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介服务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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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介服务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标准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效劳活动中的行为,保证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标准、高效,依据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立领域招标投标治理工作的通知(甘建建2023158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进入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公共资源交易工程中介效劳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治理考核。 第三条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建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介效劳代理机构库,或由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行业中介效劳代理机构库后移交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治理和使用。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
2、易中心负责对进入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中介效劳代理机构进展考核,考核实行“一标一评”的方法。 第四条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可以自行托付,也可以进入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程序运作,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并从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介效劳代理机构库中自主择优选取。 第五条招标人在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后3个工作日内须签订招标代理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必需携带招标代理合同方可进入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各项业务。 第六条代理机构考核实行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当年3月1日起至次年3月1日(不含当日),期满清零。 第七条依据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情形及
3、性质,记分分值分别为12分、6分、3分、1分。 第八条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 (二)超越资格承揽业务的; (三)代理工程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而未进入的; (四)与交易各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 泄露与交易活动有关的保密信息和资料,造成严峻后果的; (五)编制的招标文件(或出让文件)中存在设置卑视性、排他性条款,或以其他不合理条款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经投标人举报或者其他渠道获得并调查属实的); (六)未经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和备案,擅自更改标准化招标文件并公布,影响公正竞争的(政府选购工程除外);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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