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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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为加强行政标准性文件的监视治理,标准制定程序,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标准性文件制定和监视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3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标准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15号)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标准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393号)和甘肃省行政标准性文件治理方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的行政标准性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打算、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治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公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肯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定机关制定公布的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就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不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市政府及政府各部门标准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审议、公布、备案、解释、清理、评估、修改、废止以及监视治理工作,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标准性文件分为政府标准性文件和部门标准性文件。以市政府(含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标准性文件为政府标准性文件; 以政府部门名义制发的标准性文件为部门标准性文件。 第五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在市政府
3、的领导下,详细负责本方法的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修改标准性文件草案,组织起草重要的标准性文件草案; (二)对标准性文件统一登记、编号,组织公布; (三)负责标准性文件备案、解释、清理; (四)编辑标准性文件汇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标准性文件: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授权制定相关标准性文件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权机关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详细、不便操作的; (四)其他需要制定标准性文件的状况。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
4、,标准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七条以下机构不得制定标准性文件: (一)临时性机构; (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 (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 (四)受行政机关托付执法的机构; (五)议事协调机构。 第八条标准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规定”、“方法”、“打算”、“实施细则”、“实施方法”等,详细适用于: (一)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做比拟全面、系统的规定的,称“规定”; (二)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做局部或比拟详细的规定的,称“方法”; (三)对法规、规章和上级标准性文件的详细实施作出规定的,称“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法”。 标准性文件不得使用“法”、“条例”等名称。 第九条制定标准性文件要严格落实
5、权责清单制度,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削减法定职责; 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惩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害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根本权利;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整、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治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解或者限制公正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其次章起草与审核 第十条起草标准性文件应当做到构造严谨,条理清晰,用语精确、文字简明,具有可操作性,符合国
6、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标准和要求。 第十一条政府标准性文件一般由实施部门、机构负责起草。部门标准性文件由部门负责起草。必要时,有关专家、讨论机构可以参加起草。 第十二条标准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亲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或者由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 涉及社会治理重要事项的标准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通过报刊、网络等向社会公布标准性文件草案,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三条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进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选购、经营行为标准、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经济主体活动的标准性文件时,应当由起草部门进展公正竞争审查,并在提请合法性审查时供应公正竞争审查结论。 两个及
7、以上制定机关共同制定标准性文件的,由主办机关负责公正竞争审查。 第十四条起草部门应当根据标准性文件制发程序的相关要求,在经公开征求意见、本部门合法性审核、单位法律参谋审查、集体争论打算后,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交合法性审核材料,进展合法性审核。 未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的标准性文件不得报送市政府审议。 起草部门不得以征求意见、文件会签、参与会议、合法性审查程序倒置等方式变相代替合法性审核。 第十五条起草部门报送标准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提请审查的公函或报告; (二)标准性文件送审稿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本; (三)标准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包括制定标准性文件的背景及必要性、依据
8、、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状况、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等); (四)起草标准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相关标准性文件原件或复印件(以下统称制定依据)各一份; (五)本部门法律参谋的审查意见; (六)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相关材料;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条市司法行政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对政府标准性文件送审稿进展审查: (一)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 (三)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标准性文件的规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相抵触; (四)是否符合本方法第九条的规定; (五)详细规定是否适当; (六)对分歧意见的协调及处理状况
9、;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大事,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打算的情形外,市司法行政部门自接收审核材料之日起,每稿审核时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核后,市司法行政部门要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起草部门应当依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文件进展修改完善,并于5日内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意见接受状况。 部门标准性文件的审查,由制定部门参照以上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政府标准性文件送审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送审部门提出不予同意、暂缓制定或者补充修改的审查意见: (一)制定政府标准性文件的根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根本照抄照转上级标准性文件,没有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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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 规范性 文件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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