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产管理局责任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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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市房产管理局责任追究制度_物业经理人来源自 物业经理人 市房产治理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本实施方法是指对本局科室、下属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局实施自治区的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治理工作和其他工作,或者损害行政治理相对人或群众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详细实施制度。 第三条 行政责任、工作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办相结合等原则。 第四条
2、实行行政机关首长问责制。局机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该科室及其领导、分管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条 工作人员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物业治理资质证书核发业务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对不予受理的申请未告知理由的; (四)对申请资料不全者未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全的全部内容、或首问未清晰告知申请详细要求的; (五)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的; (六)不公开行政许可结果的; (七)违反许可工作规定,贻误行政许可实施或者
3、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八)其他违反实施行政许可规定的。 第六条 工作人员在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登记注销等房产治理业务事项过程中,有以下状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一)不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滥用职权、不履行职责; (二)不遵守法定的办事程序,擅自转变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办事程序; (三)对前来办事的群众推诿、变相敷衍或者粗暴刁难,存在吃、拿、卡、要的现象; (四)在效劳窗口值班时擅自离岗; (五)应当场办理而有意拖延的; (六)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精确一次性告知前来办事的群众所需要补全的材料,致使办事人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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