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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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危急化学品安全治理方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急化学品安全治理,预防和削减危急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急化学品安全治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危急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的安全治理,适用本方法。废弃危急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第三条 从事危急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的单位以下统称危急化学品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治理规章制 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实施全员安全教
2、育培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四条 危急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定期进展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依据危急性确定风险等级,进展公告警示,并实行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危急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准时觉察并消退事故隐患,并对隐患排查治理状况负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急化学品安全治理工作的领导,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制定危急化学品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危急化学品安全监视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准时协调、解决危急化学品安全监视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
3、道办事处、开发区治理机构应当依据职责, 加强对本辖区危急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的监视检查。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公安、交通运输等对危急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实施安全监视治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危急化学品安全监视治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危急化学品的安全监视治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危急化学品安全进展监视治理。其次章 生产、储存和使用安全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危急化学品生产、储存布局规划,对危急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特地用于危急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化工园区集中区,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
4、准。第八条 建、改建、扩建危急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工程以及伴有危急化学品产生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有关危急化学品德业布局规划。建设工程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展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责。第九条 除加油站、加气站以及为其他行业企业配套工程或者港区建设工程外,建、扩建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应当依据有关危急化学品生产、储存布局规划,在化工园区集中区内设立。现有危急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不在危急化学品集中区域的,应当依据产业布局政策逐步迁入化工园区集中区。第十条 危急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存在列入国家重点监视治理名录的危急化工
5、工艺、危急化学品以及重大危急源的,应当依据工艺安全要求设置自动化把握系统、安全联锁装置、紧急停车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对国家规定的大型和中型化工装置还应当设置安全仪表系统。涉及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料的浓缩、精制、枯燥、结晶、溶剂回收、废液处理等蒸馏蒸发过程的设备设施,应当实行相应的自动化把握、泄压泄爆、尾气处置等安全措施。第十一条 开发的危急化学品生产工艺,应当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根底上逐步扩大到工业化生产,不得在生产装置上进展工艺的中试和工业化试验。国内首次承受的危急化学品生产工艺,应当依据规定进展安全牢靠性论证。第十二条 危急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的分管生产或者技术的负责人,应当
6、依据规定具备相应的化工专业及安全学问和治理力量,并由主管的危急化学品安全监视治理部门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第十三条 危急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检修理和动火、有限空间等特别作业安全治理制度。作业前应当制定检修理作业方案,经风险评估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对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分析、隔绝置换、安全措施、技术交底等应当作出书面记录。聘请外来人员作业的,应当查验作业单位和人员的相关资质、资格,签订安全治理协议,对作业全程实施安全监视。危急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对动火、有限空间等特别作业应当执行风险辨识、票证审批等相关安全治理规定。作业前应当进展安全培训,确定专人进展现场作业安全治理,把
7、握作业现场人数, 不得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进展相互禁忌的作业。鼓舞危急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托付专业技术效劳机构、行业协会对检修理和动火、有限空间等特别作业进展现场安全治理。第十四条 危急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对建设工程试生产和化工装置开车、停车,应当制定相应的方案,并进展安全条件确认和风险分析,落实各项安全治理和应急保障措施。第十五条 危急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危急化学品储存安全治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专用仓库、专用场地的危急化学品实施分类、分隔储存,不得超范围储存、超量储存、禁忌物混杂储存或者将爆炸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化学品露天存放,不得擅自停用报警、联锁系统和供风、供
8、气等公用工程系统。危急化学品罐区不得任凭变更储存介质或者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不得未经审批或者在无人监视状况下作业。第三章 经营安全第十六条 从事危急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危急化学品经营单位有两处以上经营场所的,应当依法分别取得经营许可。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措施,鼓舞、支持社会力气建设危急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引导危急化学品经营单位集中交易、统一治理、特地储存、专业配送;安全生产监视治理、公安、工商行政治理、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危急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营进展监视治理。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据规定,将危急化学品经营、储存区域与生活区
9、域相分别,并依据市场储存和交易的化学品危急特性对市场进展功能分区,设置店面交易区、临时存放区、专用仓储区、专用停车区等功能区域。各功能区域应当设置安全隔离带和安全警示标志,保持安全距离及疏散通道畅通,并依据国家有关标准配置安全设施、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置特地的安全治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治理人员,实施统一安全治理。第十八条 危急化学品经营单位储存危急化学品的,应当依据本方法有关储存危急化学品的规定执行。危急化学品零售经营单位在其经营场所内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急化学品,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第十九条 危急化学品经营单位不得向无相应许可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
10、易制毒或者易制爆危急化学品,不得向个人销售易制爆危急化学品以及农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或者易制爆危急化学品的销售、购置单位应当依据规定期限,将所销售、购置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第四章 管道输送安全其次十条 建、改建、扩建危急化学品输送管道建设工程, 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依据法定条件、标准进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其次十一条 在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进展以下施工作业,可能危及危急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实行相应的保护措施,通知对危急化学品输送管道享有全部权或者运行治理权的单位以下简称管道单位:一穿越、跨越输送管道的;二在
11、国家规定的输送管道线路及其附属设施区域范围内, 建、改建、扩建铁路、大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的;三在国家规定的输送管道线路及其附属设施区域范围内, 实施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等作业的。施工单位还应当在开工的 7 日前将施工方案书面告知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实行安全防护措施。管道单位应当指派专人进展现场监视。其次十二条 管道单位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输送管道线路及其附属设施区域范围内设置安全标志或者警示标识,定期对输送管道进展检测、检修,觉察事故隐患准时处理,并将处理状况报告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其次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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