 2、坚持“寓教于审”, 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开展有效的教育和感化。我们在少年刑事审判工作中提出的口号是:“让审判法庭成为少年被告人告辞过去,悔过自新的起点。”为消退少年被告人面对审判时的紧急、恐惊或自暴自弃心理,在鼓舞他们正视错误、主动承受审判的同时,又让他们看到出路,树起重新做人的盼望与士气,我院在全市法院系统最先探究并积极标准适用圆
3、桌审判的庭审方式,特地建立了一流的少年审判专用法庭,并坚持将教育、感化、挽救贯穿始终,法官在庭审中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释法细致、急躁,用语平和、标准,注意保障未成年人的正值诉讼权利,积极引导公诉人、辩护人以及法定代理人深度参加法庭帮教工作,很好地发挥着人民陪审员的教育所长,从不同角度对少年被告人实施劝勉鼓励。我们还始终重视判后释法工作,努力稳固审理成果。在我们的法庭上,少年被告人畅所欲言后又痛哭流涕的例子屡见不鲜。 3、积极探究“诉讼和解”与本罪的“拟制毁灭”。针对轻损害、轻侵权案件,我们在加大调解力度,促使被告人真诚悔过的前提下,通常会争取说服被害人与未成年被告人达成和解并自愿放弃追究被告人
4、的刑事责任,并据此协调公诉机关撤诉后撤案或作不起诉打算; 针对那些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的再犯可能性较低,社会危害性不大,但公诉机关不做撤诉处理的案件,我们则在探究实践另外一种处理方式,即利用中止审理等手段,在设定的足够长的考验期内审查未成年被告人的表现状况,假如其表现良好且相关证据经当庭质证得到了公司机关或被害人的认可,少审庭亦可据此宣判对未成年被告人免于刑事惩罚。两年来,我们采诉讼和解方式结案4起6人,采中止审理后免于刑事惩罚结案2起2人,不仅保障了被害人能够准时、通常也是超额的得到了相应的经济赔偿,而且还使得未成年被告人能够卸下 “犯罪”的沉重包袱,得以轻装上车重新做人,取得了特别好的法律
5、和社会效果。 (二)、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我们始终强调,少年刑事审判工作的现实目标是挽救失足的少年犯,长远目标是预防与削减犯罪,少年刑事案件的审理更为接近预防与剿灭犯罪之源,是整个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个特别重要的环节。因而,少年法庭的刑事审判始终努力在向前、向后的延长工作上下功夫。 1、努力加强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少年法庭长期地坚持在青少年学生、职工中广泛开展法制宣传与教育,以案释法,每年确保作法制报告十五场以上。他们还充分利用审判资源,请电台、电视台录播庭审实况、涉法问题采访,通过举办司法活动展播等方式很好地扩大了法院少审工作的影响; 他们还连续多年组织相关学校举办模拟法庭活动
6、,由区人民法院牵头发起,由共青团区委、区教育局主办,区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协办的区一、二届“育德杯”少年模拟法庭庭审大赛每次都吸引了区属中学近二十支代表队300名以上经过本校选拔的同学参赛,并取得了圆满胜利,此活动在学校及社会中引起了广泛的反响,相关信息被多家媒体竞相报道,局部学校还和少审法官们建立了定期联系,将他们自编的校报等信息按时反应给法官,市稷下学院、市信息技术学校、区试验中学等十数所学校还先后在本院聘请了法制副校长或课外法制辅导员。 2、建立家庭、社会、法院三位一体的帮教网络加强对未成年罪犯的社会矫正。一是提高失足少年的法制观念及遵纪守法自觉性,避开重走老路。我院为此成立了青少年法制教育
7、辅导班,始终坚持对判缓、管、免的犯罪少年分期培训,组织他们学习法律学问,邀请少管所服刑人员现身说法,作弃旧图新、走向光明的抱负教育报告,对他们进展鼓励、启发,收到了预期的良好效果。二是为宣告缓刑、管制、免刑及单惩罚金的少年犯积极制造良好的改造环境。我院在判决生效后与每名少年犯的法定代理人、少年犯的所在单位(学校或村居)都签订了三方帮教协议书,协议规定了法院合议庭的责任、帮教者的责任,对被帮教者的要求等内容,让少年犯每季度向少审庭做一次书面汇报,帮教者每一委度来院参与一次座谈会,使我们准时把握少年犯的状况,准时调整帮教措施。我们还努力帮忙犯罪的在校学生,积极与其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联系,一年来即先
8、后为六名学生保存了在校学习、升学的时机,使其能完成学业,提高根本生活技能。在少年法庭的帮教对象中,因盗窃被判处管制的少年犯张萌更在刑满后考上了南开大学。三是每逢重要节假日,我院还在院领导带队下,组织特邀陪审员、少年犯家长等到山东省少管所探望本院判处的以及户籍地在的在押少年犯,会同团区委、妇联等单位到、淄川、周村等缓、管外执犯的家里走访,并与管教干部、少年犯家长共同讨论帮教措施,对于少年犯的改正自新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3、初步建立了公、检、法、司部门协调联开工作机制。这种联动机制在对缓、管、免罪犯的掌握帮教方面运作较为胜利,在少年刑事案件的审、执、教工作中取得了良好效果。比方在社会调查、外
9、出法律宣传、举办模拟法庭大赛及很多走访帮教活动中,都同时可以看到几家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身影。 (三)、关于未成年人民事审判方面 一年来,少年法庭共审结未成年人变更抚养关系案件、抚养费纠纷案件、侵害安康权、人身权、生命权案件147件。主要的做法是: 1、提示权利、引导诉讼。对于涉及未成年人侵权及未成年人权益爱护的民事案件,在我们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时特殊注意针对详细的案件作出权利说明及举证引导,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特殊留意审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与代理权限,在庭审中创设“诉讼引导”阶段,教育引导当事人熟悉并重视切实爱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合理行使民事权利、仔细履行民事义务。为了保障未成年当事人能
10、够实际享受其应得利益,我们在过付赔偿金、抚养费的案件中,积极探究实行了社会观护员制度,在当事人的亲友、监护人的单位中聘请观护员,由其监视款物的用向,避开二次侵权行为的发生,以利于对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当事人供应更切实的爱护。 2、开展案外司法救济。我们通过电视及平面媒体向社会公布了少年热线电话,并有针对性的到学校开展维权讲座,准时解答青少年同学的疑问,指导其熟悉并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3、留意回访。我们正在逐步对审结的相关民事案件进展回访考察,了解案件的执行状况,以切实杜绝前述二次侵权大事的发生。 由于我院至今尚未受理有关未成年人的行政诉讼案件,相关制度流程尚在学习与探究中。 二、工作中遇到的问
11、题 在少年刑事审判与社会矫正工作中,我们感受较深的尤其有以下几点。一是局部活动无法可依。比方人民法院积极提倡的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调查应当由公、检、司部门进展,但这一制度却因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而未被公、检、司等部门所认可,使几乎每件少审案件都需要个别协调,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诉讼和解与宣判后的联合帮教机制之中; 少审帮教工作需要坚持各方自愿原则,对拒绝承受帮教的当事人、拒绝帮助的监护人或其他单位、人员没有制约措施。面对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关于对犯罪人员一律开除的法规、合同,法官仅仅动情的说教通常显得苍白无力。二是社会总体对失足少年不够宽容。许多单位自行规定对失足人员的差异待遇,使这些人员的学习、就
12、业空间被极大地压缩,社会上大多数人都在择邻而处,对失足人员通常实行着提防、排斥的态度,对我们组织失足人员参加社区效劳或志愿者活动剧烈抵抗,这在肯定程度上摧残着失足人员改正自新的决心,造成我们从前的许多努力毁于一旦。三是法院与当事者的愿望存在冲突。对未成年被告人庭前、庭中的帮教简单得到协作,但在判决之后,法院关于将考察、帮教推向更深层次的愿望,与局部未成年被告人及其亲属对人民法院爱护未成年人隐私、限制裁判知情范围的剧烈期望之间存在着冲突。事实上,许多家长都盼望能在判决后将噩梦尽早淡忘,不盼望我们时时揭开此道伤疤,尤其是当公安机关的缓执考察明有实无,我们的帮教活动反而可能影响未成年罪犯的学习、就业
13、。 三、几点建议与准备 两点建议:1、作为基层法院,我们特别盼望上级部门能尽早制定完善未成年人权利、机构保障以及与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相配套的社会帮助工作机制等方面的实体及程序法律,尤其要明确少年审判及帮教活动中相关各部门的责任,对社会矫正工作中的社会联动机制作出比拟具体可行的规定。2、建议全省法院系统建立并共享未成年犯帮教、矫正网络,促成各地法院相互协作,确保每一位异地犯罪、服刑的未成年罪犯都有人管、管得好。 我院少审庭正在探究开展以下的工作:1、重点探究犯罪预防措施,连续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现代传媒力气,实行法制讲座、报刊答疑、网站宣传、送法上门等等一系列措施,使民知法守礼,知耻慎为。2、在帮教与矫正活动中实行更加敏捷机动方式方法,比方便衣回访,集中军训,异地参与志愿活动等等,即保证帮教不失控,又充分顾及社会压力给未成年人造成的心理负担等等。3、加强少审工作的标准化治理,努力做到量刑标准化、帮教制度化、卷宗标准化、努力实现少审案件当事人权益的最大化。 在此过程中,我们迫切地盼望能更多地得到上级人民法院的监视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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