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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伤认定与赔偿标准一、工伤的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由受到事故损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损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损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由受到损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损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2、,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损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有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3、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2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依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来回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并公布4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 对于广受社会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这部将于2022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以下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
4、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来回于工作地与住宅地、常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来回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工伤赔偿的种类 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效劳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状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工程名目、工伤保险药品名目、工伤保险住院效劳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根据根本医疗
5、保险方法处理。 4.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详细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误工费 (停工留薪期盼遇) 1.职工因工作患病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承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峻或者特别,经设区的市级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连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
6、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局部不能自理或者生活局部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致残后的伤残赔偿金 一)一至四级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存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
7、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根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 二)五至六级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
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根据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详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七至十级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
9、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详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工死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根据以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给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给亲属抚恤金根据职工本人工资的肯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应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力量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根底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给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给亲属的详细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