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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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试行);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规划、建立、爱护和治理,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展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建立及其管护等活动。 本方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它绿地。 第四条城市绿化治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治理与社会治理相结合,行政手段与经济、法律手段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镇人民政府及其他组织应当组织本部门、本单位和本辖区适龄公民,根据甘肃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的有关规定参与义务植树劳动。 第六条城市中的公民有
2、权制止、检举、揭露损坏花草树木、绿化设施及园林景观的行为。 第七条鼓舞单位和个人认建、认养和以投资、捐资等形式,参加城市绿化建立。 第八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赐予表彰。 第九条鼓舞单位和个人大力开展城市绿化科学讨论,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社会效益和绿化水平。 第十条城市绿化建立应当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与其它公共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立。 第十一条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的绿化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园林绿化部门。 市园林绿化治理局为市园林绿化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 公安、综合执法、环卫、建立、规划、环保、房管等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协作市园林
3、绿化部门做好城市绿化治理工作。 第十二条鼓舞沿街各单位和商业网点在门前设置花箱、花盆和花架等,进展摆花造景,对门前进展美化。 其次章规划与建立 第十三条市园林绿化部门应与建立、国土、规划等部门亲密协作,根据嘉峪关市城市总体规划(2023-2030年),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各驻嘉单位和部队应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中长期绿地系统规划。 第十四条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结合实际,合理设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它绿地。各类绿地指标不能低于国家园林城市规定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建立最低标准。 第十五条城市各类绿地的规划建立,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分期实
4、施规划,并严格执行国家设计、施工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城市绿地建立责任分工:(一)城市规划区内公共区域的各类绿地由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组织建立; (二)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各类开发住宅区绿地由建立单位依据相关规划负责建立;(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建立。 第十七条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立。 第十八条绿地建立单位,要加强引种驯化,培育优良品种,逐步提高城市绿化苗木自给率。 第十九条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制定城市绿化用水规划。鼓舞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收集雨水进展浇灌。 其次十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托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
5、位进展设计。设计方案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阅历,充分表达地域风格和地方历史文化特色。 工程建立工程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根据根本建立程序审批时,必需有市园林绿化部门参与审查。 建立单位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进展施工。设计方案确需转变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其次十一条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托付有相应力量的单位担当。 其次十二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和开发住宅区工程,需要绿化的,其根本建立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立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 其次十三条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绿化建立,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本市自然条件的花草树木,并适当配置水、石、雕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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