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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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巴彦淖尔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3) 巴住建委房发2023101号 签发人:李根东 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治理方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物业主管部门: 现将巴彦淖尔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治理方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仔细贯彻落实。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委员会 2023年3月9日 巴彦淖尔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体系建立,标准物业效劳行为,构建“诚信鼓励、失信惩戒”机制,提升物业效劳水平,依据物权法、国务院、自治区物业治理条例和巴彦淖尔市物业治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
2、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效劳活动的企业信用评价及其治理适用本方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物业治理活动的物业效劳企业(含外市入巴物业效劳企业分公司),应当根据本方法规定参与信用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托付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方法规定,对物业效劳企业从事物业治理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展采集、记分、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本方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效劳企业在物业治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评价其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根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四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全面、客观、公开、公正、公
3、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方法和相关治理规定要求,实施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第五条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物业效劳企业考核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负责全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和结果公布,监视指导旗县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效劳企业信用日常评价治理工作。 旗县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详细负责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考核、评价、汇总和核查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业主委员会做好辖区内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核查工作。 物业治理行业协会协作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档案。 第六条旗县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效劳企业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对企业信用信
4、息进展记录、确认、提交、处理、使用、公开和日常治理。 其次章 信用信息的组成和采集 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效劳企业的信用信息进展征集、分类、记录、存储,形成反映、评价物业效劳企业经营、效劳治理状况的信用信息记录的活动。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申报,各级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动采集和社会供应。 第八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物业效劳企业应当照实、准时申报根本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信用信息采集应当客观、公正、严谨、准时,同时应当保守国家隐秘、商业隐秘和个人隐私。 (三)经旗县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
5、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调解,物业效劳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已妥当解决的有效投诉问题,不记入企业信用信息。 第九条 物业效劳企业的信用信息包括根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三类。 (一)根本信息 1、物业效劳企业:企业名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及其他有关信息。 2、物业效劳从业人员(主要包括法人代表、经理及工程经理):姓名、性别、岗位、职务、学历、证书、联系电话及其他有关信息。 3、物业效劳工程:物业工程名称、具体地址、工程托付方名称、托付期限、工程经理、收费标准、建筑面积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良好信息 物业效劳企业在从事物业治理活动中取
6、得的良好业绩、获得各级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表彰等信息。 (三)不良信息 物业效劳企业在从事物业治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业行规行约或(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商定的行为,被行政惩罚、通报批判以及经核实属实的媒体曝光、投诉举报等信息。其中严峻失信信息主要包括: 1、因物业效劳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大事,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峻不良后果的; 2、在物业治理招标投标活动中供应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的; 3、在物业效劳合同有效期内擅自撤出物业治理工程的;物业效劳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拒不撤出物业治理区域,撤出时未根据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或者未根据规定移交资料,造成物业治理混乱的
7、;因承接和交接双方缘由,在交接过程发生混乱,并造成严峻社会稳定大事的; 4、经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效劳企业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的; 5、因物业效劳企业责任被媒体公开曝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6、挪用套取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情节严峻的; 7、被各级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开通报后拒不整改,或者一年内累计被公开通报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8、拒不参与或者逾期未参与企业信用评价,拒不上报或者逾期未上报信用信息的; 9、经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峻不良行为。 第十条根本信用信息的征集由物业效劳企业向企业注册地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每年1月31日前完成根本信用信息电子文档的一次
8、性填报,并供应纸质文档,以备核查。 旗县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企业申报的根本信用信息,并准时汇总上报至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良好信息的采集,主要包括: (一)各级政府的表彰文件; (二)各级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政府部门的表彰文件; (三)物业治理行业协会的表彰文件; (四)取得相应良好信息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具有合法效力的证明材料。 本市物业效劳企业在外市设立分公司的,在外市所取得的本条(一)至(三)项良好信息不适用信用加分,不记入总公司的信用信息。外市入巴物业效劳企业限采集其在巴分公司的良好信息。 第十二条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于良好信息产生之日起90日内,提交第
9、十一条规定的相应材料向注册所在旗县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业绩信息认定手续,逾期良好信息不得追加记入当年加分。 符合规定的良好信息,注册所在地的旗县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准时汇总上报,并告知物业效劳企业。 第十三条 不良信息的采集,主要包括: (一)各级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行政惩罚打算书等法律文书; (二)各级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日常监视检查、行政执法检查的书面通报、整改通知文书; (三)经查证属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当解决的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违规状况; (四)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有权机关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决书确认物业效劳企业因违约担当责任的案件状况; (五)
10、违反物业治理行业协会行规行约的行为 (六)其他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合同商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各旗县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消防、城管、工商、发改、人社、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视等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治理协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联动,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准时共享本辖区内物业效劳企业的不良信息,施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十五条 各旗县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效劳企业记入不良信息的,应当于记入不良信息之日起进展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并通过书面通知、电话或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相关物业效劳企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不良信息生效。公示期间,物业效劳企
11、业认为不良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满之日前向作出记入不良信用信息的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供应相应证据,逾期视为认可。 旗县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确属失误的,应当出具撤销记录手续后删除。若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反应当事人。 第十六条 物业效劳企业对旗县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核查结果仍存在异议的,可向市级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复核申请,市级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经复核确属失误的,责成旗县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3日内出具撤销记录手续,逾期视为认
12、可撤销;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复核结果应当反应当事人。 第十七条 信用信息经征集上报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删除。 第三章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八条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分级实施,动态治理,实行即时评价和定期评定相结合的方式。 (一)即时评价。物业效劳企业应当随时申报企业良好信用信息, 并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申报任务。旗县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将确认后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即时汇总上报。 (二)定期评定。每年一季度评定上一年度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旗县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准时处理本地区内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并上报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市物业治理行政主
13、管部门会同旗县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治理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审核全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后,于当年3月份通过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内,对企业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展查证核实,并依据确认后的事实重新评定等级;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的,于每年4月正式公布信用等级。 第十九条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信用分值综合评分制,信用基准分值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信用分值=信用基准分值-不良行为分值+良好信用分值。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届满,次年重新记分。 严峻失信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减分采纳当年的数据,原记分记
14、录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平台的信用信息档案中备查。 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分值根据巴彦淖尔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详见附表)执行。 其次十条信用等级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根本合格(D)、不合格(E)五个等级,分别表示企业的信用程度,详细标准如下: 信用分值在125分以上(包括125分)的,为优秀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为A; 信用分值在110分以上125分以下的,为良好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为B; 信用分值在95分以上110分以下的,为合格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为C; 信用分值在75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根本合格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为D; 信用分值在75分以下(不包括
15、75分)以及严峻失信信息的,为不合格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为E。 其次十一条市内物业效劳企业旗县区设立分公司的信用减分记入母公司的信用减分;信用加分记入母公司的信用加分。 其次十二条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证属实的物业效劳企业的其他不良行为,经责令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予以信用减分。 其次十三条进展改革、人社、质量技术监视、法院、公安、消防、城管、工商、安全生产、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对物业效劳企业的依法查处或通报应当准时抄送物业主管部门,由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展信用减分。旗县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在采集企业信用信息时应当征求进展改革、人社、质量技术监视
16、、公安、消防、城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的意见。 物业效劳企业对不良行为进展整改后,可向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撤销记录的书面申请。经实地考察验收后,对在规定期限内已整改完成的,可撤销记录,对未整改完成的,在当年信用等级评定时予以信用减分,当年没有整改完成的减分事项转入下一年度予以信用减分。 第四章信用信息的公布和使用 其次十四条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查询物业企业的信用信息。 提倡物业治理行业协会对高信用等级的物业效劳企业予以表彰,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予以
17、通报批判。 其次十五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物业效劳企业评奖评优、物业效劳工程招投标、物业治理示范工程考评、日常监管、物业治理行业专家选聘等物业治理活动的重要依据。 依据物业效劳企业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分类治理,实施守信鼓励、失信惩戒。 其次十六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A级的物业效劳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实行以下支持措施: (一)对企业申报的信用信息检查时,对申报材料实行随机抽查; (二)削减对该企业的日常检查频次; (三)在市、旗县区物业治理示范(优秀)工程评审总分根底上加6分; (四)参与物业治理效劳工程投标的,在评标总分根底上加3分; (五)评定为市级优秀物业效劳企业; (六)
18、国家和地方有相关优待扶持政策或者创先评优活动的,予以优先考虑。 其次十七条对于信用等级为B级的物业效劳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实行以下鼓舞措施: (一)对企业申报的信用信息检查时,对申报材料实行随机抽查; (二)削减对该企业的日常检查频次; (三)在市、旗县区物业治理示范(优秀)工程评审总分根底上加3分; (四)参与物业治理效劳工程投标的,在评标总分根底上加2分; (五)可评定为旗县级优秀物业效劳企业; (六)国家和地方有相关优待扶持政策或者创先评优活动的,予以优先考虑。 其次十八条对于信用等级为C级的物业效劳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实行以下引导措施: (一)旗县区物业治理行政
19、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业务指导监视。物业效劳企业要加强专业化、标准化治理,进一步强化诚信意识,改良效劳,不断提高物业效劳质量和水平。 (二)在市、旗县区物业治理示范(优秀)工程评审总分根底上加1分; (三)参与物业治理效劳工程投标的,在评标总分根底上加1 分; (四)限制行业各类嘉奖评比资格。 其次十九条对于信用等级为D级的物业效劳企业,在信用等级评定之日起一年内实行以下监管措施: (一)注册地和工程所在地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约谈物业效劳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限期整改,通报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建立单位; (二)对其申报的信用信息检查时,对申报材料实行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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