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物业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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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常州市物业管理办法(2023) 常州市物业治理方法(2023)有关的物业治理文本,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物业治理方法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物业治理方法颁发给你们,望仔细贯彻执行。常州市. 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物业治理方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物业治理方法颁发给你们,望仔细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5日 常州市物业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物业治理活动,维护物业治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治理条例
2、、江苏省物业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效劳及其监视治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物业治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效劳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修理、养护、治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效劳纳入现代效劳业进展规划、社区建立和社区治理体系,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减轻物业效劳企业负担;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治理机制,鼓舞采纳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治理和效劳水平。 物业治理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各辖市(区)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内
3、物业治理工作的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物业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明确物业治理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建立物业应急治理机制和长效治理机制,建立物业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准时处理重大冲突和纠纷;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物业治理区域内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治理部门是全市物业治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效劳企业的资质治理、建立物业效劳企业信用档案;指导、监视前期物业治理招投标活动,指导、标准物业治理市场行为、重大物业治理纠纷与投诉的处理,依法查处违反物业治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归集与治理、参加物业效劳用房变更和交付使用的监视治理,协作物
4、价部门对物业效劳收费实施监管。 辖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物业治理活动进展指导、监管。详细负责拟定辖区内物业治理的政策措施,开展日常工作的指导、监视;负责辖区内新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治理招投标工作以及物业效劳企业交接工作的指导与监视,做好物业承接查验的治理与监视;建立物业效劳工程负责人信用档案;负责协调辖区内老住宅小区整治及转入物业治理的指导、监视工作,协作做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建、换届及日常工作的指导与监视;依法开展物业治理创立工作;依法查处辖区内违反物业治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详细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治理工作,协调物业治理与社区治理、社区效
5、劳的关系,协调建立单位与前期物业效劳企业、业主与物业效劳企业的关系。建立物业治理冲突投诉调解、物业应急修理效劳等机制,设立并公开投诉电话、投诉点,承受并解决群众的投诉和纠纷,完善社区公共效劳体系,为业主供应根本效劳;指导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准时协调处理物业治理中的冲突和纠纷;负责辖区内物业效劳企业交接工作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筹建、换届等相关工作,建立业主委员会信用档案;建立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等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治理重大事宜,制定辖区内物业治理应急预案,落实物业应急治理和长效机制。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帮助和协
6、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物业治理工作机制,参加指导和监视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准时协调、处理本社区内的物业治理冲突纠纷;参加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使用监视,建立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沟通协商的“三合一”治理效劳模式。 第六条 公安部门负责物业治理区域内的治安治理,依法查处擅自刻制业主自治组织印章、干扰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行为;指导物业治理区域内汽车停放,协作做好物业治理区域内及周边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工作,参加物业治理区域规划红线以内的汽车停车冲突和纠纷的处理;负责物业治理保安效劳活动的监管;对物业效劳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状况实施监视检查,催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7、,准时查处损坏(停用)消防设施和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对物业治理区域内安防设施依法实施监视治理。 民政部门负责落实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视,参加物业治理相关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物业效劳企业劳动用工的指导,对物业效劳企业与招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进展监视。 卫生部门负责对物业治理区域内二次供水的卫生进展监视治理。 建立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工程公建配套设施建立的监视治理工作,在土地出让前依据规划条件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建立要求,在工程建立过程中和交付使用前监视公建配套设施的落实状况;负责商品房交付使用监管
8、工作,依法标准商品房交付使用行为;催促建立单位准时做好物业治理区域内交付后保修期内的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相关保修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对物业治理区域及周边的建立工程依法进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环境爱护设施竣工验收,对污染源依法实施监视治理;对制造超过规定标准排放的污水、废气等涉及环保的投诉和纠纷进展调查处理,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展查处。 规划部门负责在土地出让前的规划条件和建立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中,按规定标准落实物业治理区域内公建配套建立指标。 园林部门负责物业治理区域内绿化调整的监管,协调解决因绿化影响居民生活以及绿化养护引发的冲突。 城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规划部门许可
9、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破坏房屋外立面等违法行为;对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社会生活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的行为进展查处;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的流淌摊贩以及侵占绿地、毁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未实行物业治理区域内环卫设施的治理;参加物业治理区域内前期规划论证。 民防部门负责物业治理区域内人防工程及设施维护治理的指导和监视。 物价部门负责物业效劳收费行为的监管,依法标准物业效劳企业的收费行为,准时查处物业治理中的收费及价格违法行为。 信访部门负责协调催促相关地区和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准时处理物业治理中的信访冲突。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物业效劳企业税收优待政策,依法对物业效劳企业
10、的纳税行为进展指导、监管。 工商部门负责对在物业治理活动中合同欺诈、虚假广告和无须取得许可(含批准文件)或已经取得相关许可而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依法进展查处。 质监部门负责对物业治理区域内的电梯、机械式停车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进展安全监察;依法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维护保养、定期检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状况开展监视检查;调查处理物业治理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依法查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设立住宅小区治理保障资金,专项用于扶持老住宅小区的根底治理及物业治理。市、辖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镇
11、人民政府)物业治理工作人员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培训,提高物业治理水平,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对在物业效劳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获得市级以上物业治理荣誉称号的物业效劳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赐予表彰、嘉奖。 第八条 物业效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治理,标准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加强物业效劳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提高物业效劳水平,维护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 其次章 物业治理区域 第九条 物业治理区域的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治理为原则,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业仆人数、自然界限、社区布局、社区建立等因素确定。 建立单位应当依据物业建
12、立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立等因素划定物业治理区域。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治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治理区域。 规划部门在审查住宅建立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听取物业所在地的辖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治理区域划分的意见。 第十条 新建物业出售前,建立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治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辖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经备案的物业治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已划定物业治理区域并实施物业治理但尚未向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物业效劳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辖市(区)物业治理行政
13、主管部门备案。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治理区域的,由辖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办法见后确定物业治理区域。 第十一条 辖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治理区域档案。 物业治理区域档案应当载明物业治理区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总面积、专有局部数量、业主共有局部主要状况、建立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 房屋的全部权人为业主。 业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治理规约行使权利,自觉履行法定和商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 一个物业治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物业治理区域内业
14、仆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全都同意,打算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四条 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可以按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 (一)物业治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到达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到达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第十六条 具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条件的,建立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以下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一)物业治理区域证明; (二
15、)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效劳用房配置证明; (七)已筹集的专项修理资金清册; (八)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立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公开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建立单位担当,建立单位应当在物业承接查验前计提费用,交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管。 第十八条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建立单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
16、。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举产生。 筹备组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成员应当不少于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当。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治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展公示。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拟订治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章、业主委员会工作规章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提出首届业主委
17、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方法;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章;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预备工作。 对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治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对业主身份和投票权数等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其次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章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准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
18、占总户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经有百分之三十以上业主代表提议的;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大事需要准时处理的;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章或者治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次十一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召开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并妥当保存。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其次十二条 业主可以托付他人参与业主大会会议。业主托付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参与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托付书,载明托付事项、托付权限及期限。 其次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
19、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肯定组织力量的业主担当。业主有损坏房屋承重构造、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转变物业使用性质、无故欠交物业效劳费、电梯使用费或者专项修理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违反法律、法规和治理规约的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担当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担当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后消失上述情形的,应当根据规定予以罢免。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详细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章确定,业主代表任期与业委会委员任期一样。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是否实行差额选举以及实行差额
20、选举的差额比例由业主大会议事规章确定。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中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到达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根据得票挨次中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并在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缺时依次递补。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章确定,但最多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其次十四条 划分为一个物业治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立工程,先期开发局部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依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章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方法。 其次十五条 有以下状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
21、止: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恳求的; (二)因物业转让、灭失等缘由不再是业主的; (三)丢失民事行为力量的; (四)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五)法律、法规以及治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次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筹备组成员、业主代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按业主大会议事规章等规定予以罢免: (一)不履行职责的; (二)利用委员、成员、代表资格谋取私利的; (三)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四)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因其他缘由不宜担当业主委员会委员、筹备组成员、业主代表的。 其次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以下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辖市(区)物业治理行
22、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代表名单;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章和治理规约; (四)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五)其他应当供应的材料。 其次十八条 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以其选举产生之日为成立日期。 业主大会议事规章和治理规约自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其次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展换届选举,并报告物业所在地的辖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村)民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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