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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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巴彦淖尔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办法(修订)_物业经理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巴政办发202346号二00八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广阔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住房保障权益,增加其购置更新住房的力量,提高生活居住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原暂行方法的根底上修改后,制定本暂行方法。 其次章 公积金缴存对象及相应权利 其次条 本方法在全市范围内适用。第三条 凡在本城区内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且经过注册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均可参与缴存。第四条 凡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
2、缴存额累计到达5000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均可享受住房公积金个人抵押贷款,用于购置自用房屋(含自住房及商用房)。(一)贷款比例和额度:在确认申请人具有相应归还力量的前提下,贷款比例执行市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确定的标准;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市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限额。(二)贷款年限: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年限为1年,最高年限为20年。第五条 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在符合所在地城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的前提下,可享受同级人民政府出台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优待。 第三章 缴存额度及缴存方式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要以户为单位,每户缴存额每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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