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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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为改善我市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进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232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23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指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实施的救助。救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其父亲(母亲)有本市居住证并连续3年在本市纳税或缴纳社会保险。 (二)年龄为0-16周岁的残疾儿童。 (三)具有指定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2、(四)承受本方法所列康复救助工程效劳。 第三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制度连接、应救尽救。加强与根本医疗、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连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准时。 (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坚持自愿、就近、就便原则,着力满意残疾儿童根本康复效劳需求。 (三)标准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标准、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实行机构、救助对象实名制动态治理,主动承受群众和社会监视,做到公开透亮、结果公正。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加。更好发挥政府“保根本”作用,不断推动根本康复效劳均等化; 更好发挥社会力气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效劳供应,提高康
3、复效劳质量。 第四条康复救助包括康复指导、医疗康复、康复训练等康复效劳,以及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加生活自理和社会参加力量为主要目的的手术、帮助器具配置等。 第五条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与根本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连接。在根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的根底上,对个人自费剩余局部供应限额补助。剩余局部低于限额的,根据实际发生额补助。 第六条残联会同卫生安康、民政等部门根据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残疾儿童诊断、评估、治疗、康复效劳定点机构(以下统称定点康复机构)。 其次章救助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医疗手术类。标准为: (一)对儿童人工耳蜗植
4、入费用每人补助7.2万元。 (二)对儿童先天性白内障复明手术费用每人补助0.5万元/眼。 (三)对儿童角膜移植手术费用每人补助1万元/眼。 (四)对儿童唇腭裂手术费用每人补助1万元。 (五)对儿童脑瘫手术费用每例手术补助1万元。 (六)对儿童肢体矫治手术费用补助1万元。主要包括: 1先天性关节畸形,后天性下肢畸形等; 2小儿麻痹后遗症、脊膜膨出后遗症等导致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等; 3因脑瘫或脑损伤导致的严峻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等。 第八条康复训练类。康复训练补助费用包含各项康复评估、康复训练费。标准为: (一)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补助每人每年0.5万元。 (二)听力、言语残疾儿
5、童康复训练费补助每人每年1.6万元。 (三)智力残疾、脑瘫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费补助每人每年2万元。 (四)儿童肢体矫治手术后康复训练费补助每人每年0.6万元。 第九条帮助器具类。标准为: (一)助听器每人不低于0.62万元。 (二)矫形器、轮椅每例不低于0.2万元。 (三)坐姿椅、站立架每例不低于0.15万元。 (四)助行器每例不低于0.04万元。 (五)假肢每例不低于0.7万元。 (六)其他帮助器具每人平均不低于0.1万元。 在救助年龄内,矫形器适配每年不超过1次,其他帮助器具每3年不超过1次。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十条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联提出申请。申请时应照实供应残疾儿童、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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