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运输服务和码头协议通用1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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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业运输服务和码头协议通用1五篇 工业运输效劳和码头协议(通用15篇) 工业运输效劳和码头协议 篇1 本工业运输及码头协议(“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订立: 甲方:_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和有效存续的外资企业,其法定地址位于中国 (“甲方”), 和 乙方:_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和有效存续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法定地址位于中国 (“乙方”), 甲、乙双方以下统称为“双方”,单独称为“一方”。 鉴于,甲方从事于特定液体化学品的制造与分销,寻求同样在中国上海化学工业园内的处理与储存效劳的专业供给。 鉴于,乙方出于建筑、装配和调试、占有、治理和操作的目的,已在上
2、海化学工业园内建筑了处理及储存液体化学品的码头、储存和支持设施。 鉴于,甲方盼望乙方供应处理和储存效劳及其它与其产品有关的物流操作效劳。为了实施这些效劳,双方商定由乙方在上海化学工业园内设计、建筑、占有和操作特殊说明的设施和根底建立,用以处理和储存上述产品。 鉴于,双方在公平互利的根底上,为实现前述目的,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故此,考虑到双方在下文中所作的立约、共同商定、保证和陈述,以及确认收讫的足额有效对价,现双方达成协议如下,以资信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标题 各条款标题仅为便利查阅而设,对本协议的理解并无影响。 1.2 定义 本协议中使用到的下述术语将具有以下的含义: “实际的
3、每年吞吐量”含义见本协议5.2.1条。 “额外设施”是指超出本协议3.2.1条规定的专用客户规格修改范围的,对专用设施和/或共用设施进展的任何新增、改良或补充。 “杂费”含义见本协议7.5.2(a)条。 “批准”是指任何一方为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中国政府部门授予的任何批准、同意、执照、许可、授权或其他认可。 “界区”是指本协议所附的专用客户规格中描述的和图纸中特殊划出的甲乙双方各自的经营场所的界区。 “违约方”含义见本协议21.1.1条。 “营业日”指从周一到周五除公共假期(由中国劳动法规定并由相关政府部门不定期公布)之外的工作日。 “法律的变更”是指下述每一种状况
4、的发生: (a) 在本协议生效后,对中国适用的法律,包括条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所作出的正式通过、公布、修订、解释、重新诠释,包括对其有效性的规定; (b) 对任何已经公布的中国适用的法律,包括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做出变更。 “调试试验” 是乙方依照下述4.3条所进展的,符合惯例能合理地显示专用设备和共用设备符合专用客户规格中商定的定性和定量技术标准的全部活动和行为的统称。 “调试试验完成通知”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4.3.4 条。 “托管指示”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6.1.1 条。 “建立工程” 是指设施建立工程、包括本协议提到的专用设施和共用设施的建立,也包括设计、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选购、装配、调试
5、、试验和工程治理。 “专用客户规格” 是指附件A所附的与建立工程和操作效劳的范围、规模、技术性能等有关的商定规格。 “专用设施” 是指在专用客户规格和图纸中特殊指明的,由乙方设计建筑、装配调试、占有治理并且操作的专项用于向甲方供应效劳的组成根底设备的局部设施。 “专用设施接收通知”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4.3.5(a) 条。 “专用设施费”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7.2.1 条。 “指定的吞吐量”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5.2.1条。 “生效日期”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17条。 “环境污染” 是指与环境有关的且在设施处或其邻近区域发生的,对环境产生的任何不利影响、破坏或损害。 “环境立法” 是指全部公开公布的全部
6、中华人民共和国适用的环境法律和法规。 “环境标准” 是指由甲乙双方不时商定的环境标准,前提是该标准符合中国适用的与环境有关的法律、法规。 “不行抗力大事” 是指超出一方合理掌握的无法被预见的,或者即使能被预见,但无法避开或无法克制的,致使受影响的一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任何大事。不行抗力大事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罢工、停工、爆炸、船舶失事、天灾、污染、恐惧主义、公敌、海上交通封锁、火灾、破坏、意外事故、战斗、动乱、军事部门干预、起义、财产没收、设施损坏、政府当局的行为及法律变更。 “特别费用”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7.5.2(b) 条。 “特别效劳”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7.5.2(b) 条。 “设
7、施” 是指位于中国上海化学工业园区内的,由乙方设计、建筑、装配和调试、占有、治理和操作的,在专用客户规格的图纸中特殊说明且用红笔标出的,拟构成或构成局部包括仪器、机器、设备、产业技术在内的整套陆上和近海的海港和储存设施。 “设备污染” 是指有害物质对设备产生的任何不利影响。 “情势变更状况下的费用调整”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7.7条。 “有害物质” 是指环境立法所定义的危急物质或有毒物质、污染物或污染。 “工业码头效劳” 是指乙方供应的与下述有关的全部活动:(i) 设计、建筑、装配和调试、占有设施;(ii) 操作、治理和维护共用设施、专用设施和任何额外设施;(iii) 乙方向甲方供应的与产品有关的
8、操作效劳。 “国际适用的工程标准” 是指专用客户规格和一般客户规格所载明的相关标准、惯例和标准。 “码头” 是指用以交付及返还产品的,包括各种船舶停靠设施、根底建立及设备的全部那局部共用设施。 “贷款人” 是指向乙方供应资产或者以工程为主体的融资的任何第三方。 “守约方”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21.1.1条。 “通知” 是指一方在本协议项下发出的或收到的任何沟通,也就是说本协议第25条载明的状况在任何时候都适用。 “专用设施启动通知” 是指甲方向乙方发出一个通知,要求乙方开头建筑专用设施,并且甲方应明确提出要求乙方开头供应效劳的效劳期开头日期。 “办公时间” 是指自周一至周五的营业日时间,即上午8
9、:00时至下午17:00时。 “操作指南和原理” 是指本协议项下第15条提到的操作指南和原理。 “操作费”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7.3 条。 “操作效劳” 是指依据专用客户规格,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所进展的任何及全部与产品有关的操作。 “选择终止日期”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20.2条。 “操作手册” 是指甲乙双方不得迟于调试试验开头前6个月所共同商定的,描述码头的操作政策、程序和惯例的手册。 “甲方责任限额” 是指 _ 美元 _ 或与之金额相等的其他货币。 “乙方责任限额” 是指 _ 美元 _ 或与之金额相等的其他货币。 “产品” 是指专用客户规格中的产品描述清单上所列明的甲方产品。 “产品污染” 是指设
10、施中的产品所发生的任何变化、恶化或损害。 “产品信息” 是指与每批由甲方交付给乙方的托管货物有关的全部及具体的详情和信息,包括下述细节:性质、类型、质量、成分、温度、数量、等级、体积、重量、价值、来源、原产地、规格、产品包装和标签、产品的磨损标准,以及产品的危急性分类。假如产品包含气体,除了上述内容外,甲方还应供应关于压力等详情。此外,还包括产品全部的物理/化学特性,包括但不限于:沸点、闪点、蒸汽压、毒性、熔点、凝固点、粘性、水中的分解性、稳定性、腐蚀性、酸度、静载、冶炼水平和MAC值。 “慎重操作原则” 是指依据现有技术水平、当心勤勉地尽到留意义务,且符合有技术和阅历的人在一样或相像的环境中
11、作出的合理预见,同时在任何状况下对任何一方而言,都应与国际石化和化工产业标准和原则全都的操作标准。 “气动车运营”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7.5.2(a) 条。 “合理努力” 是指基于合理的推断,依据作出打算时已知的事实,在合理的费用范围内为实现目的所做出的与审慎操作原则全都的努力。 “被要求的效劳期开头日期” 是指专用设施启动通知中载明的日期。 “定期维护” 是指依据下述5.6.2条且受专用客户规格所限,对设施进展的定期的、预防性的维护或其他维护。 “效劳费” 是指依据下述第7条和附件B中的进一步特殊商定,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作为对乙方依据本协议供应的工业码头效劳酬劳的费用。 “效劳期” 是指乙方应
12、向甲方供应操作效劳的期间,为(a) 效劳期开头日期和 (b) 协议期满日期之间的期间。 “效劳期开头日期” 以下述较晚者为准: (a) 乙方发出关于共用设施调试试验完成通知的日期; (b) 甲方依照下述4.3.5条发出专用设施接收通知的日期; (c) 被要求的效劳期开头日期。 “效劳年期” 是指效劳期内每十二个日历月,自一月份的第一天开头,至同年十二月份的最终一天完毕,除了(1) 第一个效劳年期在效劳期开头日期开头,在同年十二月的最终一天完毕,和(2) 最终一个效劳年期在最终一年的一月份的第一天开头,至本协议有效期完毕日期完毕。 “上海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变化” 是指在上海统计年鉴(20_上海统
13、计年鉴表格9.2)中的“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1990=100)” 表格上显示的两个最近的消费者价格指数之间的百分比变化,或者,假如该年鉴不再出版,参见其后公布的与之内容最为亲密相关的表格或索引。 “共用设施” 是指在专用客户规格和图纸中用黄笔特殊标注的,由乙方设计、建筑、装配和调试、占有、治理和操作的,组成根底建立的全部设施,其中也包括码头在内。乙方使用上述根底建立和设施在共用的根底上给甲方和乙方的其他客户供应操作效劳。 “共用设施费用”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7.2.2 条。 “油罐车操作”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7.5.2(a) 条。 “期限”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2.1 条。 “试验设施” 是指与进展调
14、试试验有关的,作为符合本协议4.3条所载明的期限、状况和流程的特定调试的专用设施或共用设施。 “吞吐量费用”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7.5.3条。 “吞吐量吨位”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5.2.2条。 “不定期维护” 是指对整个或局部设施所进展的任何必要修理和维护,该修理和维护是:(i) 不定期的, (ii) 超出专用客户规格范围的。在不损害前述一般性商定的根底上,此种不定期维护应包括: 任何特别的或紧急的修理或维护工作,例如对与产品相关的设备的特别清洁工作; 为减轻、削减、阻挡或消退设施污染、产品污染或环境污染所进展的特别或紧急的修理或维护工作; 因法律变更而需要进展的修理或维护工作; 因与产品有关的操
15、作效劳所引起的任何其他不行预见的修理或维护工作。 “公共事业费用” 含义见本协议下述7.5.1(a) 条。 “船舶“是指用于在水面上航行的,由甲方通知乙方用以向乙方交付货物或自乙方处重新承受货物的任何轮船、船舶或其他小船。 “工资指数的变动” 是指过去整整两年中,在上海统计年鉴(20_上海统计年鉴表格10.6)中的“职工年平均工资” 表上“总单元”一栏全行业条目下显示的百分比变动;假如该年鉴不再出版,参见其后公布的与之内容最为亲密相关的表格或索引。 “有意违约” 是指 (a)有意的、出于当事人意志的、非胁迫的、非意外的违约,或 (b)协议一方的雇员、代理、转包方和涉及本协议履行的其他人因其重大
16、疏忽行为,导致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经协议另一方书面通知违约方的董事长及董事会的董事要求其依照本协议对违约行为实行合理且切实可行的救济措施,但违约方在接到此类通知后并没有基于审慎操作原则实行救济措施,且违约行为不能得到合理救济的; 1.3 优先权 如本协议所载条款与本协议附件所载条款存在冲突,以本协议所载条款为准。 其次条 协议期限 2.1 期限 本协议自生效日期开头生效,自有效日期之日起20年后到期(期限)。 第三条 工业码头效劳 3.1 一般条款 3.1.1 聘用 为工业码头效劳,甲方兹此聘任乙方依据本协议为其产品供应操作效劳。为根据专用客户规格和本协议第四条的商定处理和储存产品,乙方同意
17、设计、建筑、装配、调试专用设施和共用设施,并自行担当相应的费用,并向甲方供应本协议第五条和第六条提到的操作效劳。 3.1.2 标准 乙方供应工业码头效劳时应适当考虑下述条件: 包括环境立法和批准的全部法律要求; 适用于工业码头效劳的国际适用工程标准; 审慎操作原则,及甲乙双方商定的环境标准。 本协议提及的各标准如有任何冲突或不全都的地方,乙方应与甲方协商详细适用哪个标准。 3.2 专用客户规格 3.2.1 双方对专用客户规格的修改应满意以下条件: (a) 对专用客户规格修改细节的记录,双方应以书面协议形式进展; (b) 如有需要,应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c) 如有需要,应延长被要求的效劳
18、期开头日期; 3.2.2 假如法律变更导致涉及共用设施的专用客户规格需要修改的,乙方应与甲方协商以打算和执行所需的对专用客户规格的修改及由此所引起的效劳费的调整。在乙方向甲方发出协商通知后,此种协商应马上开头。假如在通知发出后的45天内,双方未能依据本协议7.4条对专用客户规格的修改或对由此所引起的效劳费的调整做出商定,争议将按本协议第24条的规定予以解决。 3.2.3 假如法律变更导致涉及专用设施的专用客户规格需要修改的,乙方应与甲方协商以打算和执行所需的对专用客户规格的修改及由此所引起的效劳费的调整。但有以下留意事项: (a) 没有甲方的同意,上述专用客户规格不得进展修改。假如甲方不同意修
19、改,则 (i)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对任何不符适宜用的中国法律和法规要求的专用设施停顿操作;(ii) 这样的停顿操作不视为乙方违约; (iii) 甲方应对乙方因无法使用专用设施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本钱进展赔偿,且 (iv) 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第7条不做任何扣减地支付效劳费; (b) 假如此法律变更要求不管专用设施是否正在特定时间内进展操作,或者是否是为了码头其他局部不连续的操作,涉及专用设施的专用客户规格都应进展修改的,则本协议第3.2.3(a) 不适用,假如这种修改是公正、公正地适用于乙方全部客户的,甲方应同意专用客户规格和效劳费的合理修改。 3.3 额外设施 3.3.1 假如在效劳期内的任何时间需
20、要任何额外设施的,经乙方同意,双方应就该额外设施、商定的专用客户规格及与此有关的甲方全部应付费用进展友好协商。 3.3.2 依据本协议3.3.1条,乙方应保证对任何需要的额外设施,在上海化学工业园内都有充分的土地或海洋资源加以建筑。假如所需的是额外的码头,乙方应另外要求 (i) 码头的占用率将不低于60%; (ii) 即使实行审慎操作原则,滞期费的索赔数目也已经超过在一样或相像环境下所能估计的在相像的码头上发生的合理的索赔数目。 3.3.3 双方当事人应就 (i) 额外设施的建立;(ii) 与此有关的操作效劳条款;(iii)与之有关的全部应付费用,签订一个补充合同作为本协议的附件。补充合同的条
21、款应与本协议的相关条款在实质上保持全都。 第四条 建筑 4.1 通知 4.2 建筑 4.2.1 乙方应根据专用客户规格负责建立工程的设计、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选购、调试和试验及工程治理工作。在建立工程完成后,应进展调试,以确保设施符合专用客户规格。 4.2.2 甲方同意不参加由乙方实施的建筑工程,包括选择设计机构、建筑材料和设备,及对建立工程进展治理,除非乙方另有要求。 4.3 调试试验 4.3.1 协作 (a) 在协议生效后,乙方应尽快将其建议的调试方案交甲方批准。甲方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迟批准,双方应在协议生效后6个月内商定并完成调试。在效劳期开头日期前,甲乙双方应相互协作进展对专用设施的调试。
22、乙方应在效劳期开头日期前进展对共用设施的调试。在调试开头前不得少于30天的时间,乙方应对最终的设施调试规划,包括估计的调试期间,向甲方发出通知。 (b) 甲乙双方应共同对专用设备进展所需的调试。因甲方引起的调试的延迟,乙方不负有任何法律责任。 (c) 甲方有权查看与共用设施有关的调试试验。假如甲方不能或未查看上述调试试验,此种调试试验不应被延误,在甲方缺席的状况下仍可进展。 4.3.2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商定,调试试验将按如下流程进展: (a) 预调试试验应包括规定的检查和“干”或“冷”功能的调试,该试验是为了证明每一项设备都能安全地通过调试(“预调试试验工程”),和; (b) 调试应包括特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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