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闲置土地处置试行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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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常州市闲置土地处置试行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政发2023145号 二八年九月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开工开发建立,或者虽已开工开发建立但投资额或者开发建立建筑面积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立用地。 第四条 市、辖市人民
2、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 市、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及处置工作。发改、经贸、财政、规划、建立、房管、城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 各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园区根据市、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做好所辖区域内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处置闲置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坚持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类处置、促进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用地全程跟踪治理制度,每年定期联合相关部门对土地利用状况进展检查,对发觉的闲置土地进展清查、登记。 对闲置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国土资源
3、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其次章 闲置土地的认定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未经市、辖市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商定或建立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开工开发日期未开工开发建立的;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未商定或建立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开工开发日期的,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建立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开工开发建立的; (三)已开工开发建立,但开发建立的建筑面积缺乏应开发建立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缺乏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立连续满一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述开工开发建立是指已办理完毕全部的法定开工手续,并进场连续施
4、工。 第八条 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商定或建立用地批准文件规定分期开发的,按分期开发范围核定闲置土地面积。 第九条 因不行抗力或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开工开发建立延期或已开发建立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开发建立期限届满之日前30日内书面提出延期开发申请(来自:),经市、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延期开发建立。 第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工作,可以实行以下措施: (一)询问土地使用者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宗地的有关用地审批文件、土地权属材料; (四)要求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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